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月,石景山区法院受理三百万以上大标额的供热纠纷案件6件,占今年供热纠纷案件的3.1%,涉案标的额共达到3129万元,是其他供热纠纷案件标的额总和的8倍。
大标的供热纠纷是由一级供热企业以违约为由起诉二级供热单位或是物业公司。该类案件的特点是所涉标的额大,具有群体性与对抗性的特征,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比较复杂,审理周期长。该院经调研认为,“三个不清”是引发大标的供热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
一是合同变更记载不清。一级供热合同是以供热总面积为计量标准计算价款的,而供热面积基于拆迁、改造、修缮等原因是不断变化的。合同中的附件虽然载明了供暖建筑面积变更情况表并要求双方及时填写,但当供热面积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双方都未能及时有效的变更合同。以至于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无法举证供暖建筑面积的变更情况。
二是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说不清。当事人双方在“热交换”时无法理清供热不足的原因。由于是一级供热公司先将暖气提供给二级供热单位,二级供热单位通过加压或阀门调节将热量提供给业主,因此可能导致暖气不热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管线老化、远近端口调节不均、一次性供热流量不足及楼宇保暖层设施不完备等众多情况均可导致最终实际业主的暖气不热。业主在发现暖气不足热时,常常拒绝交纳供暖费。二级供热公司无法收到供暖费,也就更无法向一级供热公司交费。在庭审中,一级供热公司与二级供热公司皆无法有效证明缺热的原因,都极力把责任推脱给对方。
三是对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清。标的在百万以上的供热合同,本应该由法律专业人员草拟,但现实中合同往往由企业授权的没有法律经验的在职员工负责拟约。这些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语义模糊,容易出现歧义,当事人双方都依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解释条款,这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难度。
另外,该院预测《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7月1日开始推行后,供热纠纷很可能将会逐步减少。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示范合同的普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过渡期内大标的供热纠纷仍然会继续出现。
针对该类案件特点及成因,该院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供热企业直接与最终业主签订合同,减少收费环节。一级供热企业应以《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与最终实际业主签订供热合同,代替以往通过物业或二级供热公司向实际业主收取费用。二是将签订长期合同变更为签订短期合同。由于长期合同多则十年,少则五年,合同的内容在此期间又无法及时更新,因此供热企业可以与物业公司签订一年或两年的短期合同,在每次缔约前,保证供热面积的更新,减少出现纠纷的可能性。三是一级供热公司应该加强供热各个环节的监管,及时检测水温并记录,为以后有可能出现的纠纷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