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6月20日,石景山区法院民事案件移送上诉310件,占总结案量的15.5%,该院通过对移送上诉案件进行调研,发现五类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
一是上诉成本过低的案件。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部分案件如劳动争议类案件诉讼门槛大大降低,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部分当事人基于成本考虑,往往继续上诉并寄希望于己方败诉局面能通过二审得到扭转。甚至部分当事人通过上诉来拖延一审判决生效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
二是群体性纠纷案件。在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前认为人数众多的诉讼往往会引起重视,从而得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果。但在判决结果与先前自身心理预期落差过大时,这部分当事人往往会选择集体提起上诉,导致上诉案件数呈批量增长。
三是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因委托协议中上诉是另行收取代理费用,因而部分诉讼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案件败诉后,倾向于鼓动当事人上诉,以此达到获利目的。另外,因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上诉不需承担额外负担,部分代理人在判决前向当事人胜诉的承诺并未达到,因而寄希望于二审能够改判。
四是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强烈的案件。侵权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矛盾较为尖锐,对抗情绪比较激烈,其诉讼往往只为“出口气”。在这种错位的诉讼导向下,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全部支持的一方会选择通过上诉,以发泄其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而判决承担赔偿义务的一方也会通过上诉的方法来拖延实际履行时间。
五是部分侵权类案件。部分案件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因案件当事人缺乏参与调解的积极性或拒绝调解,而导致该类案件的判决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案件,而这部分当事人如保险公司因自身利益在判决之后对赔偿标准有异议而极易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