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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事类案件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的统计分析
作者:课题主持人:李军梅;执笔人:蔡景光、刘叶  发布时间:2021-06-20 17:10:40 打印 字号: | |


引  言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大会的鲜明主题,再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立足高远,在“十四五”的奠基之上勾勒了2035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如何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改革攻坚破冰的重点课题。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通过系列制度的安排和宏观的顶层设计,使得国家的治理、运行更趋体系化,规范化,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最终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推动力。具体而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道,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其中必然包含着依靠法治这一重要依托实现从“纸上蓝图”到实践的“落地生根”,亦离不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习近平总书记这一发言为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更具备可操作性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亦首次提出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为此,全国司法系统纷纷推进积极诉源治理与法院中心工作有效融合,推动矛盾化解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努力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而生动诠释当代“枫桥经验”的“诉源治理”成为当前工作的突破点。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美好新生活的向往产生了新时代对于司法需求的新期待,但是“案多人少”“司法爆炸现象”[[i]]仍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难点。在这其中,家事类案件由于其纠纷的基本特点、解纷的价值追求等更需要去克服“对抗—判定”的诉讼模式,通过推进诉源治理体制改革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为此,本文以家事类案件作为诉源治理的切入点,一方面通过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昌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通州区人民法院、密云区人民法院、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1月份至20208月份以来的家事类纠纷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征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家事类案件的法官、人民调解员、基层工作人员对家事类案件诉源治理机制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通过搜索研究相关的论文、期刊、调研报告等文献,搜集汇总国内外其他法院在探索家事类案件诉源治理机制过程的问题及优秀经验,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法院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进行了调研,最终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实践检视:北京市法院家事类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现实分析

为了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家事类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现状,本文综合考虑到北京市各法院地区分布以及案件受理体量等因素选取了包括处于北京主城区中的东城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城市副中心所在的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及处于离城市中心较远的昌平区人民法院、密云区人民法院、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为研究样本,时间范围限定在20151月份至20208月份,[[ii]]通过北京法院智汇云系统检索获得研究数据。

(一)家事类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现实状况

1.各法院各年份家事类案件收案数

家事类案件一直保持在一个相对较为稳定的案件数量范围,时有波动,呈现出案件增幅逐年收窄趋势。其中以2017年为分界线,在2017年之前,大部分法院的案件数量仍存在幅度不一的收案上升,而在2017年之后,案件数量存在幅度不一的收窄[[i]]。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6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175月出台《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这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家事类案件收案数量有较大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诉源治理机制的试行,部分家事类纠纷在未进入法院审理环节已经得到解决。但总体而言,家事类案件体量仍保持在较高水平。如何通过诉源治理机制将家事类案件受理量降下来仍然是当前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

2.各法院各年份家事类案件结案分布

总体来说,从上述三个法院结案方式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家事类案件结案主要集中于撤诉、调解、判决三种方式,而调解撤诉结案方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显然,家事类案件在民事案件所占比重大,但是与此同时相对民事类其他案件来说,2017年以来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重一直在上升,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成功率一直占据较高比重,因此一定程度上说明家事类纠纷大部分的案件可以在诉讼前端环节进行化解,通过诉源治理机制对该类案件进行源头预防,主动出击,更能够靶向解决纠纷,减轻矛盾风险的叠加,缓解审判后端的压力,进一步释放司法资源的效能。

(一)北京市法院家事类案件的审判特点

进一步分析家事类纠纷案件,它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如婚姻纠纷、收养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继承分家析产关系等案件。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来说,其利益关系与人身属性既高度统一又可以相互分割,其自由合意和处分权都受到社会伦理、法律规定等因素的限制。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往往呈现出以下特点:

1.新类型案件频出,疑难案件比重加大,财产类型多元

相比较来说同一个法院不同年度之间案由分布情况基本保持一致,不同法院之间案由类型分布尽管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是总体来说也主要集中于离婚纠纷、法定继承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纠纷。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关系的开放性扩大,家庭关系中涉及离婚、再婚、丧偶以及继子女、收养子女等情形增多,其中婚姻类案件不时涉及同居关系析产,离婚、再婚类纠纷呈现出年龄层级范围扩大的趋势。审判中对于婚前、婚后财产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难度,家庭关系更趋复杂,案件矛盾的多层次交织致使审理难度加大。而对于继承类纠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富裕,财产形式更加多元,遗产类型也更加多元化。以往继承纠纷中的遗产主要为房产和银行存款,而近年来一些继承纠纷案件中还涉及到拆迁补偿款、股票、基金、期货甚至网络社交账号、游戏账号等新类型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各个区经济发展重心不同,家事类案件中财产类型存在较为明显的侧重点。比如,课题组所在的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由于其依托原首钢集团公司发展的背景,随着首钢集团公司的迁移,在大部分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中往往涉及拆迁补偿款等争议。

2.举证责任界限不明晰,举证时间长,难以形成明确的共性类裁判规则

家事类案件由于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更为密切,案件本身人身性、封闭性、隐秘性较强,较其他民事案件而言,一方面往往由于举证责任难以明确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界限并不明确而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清。[[i]]另一方面当事人往往不会特意保存和固定证据。实践中,由法院调查取证较多,法院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证据的审核,从而使得审理期限较长。此外,审理家事类案件往往需要法官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两者之间进行情与理的融合,而由于家事类案件交叉的部门法较多,需要法官较强的法律综合运用能力,尽管部分成熟的法官对于审理家事类案件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思路与对策,但是总体而言,难以形成明确的共性类的裁判规则。

3.“创伤性”影响时间较久

对于家事类案件来说,单纯的判决结果并不能完全抚慰双方当事人的创伤,因而往往也出现一方当事人即使胜诉了也难以释怀成为法院信访户的例子,并且在实践中往往会有当事人反复就同一纠纷以不同案由诉至法院的情形。相比较一般商事类案件,家事纠纷往往掺杂着亲属之间复杂的情感和一些非经济上的因素,因此该类案件的审理除了追求实体正义、高效便捷审理之外,还需要体现人性与温情,尽量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秩序。[[ii]]

4.信息化技术利用率低

由于新冠疫情的突然爆发,互联网线上开庭被提升到了新的战略地位,与此同时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相较其他案件,一方面受限于家事类案件当事人群体身份、年龄、文化程度等各方面的限制,且由于该类案件往往更需要置身法院的“亲历感”“交流感”,因此信息化技术利用较低。此外,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信息化挖掘不够深入,难以利用网络技术明确划分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等环节,也难以进行信息的整合与反馈。

一、国内外法院家事类审判改革或诉源治理机制运行情况

梳理家事类案件的审判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为课题组探索家事类诉源治理机制提供了路径穿刺的选择方向。而对比国内外法院家事类审判改革或诉源治理机制运行的情况则可以进一步探讨建立家事类案件诉源治理机制的可行性。

(一)他山之石:国外法院家事类审判改革情况

尽管国外法院并没有明确家事类案件诉源治理的说法,但是其推行家事审判改革的脚步却早已开始。以英国而言,2014年开始,英国就开始推行家事审判改革,其改革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提升家事审判中的信息化水平。一方面通过修订家事诉讼程序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试点全数字化诉讼,探索构建在线法院,将在线评估服务、在线辅助服务、在线法官三个层级的服务放在同一个平台进行。其中在线评估服务可以与其他解纷平台或主体共用共享,在纠纷的萌芽期为当事人进行在线指导。而在线辅助服务则是由经过培训并具有家事类解纷经验的辅助人员进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鼓励其达成和解等。如前述两项服务均无法解决案件,则最终法官利用线上平台予以解决。[[iii]]尽管英国的在线法院仍存在诸多争议,在线审理的改革仍处于探索过程中,但是其提供当前“互联网+”时代下家事改革的发展方向,利用信息化技术分流,大大提升了家事类案件审判的效率,充分实现纠纷防控的作用。

而美国的家事调解则通过社会调解和法院调解两个部分,并通过制定专门的调解规则,组织调解心理专家、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担任家事调解员。[[iv]]德国更是设立专门的家事法院,配备专业人员审理家事案件,充分调动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检察官等力量参与到家事纠纷的调解中,并充分吸纳社区心理咨询、调解、少年管理、社会学、法律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从而建立程序辅佐人制度以及家事调解员的资格认证制度与培训制度,斡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v]]

(二)投石问路:我国法院家事类案件诉源治理机制运行情况

20192月,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中明确将“诉源治理”列为人民法院非常重要的改革任务。同年8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进一步指出“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在2019813日,发布于人民法院报的《诉源治理的三维解读》从“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三个维度全方面地诠释了如何把握诉源治理的核心内涵。[[vi]]而在《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视域》一文中,对于诉源治理亦有三个层次的清晰定位:一是从深化社会基层治理的层面,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二是从减少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层面,避免已出现的纠纷形成诉讼,促进纠纷向诉讼外其他解决方式有效和顺畅分流;三是从诉讼解纷的层面,通过各种诉非衔接的渠道,优质高效化解已经形成诉讼的纠纷”诉源治理,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控制进入法院的案件量。[[vii]]

而早在2016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在柳北、柳江、柳城等3个自治区级进行试点,改革探索家事审判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柳州中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创新,一方面,柳州法院通过出台《家事案件办案手册》,规范工作规程并对文书样式进行格式化固定,明确家事案件立案、审理、调解等工作的流程,并联合妇联、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等,细化办案手册的实施措施,为诉源治理提供指引。另一方面,柳州法院联动各单位推荐的“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形成“审判大军”,形成司法援助有律协、情感疏导有妇联、防止家暴有公安、庇护救助有民政、纠纷协调有“三员”的工作格局。此外,鹿寨县法院还利用自主研发的“微法院”移动互联业务平台,提供微信预约立案,并且在该平台可以解决家事纠纷初级阶段的投诉、纠纷调解、妇女儿童维权、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事项,进行“申请人身保护令”等司法功能。[[viii]]

三、家事类案件诉源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部分法院通过积极推动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有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家事类案件诉源治理统筹主体不明确,统筹能力较弱

诉源治理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就是能够充分运用多种非诉讼解纷资源化解纠纷,而由于该项工作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当前尚缺乏强有力的主导力量来统一调度多种非诉讼解纷资源。梳理目前我国当前的诉源治理模式,尽管有包括法院主导型的内部诉源治理、法院主导型的社会诉源治理、府院合作型的社会诉源治理、党委和政府主导型的社会诉源治理及线上诉源治理等等。但是由于各方主体职能侧重点的不同,受制于经费的限制等多方因素,实践中,政府、法院、社会等多方主体之间解纷工作协调度不够,政府、法院、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还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难以形成足以在全市一体推行的统一工作模式,更无法形成长效机制。如何进一步发挥“统一战线”的高效效能是当前推进诉源治理需要攻克的课题。

(二)司法的职能延伸加大法院管理难度,疲态凸显

为家事类案件提供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增加了公民的可选择性,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其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但是由于目前大量的纠纷仍首先涌向法院,从法院视角下而言其需要协调多种解纷力量,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重任加重了法院的人力、物力负担,长久以往疲态凸显,不利于形成常态化的解纷机制。同时由于司法职能的延伸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系统在其中扮演的角色颇为尴尬。

(三)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诉源治理配套程序

“分工负责、通力合作、互助互补”,诉源治理机制需要将非诉与诉讼各种力量凝聚在一起,从而发挥出最大的效能。但是由于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诉源治理机制亦尚在进一步探索阶段,大部分法院在诉源治理过程中尚未建立科学合理诉源治理配套程序,对于家事类案件更加难以兼顾。一方面,部分法院并未真正实质化实现家事类案件多元治理,其本质仅是调解形式的多种形式变化,无法触及诉源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内核,无法实质化实现纠纷预防。另一方面由于诉源治理配套程序衔接不畅,前端调解机制与后端审判程序的运行仍属各自为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此往往会损耗前端调解的工作量,出现前端后端重复工作的问题,浪费司法资源,加重审判压力。此外,部分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诉源治理的进程相对滞后,方式相对单一,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仍需进一步探索。

(四)非诉或诉讼等解纷机制及其他专业资源未能充分利用,未形成系统性专业性的家事类多元解纷队伍

诉讼并非唯一的解决纠纷手段。然而通过课题组调研,在审理家事类案件中,依赖于诉讼的手段解决案件的比重远大于通过其他非诉手段。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缺乏对其他非诉解纷力量的认知,很多当事人当事人对非诉讼解纷方式仍存有疑虑,不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其他解纷方式,对于非诉讼解纷的认可度不高。另一方面包括实践中尽管部分法院与民政、妇联等部分共同联动设立了家事调解制度,但是实际上并未进行实质上的解纷工作。而对于包括仲裁、公证机构、律师团队等专业化的解纷团体参与诉源治理并不够深入,未能充分发挥其能动性与专业性,广度和深度均有待加强。

(五)诉源治理尚未实现在基层的“遍地开花”

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盘全国大棋,科学现代化的制度必须依靠执行来落到实处,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家事类纠纷的诉源治理必须更加注重运用协商、契约、道德、习俗等社会内生机制,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然而在实践中,尽管大部分人的维权意识、主人翁意识已经得到较大提升,但是一方面人们对诉源治理概念缺乏了解,另一方面部分基层也并未建立常态化的机制、便捷的渠道疏解家事矛盾,如何将家事类诉源治理这颗萌芽的种子中真正在基层落地扎根,最终实现“遍地开花”的目标还需进一步探索。

四、制度建构:“一站式”法治秩序与自生自发秩序的共融

(一)落实建立“一站式”家事类案件诉源解决机制,构健多元调解大格局

如前文所述,目前在家事类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方面缺乏强而有力的主导力量来统一调度各类非诉或诉讼资源,无法形成1+1>2”的解纷合力。因此,本文认为应当探索由党委政府牵头,联合法院、基层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协会等各方主体,建立“一站式”家事类案件诉源解决中心,充分发挥其辐射作用,在此基础上在矛盾集中点地区分阶段建立多个家事类诉源解纷驻点,铺设家事类案件诉源治理的网格管理轨道。[[ix]]

具体而言,由于诉源治理机制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久久为功方能切实实现。通过以家事类案件作为探索诉源治理机制的“排头兵”,由党委政府将诉源治理工作明确纳入社会治理的总体规划布局,制定各机关、部门、组织的权力义务清单,形成立足于本区区情的“关于推进诉源治理加强一站式建设的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法院作为联动部门,落实制定“关于推进家事类案件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的实施意见”,基层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或条约,逐步推进,层层压实责任。通过每季度组织召开诉源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分析、通报协商解决家事类诉源治理突出问题,夯实工作任务,最终形成“党政主导、法院协调、基层保障、多方联动、诉源解纷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建立构建分层递进式的家事类纠纷诉源治理机制。如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关于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并分解重点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切实真抓实干,将诉源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则联合发布《关于探索先行调解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将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纳入诉源治理工作的范围,并从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工作的统筹安排,构建多元解纷大格局。

此外,可以效仿庆市荣昌区法院的荣昌便民纠纷解决中心在法院构建实体一站式解纷平台,由党政领导、法院主管、所有纠纷解决机构委派人员入驻,形成以该实体平台为基础,各解纷机构为中心的体系化规范化的一体化治理模式。通过多主体联合提前介入,一方面可以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定向定点展开调解工作,靶向解决纷争,在家事类案件涌入审判程序前进行分流,减轻审判压力。这样有助于从源头上排查矛盾的引爆点,防范于未然,及时掐灭引爆点,维护社会家庭秩序。

(二)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融通线上线下解纷资源,打通非诉与诉讼之间的对接通道

互联网时代,探索家事类案件诉源治理离不开依托“互联网+”模式。一般来说,家事类案件的矛盾引发点往往早有苗头,前期一般由纠纷当事人在基层组织、派出所、民间调解组织等自行予以处理。因此作为矛盾第一线的基层组织、派出所、民间调解组织等往往掌握有纠纷的第一手信息。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一方面对家事类纠纷进行要素式分类,将解决纠纷的各类机制、组织机构、人才队伍全部录入平台,形成家事类案件解纷辅助人员信息库,构建线下解纷资源向线上流通的渠道,让解纷资源“流动”起来,充分释放效能,有助于当事人自行选择最便捷、对口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形成的纠纷信息可以通过纠纷受理平台,及时进行整合。未能解决的纠纷可及时转入诉讼程序端口,审判程序端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看前端调解工作;即使纠纷已经解决,也可形成参照信息,为后续家事案件办理和实证分析提供参考。以婚姻类案件为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由于离婚需要30天的冷静期,离婚双方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可以引导双方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在矛盾初期进行化解。即便不能化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双方的纠纷信息可以进一步被民政局、法院掌握,形成矛盾点清单,持续关注后续矛盾发展,避免扩大。再以继承案件、分家析产类案件为例,在课题组所在的北京市石景山区,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中往往涉及拆迁棚改中的利益,对于该类案件,可以提前进行涉案当事人的信息统计,重点关注,进行风险预判评估、防控,从而使得出现纠纷后能够及时联动应对。

此外,可以在信息共享平台的后端建立大数据应用中心,通过云计算对家事类纠纷及其解决情况进行深度分析,深度挖掘数据,预测纠纷发展态势,及时反馈修正诉源治理机制中的制度漏洞。并通过该平台的整合数据,及时整理类案裁判,挖掘案件中的共性,树立类案裁判规则,增强判决的示范效果,畅通纠纷化解的内部渠道,依托于信息技术打通非诉与诉讼之间的对接通道。如在家事类案件中不乏有涉及“居住权”的协议约定,分家析产案件中各方对房屋扩改建的贡献比例如何分配等,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此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案件的深度整合,可以对类案进行整合分析,有助于形成统一裁判规则,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提升服判息诉率。

(三)建立家事类解纷人才库,进一步加强对包括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性培训

在当前“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的背景下,专业性非诉讼解纷人才是制约推进家事类纠纷诉源治理机制的主要原因。对此,本文认为结合当前的人民陪审员机制,由法院联合行政机关、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多方主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诉源治理工作,既可以从现有人民陪审员的人才库中选取针对家事类纠纷的人员,同时也可以扩大家事类解纷人员的选取,建立一支较为专业的家事类解纷人才队伍。[[x]]最终以“一站式”家事类诉源解决中心作为聚合点,利用诉源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多元非诉解纷工作网络体系。相比法官而言,非诉解纷人才更多来源于基层,工作倾向于基层,因此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法院与各主体进行协作,充分发挥其引领调度作用。必要时可以在法院和社区及其他联动部门,设立专门的家事类纠纷诉源治理联络员,形成法院与基层或其他主体的解纷联动机制,一方面可以多方位组织家事类非诉解纷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完善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标准规范;另一方面可以建立解纷考核评估机制,形成良性互动。

(四)探索家事类纠纷远程回访机制

家事案件的解决并不是一起单纯纠纷的解决,其更能折射出法理背后的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对个人、家庭的温情。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服判息诉率成为考核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真正的解决案件纠纷而不是为了结案了事,才应该是审判工作应有之义。考虑到当前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课题组认为可以充分利用家事类信息共享平台梳理家事类案件,提取需要进行回访的案件,制定固定的回访规程,结合互联网远程技术,线上开展回访工作,形成专门的家事解纷人才进行定期一案一回访为主,法官不定期沟通为辅制度。以期充分减少甚至消除家事类纠纷遗留的对立情绪,弥合亲情、修复夫妻感情、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下沉资源,延伸司法服务功能,激发基层解纷动能,实现“家事类纠纷诉源治理”的全屏覆盖

如前文所述,由于司法服务职能过度延伸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疲软,因此课题组认为“基层问题,基层自治”,对于家事类案件的诉源治理其更应该注重内生治理机制与外生秩序的结合。具体而言,法院应强化审判中发现的家事类案件共性问题研判,下沉司法力量,定期通过走进社区、法治教育活动、法官讲课等活动,进一步宣传家事类案件的诉源治理,引导人们在法治轨道上参与治理,进行维权。对基层组织而言,其扮演的是一个类似于“管家”的角色,由于其离民众更近,离矛盾的源头更近,更能够掌握群众的矛盾动向,是家事类纠纷诉源治理中必不可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进一步激发其解纷动能。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设立基层网格员与诉源治理机制进行协同发力,探索形成“网格+诉源治理”视方式,推动政法类资源网格员下沉社区,并在技术上开发相应的智慧网格社区小程序或其他APP,从“智慧指尖”实现“家事类纠纷诉源治理”的全方位覆盖,从而有助于便利高效化解家事类纠纷,充分保障百姓在家长里短类纠纷的隐私性。

 语

良好的秩序究竟是人类自发形成的产物,还是理性构建的成果?长久以来这个问题一直都处于热议的漩涡中心。而对于一直沿袭家国社会一体传统理念的我国来说,当前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形成法治秩序,由于家庭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有着血肉相连的关系,迈向更健全法治体系的道路上,应当更多地关注基层、关注每一个家庭。探索建立家事类纠纷诉源治理机制正是在坚持多元共治的理念下,一方面试图构建理性的契约型社会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引导公民自发自主的“服从”秩序,最终实现“一站式”多元治理的理性秩序与自生秩序的共融,实现法治秩序在中国基层的真正落地生根




[[i]]曹思婕.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之探析[J].法学论坛2016(5)121-127

[[ii]]杜文广.转变审判理念推进家事案件诉源治理[N].人民法院报20202

[[iii]]齐凯悦.“互联网+”时代英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68-85

[[iv]].论家事审判体制的专业化及其改革路径—以美国纽约州家事法院为参照[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4)90-98

[[v]]杨临萍,龙飞.德国家事审判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律适用2016(4)56-62

[[vi]]薛永毅.“诉源治理”的三维解读[N].人民法院报20192

[[vii]]周苏湘. 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视域[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01):28-37

[[viii]]费文彬.打造家事审判改革的“柳州模式”—广西柳州法院全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调查[N].人民法院报20185

[[ix]]龙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实证研究—以重庆法院实践为样本[J].法律适用2019(23)76-88

[[x]]高文晓,许俊.家事审判改革的要素之一—刍议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J].法制博览20198):263

[[i]]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的案件受理工作存在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故案件数量方面存在明显下降。

[[i]]左为民.通过诉前调解控制“诉讼爆炸”—区域经验的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204):89-106

[[ii]]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的案件受理工作存在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故本次调研主要基于2015年至2019年的数据进行重点分析。

[[iii]]案件数量通过北京法院智汇云系统高级查询后,剔除部分涉少案件得出,而对于2020年份由于疫情原因案件数较少。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