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区法院分别对上半年刑事案件进行调研,发现仅有3件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的出庭率较低。该院认为刑事案件中,证人的“三种心理”是导致不愿出庭的主要原因。
一是畏惧心理。部分证人从自身安全、家庭团结、邻里和谐等角度考虑,害怕作证后不利一方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而不愿意出庭作证,特别是刑事案件中证人,大多畏惧被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威胁、报复。主要问题在于: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措施集中在事后惩罚,缺少事前的必要保护措施。
二是经济心理。部分证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得到所谓的“封口费”后,便不愿出庭作证;另外,部分证人认为出庭耽误了正常的工作,又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助,甚至需要自己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出庭作证。主要问题在于:证人出庭作证属于一种道义上的付出,缺少相应的补偿措施。
三是不重视心理。部分证人认为出不出庭作证,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时间安排,即便是答应出庭作证或安排好了开庭时间,也存在当时翻悔或中途退庭的现象。主要问题在于:缺少必要的证人出庭传唤制度及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该院针对上述“三种心理”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相应的证人的事前保护制度。对于威胁、恐吓证人及其家属的,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中,可建立证人询问室,通过音频系统完成证明内容、证人询问等相关步骤,减少其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正面接触的机会。法官尽量减少询问其详细自然情况,有关身份情况应归在副卷中予以保密。
二是建立相应的证人补偿制度。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确有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应支出的。在民事审判中,应当由败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按比例承担;在刑事审判中,应当由相关部门设立证人经费予以保障。对于贡献特别突出或检举揭发重大线索的证人,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三是建立相应的证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可在庭前向其送达出庭确认单及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签收回证,以督促证人到庭履行作证义务;对于应到庭而拒不出庭的证人,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