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石景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商事纠纷预防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商事纠纷的发生,工作中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预防,积极探索当前化解商事纠纷的和谐路径。
一、当前商事纠纷的特点以及诱发因素
(一)商事纠纷呈现的特点
1、商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受金融危机影响,商事纠纷案件增长明显。据统计, 2008年,该院商事案件数量达到了历史最高的932件,较2007年增长了6.7%; 2009年上半年收案660件,比2008年同期增长了45%,收案数量呈明显递增趋势。(见附图)
2、商事纠纷类型呈多样化趋势。以往,商事纠纷主要集中于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几类纠纷。而近年来商事纠纷趋于多元化,公司类、零售类、服务类、金融类、建筑类等纠纷的数量逐年提高,案件类型增多。企业间的业务交往日趋专业化和复杂化,体现出环节多、账目多、专业性强等特点,由此产生的商事纠纷也较为复杂。
3、商事群体性纠纷增多。商事案件中的股东权纠纷、涉零售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供暖、物业纠纷等多类案件,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近年来,群体性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占商事案件的比例增加。
群体性纠纷 年份 |
案件数量 |
占案件总数比例 |
2006 |
224 |
33% |
2007 |
334 |
38% |
2008 |
433 |
46% |
4、引发商事纠纷的“风险点”较为明显。通过商事案件审理,可以发现纠纷的诱因主要集中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同缔约、收退货物、质量检验、结算等环节。上述环节关系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及责任的承担,操作相对复杂。部分企业并未严格执行各环节的操作要求,随意性较大,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诱发诉讼的原因分析
1、企业的风险防范不到位。一是企业管理层风险意识不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体现出决策失误、管理松懈、工作纰漏等问题;二是制度规范不完善。部分企业缺少完善的制度规范,或对于制度规范执行不严格,随意性大,缺少监督;三是盲目追求商业利益,忽略风险防范。企业在对对方的资质、履约能力和诚信程度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盲目与对方签订合同。该院受理的大部分车贷、房贷案件均是由此原因形成。
2、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有待提高。一是部分企业内部缺少法律专职机构,不具备法律专业人员,企业经营中缺少必要的法律指导,容易出现法律漏洞;二是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或已知风险,缺少有力办法予以解决,或处理方法不妥当,导致纠纷不断;三是企业在败诉后,对问题根结认识不清,未能及时纠正问题并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导致问题重复出现。
3、金融危机的冲击。企业受影响的表现为:一是部分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偿债能力明显下降,甚至面临亏损倒闭;二是部分企业为降低风险、减少亏损,以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履行抗辩等理由,选择单方违约、毁约,引发诉讼;三是部分企业为及时回笼资金,通过诉讼的方式,加大了对债权的追缴力度。
二、建立商事纠纷预防机制的动因
针对当前商事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石景山法院结合商事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以纠纷预防为主要内容的商事纠纷预防机制。该院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建立商事纠纷预防机制现实必要性。一是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当前石景山区正全力打造北京CRD,建设首都新城区,需要构建一条快速、有效的纠纷化解渠道,为企业长期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二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为缓解金融危机对于企业的冲击和影响,需要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纠纷对于企业的制约,促进市场秩序的逐步恢复;三是落实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该院认为实践中应当结合区域内首钢搬迁调整、高端产业兴起的产业调整格局,加强法律服务,防范由经济转型引发的各类问题。
2、建立商事纠纷预防机制现实可行性。一方面企业具备一定的自我规范和完善能力,为企业主动预防矛盾纠纷提供了条件。只要企业在改进方法和防范途径上得到指导和建议,把握住容易引起纠纷的“风险点”,很多纠纷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而法院具有法律资源优势,在审判实务中积累了很多关于纠纷预防的有效方法,通过适当的法律服务方式和反馈途径,法院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另一方面,企业希望减少纠纷,维持健康有序发展,对于纠纷预防具有较强的主动性。人民法院希望纠纷得到有效防范,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企业与法院的双向主动,保障了商事纠纷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总之,商事纠纷的预防在主客观方面都具有可行性。
3、建立商事纠纷预防机制具备合理性。从源头入手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应当是解决矛盾纠纷较为科学、合理的做法。纠纷体现在案件,根源在企业。法院的被动审案,只能解决个案,不能解决问题根源,能够治标,却不能治本。因此,法院需要在特定时期发挥能动作用,从矛盾源头抓起,预防纠纷的发生,实现标本兼治。当然,商事纠纷预防机制的运行并不是任意拓展法院的职能,而是遵循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和法院的职能定位,通过公开、正规的方式开展,最终形成一种审判为主、预防为辅的工作模式。因此,商事纠纷预防机制的开展从目的和方法上都具备合理性。
三、商事纠纷预防机制的具体内涵
商事纠纷预防机制是法院以固有的审判职能作为原点支撑,以诉讼作为阶段分界,将现有职能向诉前、诉后延伸,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立体防范网络。诉前,法院通过与企业的沟通和回应,防范纠纷于未然,做到“事前防范”;诉中,法院通过积极调控,防范纠纷的扩大化,做到“事中控制”;诉后,法院通过反馈和辅导,防范纠纷的再发生,做到“事后补救”。三个阶段的相应机制有机结合,共同组成了商事纠纷预防机制。
(一) 事前防范——沟通回应机制
沟通回应机制是指法院与企业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保障法院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对企业面临的困境和需求做出准确预判和分析,并以提出防范建议的方式回应企业。具体包括:
1、法院与企业形成“点对点”对接,即法院主动“走出去”,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做好“点对点”对接,一是要找准 “点”。法院结合之前的案件审理,对准存有隐患的企业开展调研;二是要找准问题。企业向法院反映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法院要加以分析,归纳出属于正当法律服务范围的问题和需求;三是要找准企业的特殊性。企业的经营现状、困境和需求各不相同,法院应当结合企业各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四是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给企业的商誉和经营带来损失。
2、法院与企业进行“点对面”交流,即把同行业企业“请进来”,开展座谈研讨。做好“点对面”交流,一是邀请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参加座谈。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企业涉及的问题和处理方法在行业间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二是法院应当通过企业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总结出该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共性问题。针对共性问题提出建议,有利于拓宽受益范围;三是对于企业的个性问题,还应当以“点对点”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法律服务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开通专项信息通道。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石景山法院与风险系数较高的特定企业建立了专项信息通道,专门用于特定时期的风险防范。目前,该院已与多家银行的驻区分支机构开通了专项信息通道。各支行分别指定联络员,负责与法院定期沟通信息。法院利用该通道及时向银行反馈在审理金融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防范建议;各银行利用该通道及时向该院通报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便于法院提高预判能力和法律服务的及时性。
4、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企业在面临法律问题或业务风险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针对企业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协助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少走弯路”,避免损失。具体情况包括:一是法律咨询应当是在企业对风险的预判和决策阶段;二是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是企业业务调整或受经济环境影响的风险防范问题;三是法院仅仅充当建议者的角色,问题的处理还应以企业提高防范能力、妥善处理为重点。
(二)事中控制——纠纷调控机制
纠纷调控机制是针对群体性纠纷进行有效调处和稳控,防范群体性纠纷的扩大化和恶性化。群体性纠纷转化为诉讼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前期多以个案的形式体现,是后期集中诉讼的苗头。因此,法院应当利用群体性诉讼的阶段性特点,通过个案审理做出预判,及时运用调控措施,在集中诉讼出现前化解矛盾。该机制具体包括:
1、与多部门形成联动。在群体性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院由于职权所限,必须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形成联动。一是形成信息互通,搭建法院与商委、行业协会、法制办、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平台。通过信息互通,提高预警能力,争取处理时机上的主动;二是形成处置联动。针对群体性纠纷,各部门联合形成处置预案,发挥各部门的协调作用,实施稳控、疏导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出现。
2、发挥典型诉讼示范效应。首先,对于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群体性纠纷,可以选择典型案件优先审理;其次,组织关联人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或采取张贴公告等方式将审理结果予以公布;最后,扩大判后答疑范围,通过讲法析理,向关联人员澄清法律问题,消除理解误区,促使相关人员自动履行或自行协商,从而减少纠纷。
3、把握时机,优先调解。法院通过个案审理掌握苗头后,主动联络矛盾双方进行疏通、调解。利用调解时机的提前,增加调解的成功机率。调解中,法院并不单纯地为双方寻求利益平衡点,更重要的是帮助双方寻找问题根源和解决路径,规范双方在今后问题上的处理方法,确保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避免以后此类问题的发生。
4、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是引起群体性纠纷的起因,因此法院应当及时向企业提出改正建议,避免纠纷的扩大化。对此,法院一要早发现,早建议,确保建议的及时性;二要结合企业自身业务特点,确保建议的可操作性;三要结合以往处理此类问题的审判经验,确保建议的实效性。
(三)事后补救——个案反馈机制及法律辅导机制
个案回馈机制是指部分企业的问题在典型个案中集中体现,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向企业反馈问题,并以案析理,提出改正建议。具体包括:
1、发送司法建议。法官通过案件审理发现企业存在的隐患后,及时向企业发送司法建议,从问题、根源、危害及建议四个方面对企业进行说明和指导,促使企业及时堵塞经营漏洞。另外,在发送司法建议后,法院注重对于问题企业的回访,考察司法建议的实效性,从而逐步提高司法建议水平。
2、典型案例通报。一是向国资委、商委、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通报典型案例,便于各部门掌握企业涉诉情况及问题,并发挥各自部门资源优势,多方位提出应对措施;二是向有可能存在同类问题的其它企业通报典型案例,提出防范建议,扩大指导和受益范围,但同时注重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辅导机制是指法院充分利用自身的审判资源,向诉讼频发的企业提供专业辅导,提高企业的自我防范能力,预防纠纷的再发生。具体包括:
1、向企业讲授法制课。针对企业员工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欠缺的问题,法院主动走进企业讲授法制课。法制课的内容包括:一是讲解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使企业员工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和证据规则;二是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解答;三是结合企业败诉的典型案例,剖析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建议。讲授法制课同时带动了企业以培训、考核等方式自觉提高员工法律素质。
2、组织企业管理人员旁听案件审理。对于管理中存在漏洞的企业,法院主动联系该企业的管理人员,旁听同类企业的案件审理。案件审结后,法官通过以案讲法,帮助企业管理人员分析共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此举能够让企业管理人员近距离接触到矛盾纠纷,通过企业间的类比,认识问题根源,从而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四、探索建立商事纠纷预防机制的意义
1、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
面对逐年攀升的案件压力,人民法院通常从挖掘内在职能入手,通过增大工作强度、合理运用审判资源等举措,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并付出了极大精力,但诉讼激增的局面始终未能改变。如何既能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又能有效平复社会矛盾,成为现阶段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商事纠纷预防机制通过法院主动预防,避免了大量诉讼的出现,不但有效缓解了审判压力,也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较单纯的被动审案达到了更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方法与目的的双赢。
2、开辟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路径
较以往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同,商事纠纷预防机制将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庭内延伸到了庭外,由单纯的被动审案转向了被动审案与主动预防的有机结合,从而丰富了法院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克服了法院在解决纠纷中时机把握上的被动性。商事纠纷预防机制是以商事纠纷的特点和可预防性为独特的视角,在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全新探索,对其他民事案件中的涉企案件、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及行政案件应当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广价值。
3、贯彻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金融危机出现后,中央及时提出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成为了人民法院现阶段重要的工作主题。法院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完善补救措施,减少纠纷,无疑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目前,该机制已显现成效,各项举措的实施有效缓解了金融危机对于企业的冲击,部分案件类型已经出现下降趋势,避免了一些企业的巨大损失和不稳定因素的出现。而在今后应对金融危机的长期实践中,该机制还将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