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会员卡几乎已经融入了每个人的生活之中,涉会员卡类服务合同案件在法院也日益增多。经调研,石景山区法院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三多两大一集中”的特点:
“三多”即纠纷数量不断增多,2008年,该院共受理该类案件3件,2009年受理15件,今年截至5月21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59件;串案多,占此类案件的50%以上,且老年人和女性是该类案件维权消费者的主力军;预存消费金额类导致的纠纷多,高达80%以上。“两大”即卡内预存消费金额大,少则千元,多则数万元;群体性事件、信访隐患大,维权受阻时容易串联采取过激行为。“一集中”即涉及行业较为集中,基本涵盖于洗浴、健身、美容、减肥、足疗、养生保健这几类服务性行业。
分析此类纠纷呈现上述特点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是会员制消费日趋普遍。会员卡不但可以避免现金支付的麻烦,还能让消费者享受一定折扣优惠。经营者也可以借此提前收回货款,增加客户粘着度和忠诚度,甚至利用预付金额扩大经营规模,抢占市场。基于此,美容美发、健身、商场、餐饮、书店、洗浴、洗车、洗衣、影院等日常性消费行业纷纷发行自己的会员卡。使用各种会员卡的人数越来越多,纠纷数量也自然随之相应增长。
二是在会员卡监管规范方面存在空白地带。尤其是在发卡主体资格和会员卡所涉金额方面缺乏必要限制。在门槛过低或者根本没有门槛的情况下,部分缺乏合同履行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的经营者混杂其中,为纠纷产生埋下隐患。此外,在单张会员卡金额和经营者所发放的会员卡的合计总金额方面,同样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定。经营者一方面利用更加优惠条件,不断拉高单张会员卡预存金额,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提高发卡数量。当会员卡中预存的消费金额在某个时刻积聚成一个巨大的数目时,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急剧增加。
三是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缺乏。办卡时不够慎重,过于看重经营者许以的优惠条件,忽视对经营者实力和信誉的考察,轻易相信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和承诺,签订会员协议不注意审查合同内容,轻易办理超出自己实际消费需求的大额会员卡。还有的消费者不注意保留相应票据和证据,造成维权困难。
四是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滥用优势地。办卡前承诺的尊贵待遇和办卡后的实际服务不符。在格式文本的会员协议中隐藏陷阱条款和霸王条款,根据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和“单方更改权”擅自调整优惠条件和服务标准。甚至是大量办卡后有意的迅速转手或干脆直接人去楼空,引发大批会员维权。
针对该类案件特点及成因,该院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和完善会员卡管理法律法规,规范会员卡发放和办理。尤其是要对会员卡的发放资格及金额作出必要限制。防止经营能力差、风险防范能力差、资质信誉差的经营者利用会员卡尤其是预付费会员卡敛财后停业、隐匿。
二是对消费者加强宣传教育和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进行会员制消费时尽量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商家,在办卡同时明确退会、退卡的途径和办法,促进消费者理性办卡,明白消费,注意保存相应票据凭证,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
三是健全管理体系,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和诚信记录,加大对不良经营者的淘汰力度。针对会员卡潜在的消费风险,建议设立相应风险基金。凡申请发放会员卡尤其是预交消费金额类会员卡的经营主体,必须按照一定比例交纳风险保证金。待全部会员卡义务解决完毕后,方能申请退回,遇有拒不承担责任的不良经营者,在法院判决后或在有关部门达成调解后,可以直接利用该风险保证金支付,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权益。对于随意关停、隐匿、拒不履行责任的经营者,计入诚信记录,对其单位及主要管理人员实施会员卡消费模式禁入,加大对不良经营者的淘汰力度。
四是对于诉讼到法院的案件,要加强举证指导、调查取证以及财产保全工作力度。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针对此类案件消费者举证能力和证据意识相对较弱,情绪控制能力较差的特点,加强举证指导和调查取证力度,注意疏导消费者不稳定情绪。同时,根据此类案件经营者固定资产较少,经营资金易被转移、隐匿的特点,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力度。尤其是群体性维权案件中,在发现被告财产线索后,要及时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避免消费者因胜诉后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引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切实使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到有力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