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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时摔倒,超市该承担责任吗?
作者:张飒  发布时间:2019-10-10 09:27: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摔倒后将超市起诉要求赔偿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高某在超市购物时,在收银台附近摔倒后受伤,高某主张由于超市收银台附近地面上有葱叶、保洁不及时,导致其摔倒,被告超市认可高某系在涉案超市摔倒,但不认可高某摔倒原因为地面上有葱叶,并主张收银台区域除非是刚清扫完毕,否则没有必要放置安全警告标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高某涉案超市购物,涉案超市对高某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高某在涉案超市购物后行至收银台处时摔倒的事实,高某主张其摔倒的系由于地面上有葱叶导致,被告虽不予认可但不能就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证据,故被告应当对高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购物时亦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结合查明事实,酌定超市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超市、商场等处因地面湿滑等原因摔伤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伤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亦应承担注意义务,保障自身的安全。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