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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法院调研认为“三不”现象是导致部分案件调撤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作者:牛毅刚  发布时间:2010-06-17 13:33: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景山区法院对民商案件调撤率问题进行专门调研,发现道路交通、劳动合同、拆迁等类纠纷调撤率较低,2009年道路交通案件、劳动合同的调撤率仅为32.4%和39.1%,涉及拆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类案件调撤率也仅在35%-50%之间。该院通过调研认为“三不”现象是导致上述案件调撤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如道路交通案件中的保险公司常常以“授权范围有限”、“公司只认判决”等理由不同意进行调解,导致法官再做调解工作也无济于事;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相对较低,部分当事人宁愿选择上诉,也不愿意进行调解,还有一些劳动者与单位矛盾较深,根本不同意妥协;涉及拆迁类纠纷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伴有历史遗留或家庭纠纷等问题,往往调解差距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部分当事人“不出庭”导致不能调解。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或抱着“出不出庭,结果都一样”的错误思想,选择不出庭来应对诉讼,给法官调解来带一定困难。如,部分道交案件中的保险公司,出于路途远、办理委托手续繁琐、应诉人员相对较少等因素,会选择不出庭来应对诉讼;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方,为了躲避债务、拖延诉讼,常常会选择不出庭的方式应对诉讼。

  三是部分年轻法官“不会”调解。大部分的年轻法官都是从校园进法院,确少必要的社会经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及调解的经验技巧,导致步入审判岗位后,不能完全适应繁重的审判压力,不能对所有案件合理安排,一些案件错过了最佳调解时机,另外,一些当事人出于对年轻法官的不信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的调解难度。

  为了有效提高调解效率,发挥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该院近年来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应对:

  一是在医疗纠纷、物业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4类案件中实行了类型化调解机制。如针对交通案件调解率较低的特点,该院采用公安交通部门行政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有效衔接的方式,成立了专门审理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的速裁法庭,及时、有效的调处此类纠纷。

  二是组织召开交通事故、拆迁纠纷等方面的座谈会,邀请相关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交流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倾听他们对处理交通类案件的一些看法,为有效调处此类纠纷奠定基础;针对拆迁案件增加较快、调撤率低的特点,该院先后邀请一中院、门头沟法院相关负责部门及同志,交流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些经验做法,力争探索更多、更有效的化解途径及方式。

  三是针对行动不便、路途较远、不愿出庭的当事人,采取上门调解、电话调解与委托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力争将调解工作做实、做全、做扎实,尽量不放过任何调解机会。

  四是建立初任法官到街道社区挂职锻炼新途径,通过在社区设立法律服务岗等方式,让初任法官定期下到街道社区进行交流学习,学习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掌握区情民意,了解社区居民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增强法官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纠纷的能力。

  五是定期组织全院法官开展“法官论坛”,交流调解经验、总结调解技巧,使一些年轻法官在学习中不断充实调解方法,掌握调解技巧。
责任编辑:易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