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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基于B市S区的实证样本分析
作者:林文静  发布时间:2019-10-31 10:42:54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少年司法诞生之初即与社会综合治理密切相关,原因在于与成人司法不同,少年司法的工作重心为保护、矫正和预防犯罪,仅靠司法机关难以完成,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既是应有之义,也是实践难题。本文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指出少年司法存在犯罪未成年人矫治难、家事案件未成年人子女权益保护难,以及犯罪预防专业化不足三大困境,为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提供正当化事由。第二部分为实证考察,以B市S区较有特色的“一站一室一基地一中心”工作机制为样本,分析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如何合作填补工作中的空白和盲区,但实操中也出现缺乏理论指引、社会力量专业化不足、法律缺位、合作结构松散等问题,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呼之欲出。第三部分引入理论,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搭建了多元主体协作下少年司法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四合一”的总体框架,特拉维斯·赫希的少年犯罪社会控制理论提供解决三大困境的实质方法,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之路破壳而出。第四部分为路径探寻,提出少年司法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是“四合一”的模式:关键要素是社会化,包括孵化地区性社工机构,扩充志愿者队伍,以及建立配套机制提供人财物支持;必由之路是法治化,地方立法先行,未保专门法跟上,普法工作断后;技术支撑是智能化,重心是司法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和风险防控;效率保障是专业化,组建专业化司法工作团队、社工队伍以及专业组织架构,形成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格局。

关键词:少年司法  社会治理  现代化  

 

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民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推进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也要求少年审判应“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在此背景下,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进一步开展和走向现代化意义尤为深重,为此,特选取在犯罪未成年人矫治、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较有特色的B市S区为样本,对少年司法工作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研究。

一、问题提出:少年司法面临三大困境

在中国知网上搜索关于“少年司法”的论文,主题通常围绕“矫治”、“保护”和“预防”展开。相应的,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面临的困境即为:矫治困境,即犯罪未成年人在复归社会、重新社会化的过程中面临家庭监护不当,社区矫正措施与成年人混同,缺乏社会认同等诸多问题;保护困境,即家事案件中法官鲜有机会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成长环境和诉求;以及预防困境,即校园暴力高发态势下,如何防控欺凌,预防犯罪。

(一)矫治困境: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社会化路径受阻

1.家庭教育功能弱化产生管教难

案例一:甲,16岁,犯抢劫罪,调查报告显示其因成绩不好经常受到父母的打骂,对父母的管束有抵触情绪,离家出走且不向家人求助,并出现抢劫行为。甲的父母初期的粗暴管教和后期的放弃管教均属失当的教育,父母教育的不足是甲犯罪的重要因素。在案件审理中,B市S区九成以上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均能参与庭审、主动赔偿被害人以获得谅解,因此,与传统观念中“严重失管引发犯罪”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多由家庭教育不当、不足和弱化引起:一是家庭教育观念不科学,方法不恰当,如棍棒教育、无原则溺爱;二是亲子间情感表达和交流不畅,缺乏有效沟通。

2.判后矫治力量匮乏产生帮教难

案例二:乙,17岁首次盗窃犯罪,19岁再犯。乙在首次犯罪法庭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教育,坚决表示悔改,后被判处短期实刑。19岁再犯时其表示受到成年罪犯的影响。乙重新犯罪既有自身因素,在被羁押和服刑期间与成年罪犯交叉传染和缺乏专业力量矫治也是原因之一。以S区为例,除严重犯罪未成年人在判刑后由监狱少管所执行、接受专业帮教外,轻罪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在被判处短期实刑后其羁押期限尚不足三个月的,由S区看守所执行。S区看守所限于自身条件尚未实现对犯罪未成年人单独羁押,致使轻罪未成年人经过成年罪犯的浸染后直接被“投放”到社会中,再犯风险高发。此外,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中因人财物的限制也并未实现单独管理、个别化矫正。

3.社会认同不足产生心理重塑难

案例三:丙,17岁,犯聚众斗殴罪,犯罪原因系朋友义气。丙被判处缓刑后在法官帮助下继续上学,但交流时丙表示“你们不可能了解我们这个(犯罪)群体,不知道我们会受到怎样对待”。丙是个善良敏感的孩子,一旦因为自己的“犯罪标签”产生被社会抛弃感,重新社会化必然中断。矫正过程同时是心理重建的过程,犯罪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难点在于能否重塑心理认同,包括行为人对社会的心理认同和社会对行为人的心理认同。一旦社会不够宽容、舆论不够客观,行为人被贴上“犯罪标签”,根据标签理论行为人在受到歧视、排斥和不公正对待后将对自己产生不良认知和定位继而重新犯罪S区九成以上犯罪未成年学生会被劝退或开除,犯罪未成年人在走向工作岗位时均会因担心犯罪前科被发现而困扰。

(二)保护困境:家事案件未成年人权益诉求路径受阻

案例四:丁,女,12岁,父母离婚后其由父亲抚养,父亲因与母亲矛盾较深拒绝其探望丁,并当着丁的面将母亲打伤,给丁留下严重的心理阴影。后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丁希望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但并未出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如无独立第三方介入,法官难以发现丁的真实处境。审判实践中,监护人会把夫妻双方的矛盾延伸至被监护人,阻碍子女探望和抚养权益的实现,甚至出现把孩子当作报复武器、家暴子女等现象。而未成年子女因缺乏独立诉讼地位,在监护人的干预下难以实现出庭陈述真实想法,法官限于中立地位难以窥破未成年人真实成长环境,难以真正保护家事案件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预防困境:未成年学生犯罪预防教育专业化路径受阻

案例五:戊,17岁,因性格内向长期受到同宿舍2名同学的欺凌,经常被要求买饭、打水和扫地,并受到言语讥笑和肢体欺负,学校知晓后积极干预,但学校内部调解未取得效果,导致校园欺凌升级戊被打伤。B市S区共有50余所中小学,每个学校均配有德育老师和兼职法制副校长,但法制和预防犯罪教育与学校重视与否高度相关,各学校校园欺凌处理和防控能力参差不齐。未成年学生犯罪预防既未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又缺乏针对性和专业化教育课程。

二、实证考察:B市S区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工作现状分析

(一)“一站一室一基地一中心”工作机制的建立

为解决B市S区未成年人矫治、保护和犯罪预防面临的困境,B市S区法院牵头、联合团区委、区教委、区妇联、公检司、学校、企业等建立“青春护航基地”、“相伴青春观护站”、“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和“传统文化与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四项工作机制,形成B市S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四个一”工程。

1.青春护航基地:填补轻罪未成年人专业矫治空白

青春护航基地是B市首个综合性帮教基地,帮教对象为未成年人缓刑犯、短期实刑犯以及被相对不起诉未成年人,合作单位包括群团组织、社工机构、检法司和S区爱心企业、职高院校,帮教内容涵盖复学、就业、城市体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个项目。依据实施方案,团区委协调司法社工、法官、犯罪未成年人及家长共同商定帮教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性辅导”。帮教时间一般为6个月,帮教课程包括心理测试、心理辅导、活动拓展和志愿服务等。首次帮教结束后会再次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二次帮教(图表一)。B市S区依托该基地已帮助二十余名犯罪未成年人复学、工作,但仍面临专业社工紧缺、社工专业性不足、帮教缺乏强制性、犯罪未成年人及家长未能认识帮教的重要性、公检法司合作意识不足等问题。

2.相伴青春观护站:填补家事案件未成年人子女权益保护空白

相伴青春观护站由S区妇联与法院共同建立,双方共同选任S区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优势和丰富阅历的志愿者,与司法社工共同组成S区社会观护员队伍,服务S区民事案件涉诉未成年人。S区法院少审法官在审理抚养、探望类案件时发现可能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况,启动社会观护工作,通过社会观护员介入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参与案件调解以及对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情况跟踪考察、回访(图表二),实现对涉诉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的及时干预。B市S区依托该机制已对三十余起矛盾突出的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有:志愿者数量少,开展社会观护工作需经当事人同意、法官不可依职权启动,社会观护员出庭缺乏法律指引,社会观护报告不规范,以及专业社工较为年轻、缺乏与当事人沟通的经验等。

3.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填补校园暴力专业化处置空白

相伴青春法官工作室由S区教委与法院合作设立,双方在合作召开案件通报会满十年的基础上,在全区50余所中小学设立法官工作室,并把所有学校纳入防范校园欺凌工作成员单位,由法院定期为辖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以个案方式教育问题少年,化解校园纠纷,以法院、教委、学校三方会商以及群体普法的方式解决学生的共性问题,防控校园欺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S区法院依托该机制开展法治教育百余次,组织师生及家长旁听案件审理五十余次,以个案方式解决校园纠纷十余次。该机制面临法治教育方式不够贴近青少年生活、法官审判任务重精力不足等问题。

4.传统文化与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填补预防青少年犯罪专业法治教育空白

传统文化与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由S区法院和高校合作创办,合作解决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治司法理论与实务难题,结合少年审判实践共同培育学术调研成果。在此基础上,合作创设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和德育教育品牌,将普法宣传与学校德育相结合形成常态化普法机制,开展“互联网+”法治、德治教育。S区法院依托该机制制作传统文化明信片发放中小学生,制作传统文化小故事系列推送微信,拍摄微电影推送微博、微信深层次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该机制运行中面临缺乏司法大数据支持导致调研不详实、专业人才缺失、研究资金不足等问题。     

(二)以B市S区“四个一”工作机制窥探少年司法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突出问题

1.社会力量专业化不足,缺乏理论指导,参与少年司法保护工作存在“走过场”情形,尚未形成成熟机制。我国的涉诉少年司法保护工作仍处于政府职能部门推动多、社会及民众认识不足发挥作用小的阶段,社会力量缺乏开展少年司法保护工作的理论储备和实践经验,在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工作时易出现思想上认识不足、知识储备欠缺、不善于与未成年人沟通等情形,无法达到帮扶挽救的效果。以S区社会观护为例,社会观护员在介入案件后如不能保持中立态度,既不能使当事人信服,也会影响社会观护报告的客观性。

2.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保护工作存在责权不明问题,削弱其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积极性,同时制约少年司法的规范化运行。与司法机关不同,社会力量一般没有法律意义上处理涉诉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职责,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的权利和责任均不明确。以社会调查制度为例,虽然其已上升为法律规定,但却未明确社会工作机构、社工的权责,对社工出庭属证人还是专门知识的人、能否参加整个庭审都未予表述。此外,权责不清同样意味着涉诉未成年人在社会力量介入后可能产生隐私泄露等风险。

3.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合作结构松散,顶层设计缺失,难以有效配置资源。实践中,司法机关因案件需要往往与团委、妇联、教委、学校、社会组织等多个部门、单位签署多个共建协议,解决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教育、帮教及普法等诸多现实问题。而在面临个案情况需寻求社会力量帮助时,由于缺乏主导部门或转介机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需要不厌其烦联系多个部门、单位以获得匹配的资源,或者因为协议的失效、负责人的变更甚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失去原有社会资源的帮助。此外,不同司法机关就同一工作机制如心理疏导均另起炉灶,也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理论引入: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指南

(一)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对社会治理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战略,阐明了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对于未成年人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1.社会协同治理理念

协同治理是指在治理空间内的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参与主体,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以非线性的互动来演绎的合作方式,从而形成的一种新治理方式。协同治理对于扭转政府治理方式单一、治理权力“越界”和治理“缺位”以及提高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治理主体地位、发挥多元主体主观能动性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社会协同治理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导向,强调任何单一的社会治理主体都无法拥有充足的知识和资源独立解决一切问题,必须彼此依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公共问题,因而,社会协同治理强调公共责任和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

2.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

张文显教授认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是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这“四化”从不同维度勾勒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宏观样态。增强社会治理社会化水平需要转变观念、增强公民自治能力、扩大社会自治范围、培育社会组织以及建立健全社会自治的法规制度。社会治理法治化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社会治理智能化以新技术革命为依托,以新技术革命引发社会制度体系、社会生产方式、社会交往方式、社会财富及其分配方式和社会行为方式的深刻变化为背景,将会重构各种社会关系,颠覆传统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则要求孵化专业机构、培育专业人才,增强社会治理的专业水准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二)特拉维斯·赫希的少年犯罪社会控制理论

与传统的犯罪理论不同,赫希的少年犯罪社会控制理论并未深入探讨“少年为何犯罪”,而是重点讨论了“少年为什么不实施犯罪”,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赫希认为,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倾向,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联系叫作“社会联系”(socialbond),犯罪的产生则与社会联系的削弱有关。社会联系是赫希理论的核心概念,由依恋、奉献、卷入、信念四种成分构成。

1.社会联系的组成成分

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赫希认为,依恋分为对父母的依恋、对学校的依恋和对同辈朋友的依恋,其中对父母的依恋分为对传统父母的依恋和对非传统父母的依恋。赫希在对17500名中学生进行分层抽样调查后发现,儿童犯罪的一种原因在于他们几乎不尊重父母,也未建立与父母的亲密联系。少年犯罪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对学校的依恋,缺乏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差与不喜欢学校的双向推动关系,是少年犯罪动机的一种来源。缺乏对他人的依恋,缺乏对个人成功的价值观的遵循,则会导致与少年犯罪人的交往,但少年犯罪人之间很难产生相互依恋。

奉献是指将时间、精力和努力用于传统的活动,如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和名誉等活动中。如缺乏对传统价值观的奉献,个人很可能用犯罪代替传统活动从而变成犯罪人。赫希认为,首先,儿童在结束学业和获得职业的空档期,处于社会控制薄弱或中断时期,容易产生少年犯罪;其次,个人在接受教育方面的志向越高,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最后,拥有教育志向和职业志向任意一种均会抑制少年犯罪活动。

卷入是指花费时间和精力参与传统活动,如工作、运动、娱乐和业余爱好、学校的活动,卷入与少年犯罪行为最为密切。阻断少年犯罪需要使他们参与家务劳动、写作业、打球等有意义的传统活动,但不合理地消耗时间如吸烟、酗酒等也会导致少年犯罪。

信念是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赞同、承认和相信。赫希认为,犯罪少年同样认为法律的要求是有约束力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进行犯罪行为的,但通过使用否认责任(认为自己是无助地被迫犯罪)、否认损害(认为自身行为未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否认被害人(认为被害人有责任)、谴责那些谴责他们的人(认为警察不能公平对待每一个青少年)以及高度效忠群体(为效忠所属群体实施犯罪)这些“中和技术”,为犯罪行为找到了合理化理由。

2.少年社会控制理论下最优社会联系模式

赫希认为,个人在某一方面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越密切,在其他方面与社会的联系也较为密切,反之亦然。如在学校中表现差的儿童,与父母的交往也不很密切。因此,依恋传统的父母的青少年,更有可能参加传统的活动,也更有可能认同传统的价值和目标。笔者认为,鉴于父母在儿童生长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社会联系的起点应当来自父母,其他的社会联系均在此基础上构建。

(三)理论借鉴

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为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搭建了总体框架,特拉维斯·赫希的少年犯罪社会控制理论在少年犯罪预防和保护方面对总体框架进行实质填充。少年犯罪控制理论为少年司法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总目标,即无论是矫治、保护还是预防,均应采取措施加强未成年人的社会联系,必要时通过外力介入未成年人的生活为其提供充足社会支持,重构和加固其社会联系。社会协同理念为少年司法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总体原则,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部门和组织均应改变一元主体的思维定势,更加重视多个主体在少年司法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加强合作以及充分发动群众。社会治理的“四化”为少年司法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基本标准,即少年司法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四合一”。少年司法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标志就是“四化”的形成。

四、实现路径: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四合一”模式

(一)社会化路径: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素

1.孵化地区性社工机构,培育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中坚力量。由于社工机构的紧缺型,跨地区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是当前司法社工的常态,但少年司法社会服务的深层次、持续性、长期性要求以及“1对1”个性化帮教模式,必然催生地区性社工机构的产生,以满足服务特定区域涉诉未成年人的需求。首先,法院可联合本地区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公检司未保部门,调研在侦查、检察、审判、社区矫正阶段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服务需求,形成工作报告。其次,本地区共青团牵头将工作报告提交上级部门,在上级指示下、鼓励本地区高校等学术机构、社会组织注册司法社会工作机构,服务区域内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再次,本地区司法机关、未保单位和部门合作培训社工,为社工开展工作提供理论和经验支撑,促进本地区社工机构快速成长。最后,司法机关应积极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实习、实践,辅助培养少年司法社工专业人才。

2.与志愿者协会对接,与妇联深度合作,扩充少年司法社会保护后备力量。社会工作专业尚处于新兴发展阶段,司法社工相对年轻且涉世不深,缺乏社工服务知识技能和实务经验,破冰局面应为“新老搭配”,即一名专业司法社工和一名具有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相关知识并从事多年群众工作的社会服务志愿者共同帮教未成年人。首先,与志愿者协会对接,同时发动妇联开展宣传、征集,搜寻本地区相匹配的志愿者,造册登记注明每名志愿者的专长。其次,在册志愿者利用地缘、经验优势可介入本地区涉诉未成年人家庭,在婚姻家庭调解、亲子关系修复、协助教育未成年人、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方面发挥作用。最后,条件成熟后社会服务志愿者可参与对犯罪未成年人跟踪帮教,解决专业司法社工在“1对1”帮教犯罪未成年人面临的年轻缺乏说服力以及人身安全困境。

3.建立健全少年司法社会治理配套机制,构建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一是司法机关联合高校成立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研究机构,为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帮助未成年人与家庭建立密切联系,筑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保护的第一道篱笆。二是鼓励公益组织、营利组织探索问题少年矫治、反校园欺凌等项目,学习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创设相关项目的成熟经验,探索针对犯罪未成年人处罚和说教以外的第三条路。第三是推动地区性少年司法保护公益基金组织或涉诉未成年人公益救助项目的设立,救助困境未成年人,同时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二)法治化路径: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1.鼓励制定少年司法社会治理地方性立法。我国少年司法社会治理工作机制多由基层司法机关先行试验,继而推广,最终形成本地区统一的工作机制,如北京的社会观护机制,上海的观护基地、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等。因此,对于区域内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先进做法和工作模式,可由地方立法部门总结提取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少年司法工作的合法化困境。在制定地方立法时应注意:一要明确本地区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二要整合少年司法保护已有的人财物资源;三要以问题为导向重构司法机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体系,实现少年司法社会治理的职权整合化、职责明晰化和制度经验化。

2.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专门立法。要点有三:第一,推动部分地方性立法以及成熟工作经验转化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司法社工机构在少年司法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司法社工资格、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追责与救济;第二,建议制定“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法律,鼓励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家庭教育促进、校园欺凌防控、问题少年和犯罪少年非刑事化矫治、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等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和难点工作;第三,以上均实现后可考虑制定独立于传统司法体系的少年法,实现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体系和社会体系的整合一体化,体现未成年人保护的优先、全面、发展、专业理念。

3.重视面向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逐渐趋于完善相对比,涉诉未成年人及亲属、社会对相关法律的认知不足凸显。普法的重心有三:一是面向未成年人普及安全防范、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知识,二是面向高校、社会组织普及少年司法需要社会广泛参与的司法理念,三是面向社会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社会责任以及互联网行业责任。

(三)智能化路径: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1.设计未成年人案件电子信息一体化平台,形成少年司法大数据。目前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并未有专门的评价考核机制,因此在电子审判系统信息填报内容上未作区分,无法提炼涉诉未成年人家庭、犯罪原因、心理评估结果等有效信息。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发少年司法电子信息一体化平台,完善少年司法大数据。

2.确定司法大数据的应用范围。少年司法大数据可应用于以下事项:一是利用司法大数据计算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做到有效防控;二是获取困境儿童信息,做到针对性保护;三是与高校合作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家庭监护现状、困境儿童需求,进行理论分析,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司法实践。

3.注意司法大数据应用风险防控。使用少年司法大数据应当高度重视风险防控,以防产生新的问题:首先,建立大数据运用、保存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保护数据安全;其次,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保密和安全教育,提升数据安全意识;最后,在与高校合作研究时注意保护涉诉未成年人的隐私,注意隐去涉诉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其他可能追溯到本人的信息。

(四)专业化路径: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效率保障

1.司法机关构建专业化少年司法工作团队,包括:(1)部门专业化,成立未成年人侦查、检察、审判、社区矫正部门,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2)工作流程专业化,既要注重司法性,也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3)队伍管理专业化,少年司法工作人员选择上,优先考虑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复合知识背景的干警,业务培训上注重多学科理论知识学习;(4)考评机制专业化,将少年司法工作人员区别开,单独进行业绩考核和评定。

2.以司法社工机构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构建专业化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队伍,包括:(1)司法社工队伍专业化,一是鼓励年轻司法社工进入司法机关实习,二是扩大司法社工服务范围,尽快培育成熟社工;(2)社会服务志愿者专业化,主要是加强对志愿者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理论的培训;(3)社会工作监督和评估专业化,一是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评估机制,设计量化考核表评估社会工作实施效果;二是评估对象应包括从事司法社会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并建立动态退出机制;三是评估团队成员应具有广泛性,既包括未保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也应包含人大代表、心理专家等专业人员。

3.完善专业化少年司法社会治理工作组织架构,形成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主导、群团组织和未保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司法社工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具有专门知识的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少年司法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格局。应当注意的是,司法机关主导并非是承担主要工作,而是各方工作围绕司法需求开展。以法院为例,法官通过审判实践挖掘涉诉未成年人多样化的司法需求,引导社会力量介入、开展帮教矫正、家事调解等社会工作,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