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区法院根据《廉政准则》和《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制定了“五个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一是在案件查询方面,禁止为无有效身份证件、代理手续的人或利用职权为案外人查询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出示委托代理书及本人的有效证件后可对案件的案号、承办法官的姓名、联系电话及案件的进程进行查询。
二是在代收、代转诉讼材料方面,禁止将案件诉讼材料交由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以外的人员代转或将案件诉讼材料转交给非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以收转当事人提交的案件诉讼材料,并在收取诉讼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的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相应庭室的内勤。
三是在办理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方面,禁止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泄露财产保全情况,不得拖延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收到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执行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立即执行。
四是在协助委托司法鉴定方面,禁止在鉴定材料交付鉴定部门前将鉴定材料给他人阅览或在取回鉴定结论后将鉴定结论提前告知他人。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协助审判庭办理委托司法鉴定的送达及鉴定书取回的工作。
五是在上诉案件审查和移送方面,严格按照上诉移转时间的规定移转上诉案件卷宗,禁止将上诉案件的材料等信息给他人阅览和通风报信。审判庭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诉案件卷宗交给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审查上诉材料齐全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诉案件卷宗移送至二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