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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法院推行“准点”调解化解商事纠纷
作者:陈晨  发布时间:2010-08-02 14:45:27 打印 字号: | |
  石景山区法院紧紧围绕“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强化调解优先意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探索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新方法,推行“准点”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月至六月审结案件252件,其中调解结案43件,撤诉案件175件,调撤率达到86%。

  一是找准利益平衡点,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该院在商事审判中,注重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使当事人从调解中各取所需、互惠互利,达到共嬴局面。首先,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帮助双方当事人认清过错程度,为双方互谅互让打下事实基础。其次,在释法说理中法官引导当事人从长远合作关系考虑,对眼前利益作适当让步。此外,承办法官及时了解案外信息,知悉双方纠纷的真正起因,掌握对案件结果的心理预期,结合案情准确判断双方当事人可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找准矛盾切入点,有效化解纠纷死结。该院注重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关键证据点,帮助双方认清诉讼胜败的关键点,促使其接受调解。法官通过努力深入案件背后,了解案件背后隐藏的问题和症结,及时分析案件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可让步利益和共同利益,从当事人核心利益入手打动当事人,动员其适当让步非核心利益以争取双方共同利益最大化。

  三是找准情感契合点,用真情感动当事人。部分商事案件存在案情错综复杂、证据庞杂、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化解难度较大。该院在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及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注意用富有亲和力的语言和方式,使当事人产生信任感,拉近当事人与法官的情感距离。

  四是找准调解时间点,“冷热”处理并用促调解。除了庭前的电话调解,在庭审中承办法官根据质证、认证、辩论情况,观察当事人表情、心理状态,适时提出调解;在庭审后,通过了解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心理预期,发现有调解意向时及时组织调解。另一方面,法官注重把握适当时机,冷处理法、热处理法并用促调解。对于当事人矛盾激烈、对立情绪较大的,采用“冷处理”,安抚双方情绪,防止矛盾激化,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缓冲期后再予调解。对另外一类案件则采取“热处理“,对当事人一方有调解意向或有初步调解方案的立即组织调解;对于调解协议中订明当即付款的,敦促当事人及时给付款项,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易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