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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法院调研认为返还原物执行案件存在三大难点问题
作者:马继雷  发布时间:2010-06-17 11:26: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景山区法院对返还原物执行案件进行调研,发现返还原物执行案件主要有三大难点问题:

  一是强制执行措施较为不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据不交出原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申请人要求返还的绝大多数是动产,多数不需要登记,被执行人易转移、隐匿原物,法院查实原物的具体处所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故只能依靠拘留罚款此类间接措施来督促被执行人交出原物,在执行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

  二是执行和解的空间较小。在不少返还原物执行案件中,原物往往凝聚着申请人的特殊情感,具有唯一性与不可替代性,对申请人有特别的纪念意义,在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用他物替代或用现金补偿的方案往往不予认可,执行和解的难度较大。

  三是原物真伪辨别易滋生纠纷。在返还原物的执行案件中,原物不具有替代性,申请人常对被执行人交付的物品产生异议,而执行法官依据法律文书很难辨别被执行人交付的物品是否为申请人所指的原物,特别是电脑、软件产品,易组装与修改,有时还需要由专家鉴定方能辨别。

  针对上述难题,该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原物,由申请人当面查收验证被执行人交付物品的真伪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在申请人亦无法辨别时,交由专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辨别。

  二是法院对被执行人怠于返还行为要予以处罚,必要时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提高其违法成本,挤压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义务。特别是对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原物的行为要从重处罚,同时对接受原物的恶意第三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三是原物确已损坏的,应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在执行中经查实原物确已损坏的,被执行人应对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达不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易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