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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离职申请系被迫所写的,能否获得支持?
作者:张飒  发布时间:2019-12-18 18:59: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4年12月2日,陈某入职某保安公司,2014年12月17日陈某与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6日。岗位为保安,工资1850元。陈某主张其2010年4月28日到被告处工作,对此被告不予认可,陈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016年6月1日,陈某手写离职申请,其中载明:本人陈某因家中有事,想办理离职,特别申请,请公司给予办理。陈某提出申请后,某保安公司通过审批同意了陈某离职。陈某主张辞职是被迫的,对此被告不予认可,陈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陈某未提供2016年6月1日前的医疗费单据。2017年12月5日,陈某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陈某要求某保安公司:“1、确认2010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16日期间的劳动关系;2、支付2010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6000元;3、支付未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的代通知金2100元;4、支付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1月9日未缴纳社保导致的医疗损失200000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6000元;6、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16日工资36000元。”2018年1月16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一、确认陈某与北京市某保安公司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6年6月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陈某之其他仲裁申请。”裁决后,陈某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某保安公司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某主张自2010年4月28日起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陈某手写辞职申请,虽主张是被迫所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无法采纳,故本院认定陈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4年12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1日,陈某系自行辞职,之后双方亦无劳动关系。故对陈某要求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通知金、医疗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及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陈某主张其手写的辞职申请系被迫作出,但陈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认定陈某系主动离职,故陈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