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区法院对5位法官在近一年开庭审理的40件有证人出庭作证案件进行调研。这些案件涉及52名证人,仅有8人的证言被完全采信,占15.3%,有18人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被采信,占34.6%,有12人的证词被部分采信,占23.1%,有14人的证言没有被采信,占26.9%。
通过调研,该院认为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是证人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影响了证人证言的采信率。在52个证人中,有41个证人与某一方当事人有着各种利益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工作中的上下级关系、客户关系等。在这种情况下,证人难免不受当事人的影响,部分证人甚至做出违背客观真实且倾向性明显的证言。
二是证人的作证能力影响了证人证言的采信率。证人的作证能力虽然受生理、心理、性格等因素的影响,但文化素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文化素质高的证人感知能力、辨别能力、表达能力相对较强,他们的证言能够抓住重点,并按照一定的逻辑清晰的展现客观事实。在52个证人中,仅有18人的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其余皆为小学、初中、高中的文化水平。部分人在作证时语言表达能力差且逻辑混乱,导致证词前后矛盾,内容含糊不清。
三是对伪证的惩罚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人证言的可采性。受司法资源及法律制度的制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现有的惩罚机制执行不到位,以至于助长了伪证者的侥幸心理。经调查,部分法官表示曾经发现一些证人证言存在问题,但都没有追究这些人的法律责任。既然法官不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处罚伪证者,他们就会更谨慎的采信证人证言,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人证言的采信率。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以下三点对策: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针对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的现象,法院应充分重视宣传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及做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公民法制教育,提高公民道德观念。
二是严格审查证人的资格身份,探索建立证人宣誓制度。法官应该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或与案件结果之间存在的关系,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在证人作证前,让证人宣誓保证对案件事实不做虚假陈述,强化证人的责任心,严肃法庭审理秩序,以减少伪证和证言反复的现象。
三是完善证人伪证惩罚制度。民诉法规定对伪证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过于笼统,惩罚没有标准,可操作性差,不足以对证人伪证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惩罚的具体规定,让作伪证的证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维护正当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