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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传播视域下法官形象塑造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作者:邢星  发布时间:2019-11-30 16:01:38 打印 字号: | |

“徙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和实现正义的工具,最终发生作用,需要通过以法官为代表的执行法律的人来实现。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形象作为法院形象乃至司法系统的“名片”,直接关系着我国司法公信力水平。同时,随着传播话语体系的转变,过去的“单向”灌输式的“宣传”理念已经被“双向”互动的“公共传播”理念所取代,更加注重互动性、全局性和前瞻性。那么,从全新视角审视法官形象塑造问题在当前语境中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文以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官形象为主要研究对象,解析“公共传播”语境中法官形象塑造的困境,剖析制约法官形象提升的原因,并结合传播学、叙事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对法官形象的构建与塑造路径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公共传播视域下我国法官形象塑造困境分析

公共传播的视角侧重于在全局的角度来观照我国法官形象塑造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此部分中通过与其他公务员形象塑造的对比、与国外法官形象塑造的“双线”对比来凸显我国法官形象塑造的困境所在。

(一)法官形象塑造与其他公务员形象塑造“趋同”

法官与其他公务员在形象定位上有很大的不同,因法官职业自身的专业性、去行政化等特点,在多方面都呈现出了自身的特性,与其他公务员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如图一所示)。然而,我国的司法体制长期以来存在着行政化、大众化、和政治化的倾向,法官形象与其他公务员形象塑造差异不明显甚至“趋同”,造成了我国法官形象塑造中的困境。

(图一)

1. 法官形象体系叙事话语“大众化”

通过图一可以看出,其他公务员以从事行政事务为主,其叙事话语呈现出“大众化”的特点,叙事话语的专业性不强。法官叙事话语在专业性方面的要求就相对较高,集中体现在其“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方面。季卫东曾在《法律职业的定位》一文中分析过法律职业独特的思维方式,包括“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1)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思维”的不同,这样的思维方式成为了法官最为鲜明的特点,这样的思维讲求运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追求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逻辑的严密性,法律思维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服从规则而不是听从情感,这与行政思维中的“权衡”特点有着显著的区别,而“法律语言绝不可能等同于报纸的语言,书本的语言和交际的语言,它是一种简洁的语言,从不说过多的废话;它是一种刚硬的语言,只发命令而不作其他;它是一种冷静的语言,从不动用情绪。”2)这样专业化的特点使法官的形象塑造应严格区别于其他公务员形象的塑造,但在我国法官形象的塑造中,这种“专业性”并不突出,而是呈现出了与其他公务员“趋同”的状态。

2. 法官形象塑造叙事视角“行政化”

在其他公务员体系中,“行政化”是其职能的显著特性,然而这些确实法官形象塑造中应该极力避免的叙事视角,否则就会对法官公平公正形象造成威胁,因此,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去行政化、”就是让行政权服膺法律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要求,这也是法官的定位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司法体制改革后的员额制法官就是“去行政化”的典范,然而在法官形象塑造的过程中“行政化”的痕迹仍然明显,仍过多侧重于对“情感”方面的描写,在其审判业务技能方面的描写较为薄弱,在人的精神存在方面关注较少,而在人的德性方面大下功夫,使法官形象的权威性没有得到凸显,不利于法官形象的塑造,也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我国法官形象塑造与国外法官形象塑造的“对极”

 

(图二)

 西方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曾用“对极”来形容中国与西方在文化特征上的截然不同。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法官都身着法袍,头戴卷曲马鬃毛假发,手中敲响以维护法庭秩序的法槌,令人心生敬畏,梅里曼曾这样描述西方国家的法官们:“他们都是有学问的伟人,甚至有慈父般的尊严”3)在西方国家中,群众在理智和情感的双重层面上都接受并信任法官,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做(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4)这样的观点被西方学界一直延续,而这与我国的法官形象现状形成了明显的对比。虽然我国现在的表层司法制度都是西化的,但是由于中国传统一直沿袭政审合一、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先贤孔子曾说过“以德为法”,管子也认为“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再加上我们在过去的法制建设实践中,相对忽略了对法官权威的精心培植,导致法院和法官都缺乏应有的公信力。许多当事人对法官判决的公正性缺乏必要的信任,即使对公正的裁判也不愿意自觉履行没执行难成为了困扰我国司法的最大难题之一。5)由此可以得出,中西方的法治观念的差距,西方传统的法治主义,对法官的信任以及东方传统的德治主义,对法官的不信任,这样的现状一直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我国法官形象的建构中,也一直牵制着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在司法改革不断开展、公共传播背景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塑法官形象显得迫在眉睫。

二、法官形象塑造困境原因剖析

司法改革以来,法官在职业化法官形象的塑造也因面临的“内忧外患”而面临阵痛,对外司法、执法公信的质疑,对内法官自身媒介素养不足等因素,共同影响着法官的社会认同感和自我认同感,法官形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一) 法官自身媒介素养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截至2018年1月底,全国27个省区市法院均已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6.7%,共产生入额法官105433名。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完成。6)司法改革中实行的法官员额制将法官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更加凸显了法官媒介素养不足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因为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对案件审理实行终身负责制,导致对于媒体的宣传呈现出一种应付、被动的态度,甚至带有抵触的情绪,“盖着”、“捂着”的心理仍然存在;第二,法官的专业特性决定了法官的职业化语言将最大化的将所有社会问题进行量化实证分析,然而随着司法公开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官与媒体的沟通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机会增多,法官对大众化思维存在着一定的断层以及媒介素养不足导致法官无法从合适的角度以及合适的语言来阐明案件,尤其是对一些敏感案件的可能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对于可能存在的舆情风险不能及时的预判,对于案件信息详情解释的不够详细,这就可能会导致社会公众与媒体的误解,导致法院和法官形象受损。在当今时代中,虽然很少出现法官因缺乏独立的地位和审判观念而出现司法机关受舆论左右的情况,但法官媒介素养不足,因处理不当、没有提前做好社会舆论的引导工作而导致舆情的状况时有发生,这是导致法官形象受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媒体权力越位,角色失衡

就法院和公众而言,媒体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院通过媒介传播自身形象,公众通过媒介获取信息。媒体作为法院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在法官形象的塑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司法公开、庭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但这也隐藏着另一个问题,这就是如何避免“媒介审判”,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7)媒体权力越位司法权力。例如,著名的“张金柱案”:郑州市某公安分局原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新闻媒体便已经开始大肆宣传,塑造出了一个知法犯法、惨无人道的犯罪分子形象。通过多家媒体的舆论诱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波。在新闻媒体的舆论压力下,法院被社会舆论的压力所迫,最终不得不对张金柱做出死刑判决,这在我国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中显属罕见,因为依照《刑法》第 133 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只有 15 年。这是一个极端的事件,司法体制改革后,尽管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得到了更大进步,增强了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但媒介环境有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学者指出,以2003年为分水岭,之前发生的“媒介审判”现象主要是由传统媒体发起,网络媒体跟进,之后发生的“媒介审判”现象主要是由网络媒体发起,传统媒体跟进。8)媒介环境的改变,也使媒体影响法官判断的可能性提升,成为不利于法官形象塑造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宣传议题设置与公众关注错位

当今,主流新闻媒体属于党和政府机体的组成部分,承担着“耳目喉舌”的作用,在思想舆论、社会动员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充当架设在法院和公众之间的桥梁。司法体制改革后,各级法院纷纷加大了对法官正面形象的宣传展示,然而,很多的正面宣传报道对法官形象一味的“歌功颂德”,更多展现出的是“人情味”,习惯于在宣传过程中讲述“好人好事”乃至宣传法官个体的病痛、贫穷等“不幸”与“困难”,而不是展现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法官是如何处理案件,如何践行法官的本职工作的,这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反感,不接受甚至质疑传播信息内容,不利于法官正面形象的塑造。我国法院多年来偏重于塑造所谓“饱满”的人物形象,强调“以情动人”的“情感范式”,此种模式不利于展示法官的个性、司法理念和裁判活动背后的司法运作规律。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传记传统,严格遵循新闻的写作规律,注重实地访谈和前期资料的搜集,在写作过程中善于拿捏材料,讲述故事,甚至通过对法官的个人背景、早年经历对他们的判决意见进行深入解读,进而充分还原历史语境,乃至解读出法官鲜活的个性。9)因此,对于现存的因议题设置与社会公众的需求相脱节导致民众对法官形象塑造产生排斥的现象,应该尽力避免。

(四) 融媒体环境带来的舆情风险

信息时代的到来对于法官形象的塑造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媒体融合发展对扩展信息传播方式、激发公众参与传播互动行为的意愿,有助于推动法官形象的提升与宣传,另一方面使法院新闻宣传部门掌管信息的难度增加,传播体系的割裂、非专业队伍的崛起、信息爆炸危机、失真信息肆意传播等使社会舆论力量中不可控因素增多,使法官形象塑造中误解、偏见等问题存在。因为网络空间所具有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大量信息泥沙俱下,让人目不暇接,部分网民发表大量不负责任的言论,扰乱正常的舆论环境,通过博人眼球、无理取闹等多种形式向法院施加压力,进一步放大负面信息的传播,而且民众的情绪很容易受到煽动,甚至造成集体情绪失控,给法官形象的塑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重塑法官形象路径:打铁还需自身硬 内外合力最重要

在法治国家中,法官权威并不单纯仰仗强力,法官只有当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获得人民信任的时候,才能够赢得权威。而对法官形象的塑造就成为了拖动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关键一环,也是增强法官现实地位的关键一环。要改善法官形象,捍卫法治权威,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始终是最核心的基石,同时也离不开媒体、法律共同体的共同努力。在本文中,拟用终极定位法、差异定位法、矩阵助力法来由内而外探索新时代法官形象重塑的路径。

 

(一)终极定位法

称为“终极定位法”是指以法官自身和体制方面给予的基础性的增强为路径,这也是最为根本的塑造路径和对策。

1.法官增强自身专业性及媒介素养

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官员额制将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水平大幅提升,因此,增强法官自身的专业性就成为了重塑法官形象最为关键的因素。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载体,其质量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审判质效的集中体现,作为法官“名片”的裁判文书也自然成为了公众审核法官的重要依据,然而近期媒体报道了湖南某地法院的一份只有一页的执行裁定书却出现了七处书写错误,包括地名、姓名、性别等,被媒体成为“七错裁判文书”,这就反映出了个别法官工作态度的不扎实、职业能力有所欠缺,被媒体曝光后严重影响法官形象,最高法在今年5月份下发了《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因此,提升法官形象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提升法官的自身专业性,落实责任制,不断细化规章制度,优化办案和文书公开工作平台,完善文书起草、审核、签发、上网公开等各个环节校验的责任制,提升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法官形象。同时,在程序部分,也要讲求开庭程序规范、对待当事人耐心平和、善于倾听,注重仪表、举止等,构建良好法官形象。

从媒介素养的角度来看,法官在尊重群众前提的同时,也应与民众保持适当距离,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民众的话语是其情绪化的表现,是不够客观和中立的,民众作为“草根”阶层,“普通人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做出回应”10)。因此,新时期的法官既要秉承司法专业性,又要能平衡好量刑规范化和法理情的关系。如“天津大妈摆射击摊一审被判三年半”,成为了2017年春节前后的法治热点,看似谁都没错的案件却衍生出了争议,这就需要法官自身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具有导向意识和以案释法的能力,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并积极主动地与媒体沟通,具备引导舆论的能力,对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时公布真相,消除误解,为公平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全方位加强司法公开,主动发声

法官休厄特(Hewart)有句名言:“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民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11)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在实体部分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检验的案件,而且要在案件审理全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公平正义。12)对于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透明就可以缓解公众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法官都是“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刻板印象。因此,要不断加强司法公开的力度,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形式在最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群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展现出的公平与正义,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普法宣传效果,同时,要充分发挥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的作用,使其做到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强、社会影响力大。

3.以公众期望为参照实现宣传理念转变

在法治国中,法官职业的技术理性本身导致了法官职业道德不同于大众的普通道德,他们两者之间可能会存在某些抵触,这里的抵触并不是指法官职业道德违背大众的普通道德,而是指两者存在隔阂或不完全相容融。13)但是不难看出,由于中国传统法官没有形成专业化和职业化,从而缺乏独特的职业道德。在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区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能特性,因此,社会大众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做到尊重大众的普遍道德,从中国历代史籍对于“清官”事迹的记载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众一般认为好法官应该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如铁面无私、正直廉洁、关怀百姓等等。因此,在公众的眼中,法官就是百姓的父母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该既要依法审理案件,又要接近公众,耐心听讼,公正审批的同时也不失人情味,这样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二) 差异定位法

“差异定位法”就是对于法官形象的塑造不能展现出“千人一面”的状态,“扁平化”的状态,而是将法官形象塑造成为有血有肉的形象,给受众以深刻印象,这样才能起到提升法官形象的作用。

1.聚焦法官形象专业性特点,精准塑造

要想法官形象的特点鲜明,精准塑造法官形象,就要找准法官职业最为鲜明的特点,而与法官形象联系最为紧密的就是审判办案、辨法析理,这是法官形象塑造中最为鲜明的特点、最为中心的议题。现在的很多法官人物报道都将法官的“以情感人”部分进行了着重描写,而忽视了在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表现,审理案件的特点,这样的塑造方式看似表现出了法官们的“司法为民”,但其重点应该是在对“司法”的描写与展示上,这样的塑造方式,就没有将法官形象塑造与其他公务员形象塑造有所区分,容易造成法官公平正义形象的削弱,不利于法官形象的重塑与提升。

正如日本学者所说:“根据法律处理事物的地方,就丝毫不存在道义的影子。”14)因此,法官在司法改革的过程重要在加强其“业务”技能,并通过职业伦理来保障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成分发挥得更淋漓尽致。在法官形象塑造的过程中,应该围绕法官自身“业务”技能方面的特点,进行精准塑造,围绕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特点来进行描述,而这样过程的阐释自然会展现出其“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形象,使法官形象不再冷冰冰,而是一个饱满鲜活的法官形象,而这样的形象也更能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2.拓宽法官与民众互动渠道,创新叙事话语

法官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以“法律思维”来进行判断,然而法律人的这种“技术理性”使许多人担心法官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会离民众越来越远,缺乏亲和力,由于法官的自身的专业性等所谓的“隔行如隔山”、“职业病”等等,使法官于公众之间产生一道专业的屏障,话语难以沟通,甚至其判决也遭到公众的不理解与非议,这也就要充分发挥法官的媒介素养,在庭审过程中要做好示明工作,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也要积极配合媒体、配合法院的宣传部门做好以案讲法工作,用群众听得懂的法律语言来与群众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将“法律思维”转变成“大众思维”,将“法律语言”转变成“百姓语言”,在得到大众信任的同时也起到了普法宣传效果。

(三)矩阵助力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院的新闻宣传形式和内容不断丰富,传统媒体、法院宣传部门、“两微一端”新媒体阵营也形成了众声喧哗的局面,在法官形象塑造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矩阵助力的优势,不断提升法官形象。

1.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更新传播理念

随着互联网时代以及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传播体系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这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多要求,这也给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法院官方“两微一端”逐渐形成矩阵效应,发挥着新媒体时代重要的宣传作用,然而,要想真正掌握新媒体时代的宣传特点,把握新媒体时代的宣传规律更应该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来更新传播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媒介自身的特性和优势。

法院的内部宣传部门如新闻办等,要积极借助融媒体技术与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思维”,实现需求、信息反馈、信息生产三者之间主动的交互式传播,这成为了互联网时代中塑造法官形象的关键所在。利用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进行普法宣传,并开通如“与网友在线交流”、节假日发送温馨法律提示、法官直播与网友在线交流等新的传播形式,对于塑造法官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今年,北京市高院开办了全国首档法治直播节目《法官来了》,厉莉等16名优秀法官与网友直播互动,在线点击量突破了3000万,积极向社会传播出了法官的正面形象。

2.意见领袖引领形象塑造

“意见领袖”也是媒介素养内容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最初由拉扎斯菲尔德在两级传播论中提出,是指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他们在大众传播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中介或过滤的作用,由他们将信息扩散给受众,形成信息传递的两级传播。”15)而作为意见领袖,法院的新闻宣传部门也承担了意见领袖的功能。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法院实行专业化的管理,在司法行政人员的招录上不再局限于法律专业,新闻宣传部门招录了一批具有新闻专业背景的人才,他们针对于舆论引导工作具有专业的背景,对于舆情可以做到及时的风险预判与监测,也可以有效引导舆情,因此,对于法官形象的塑造中,法院的新闻宣传部门也应发挥自身的优势,借助自身“意见领袖”的优势来维护法官司法权威,及时化解舆情风险。

3.法院宣传部门与媒体联动进行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理论最早见于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于1972年在《舆论季刊》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他们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16)对于法官人物的塑造,法院的宣传部门与媒体也应该进行积极的合作来进行议程设置,如每年由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和中央电视台共同主办,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承办的CCTV年度法治人物评选活动,评选出当年具有杰出表现的法官,用榜样的力量助力法官形象的塑造。而新时代的议程设置也应该讲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加以整合而发挥媒介议程设置的最大效用,达到媒体间的联动,产生媒体间的共鸣,这也是在法官形象塑造中所用加以重视的,如北京市高院与花椒直播、《北京时间》合作,开办了全国法院首档法治直播节目《法官来了》,就很好地设置了议程,让优秀法官与网友直播互动,推动了新时代法官形象的塑造。

 

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全面增强执政本领,而新时代下新使命也对法院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法官形象必须重塑,必须进步。然而法官形象的重塑并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不仅要去除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还要消除法官专业性与民众正义观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如河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一样,法治文明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法院的司法公开和法官的以案释法。如“河南女法官抱孩子办案”一样,民众的支持总是离不开法官们兢兢业业所引发的“情感共鸣”,相信凭借多方努力,新时代的法官形象必然会广泛地内化于百姓心中,助力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1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总第86期,第65页。

2 【德】尼古拉斯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3 【美】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1页。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6页。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6 《最高法:全国超八成法院已完成员额制改革,十万余名法官入额》,javascript:2018617日访问。

7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9页。

8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流变探析》,载javascript:,于2018520日访问。

9何帆:《在没有英雄的年代里》,载【美】杰弗里图宾《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译序,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页。

10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1999 年第 1 卷第 2 辑,第 153 页。

11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12 【台】罗传贤:《行政程序的基础理论》,五南图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13孙笑侠:《程序的法理》,载《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年,第96页。

14 【日】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6页。

15夏文蓉:《论舆论传播与引导机制》,载《江苏社会科学》,1999 1 期,第 98 页。

16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139月版,第194页。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