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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成本考量下的方便诉讼
以司法实践中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为视角
作者:易珍春、张英周  发布时间:2010-08-20 10:01:01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现阶段,方便诉讼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所确定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当前,作为司法为民体现的方便诉讼成为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而方便诉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花费的诉讼成本的高低,诉讼成本的高低最终又取决于可供利用司法资源及其配置情况。因此,实现方便诉讼有必要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对诉讼成本进行整体考量。但是,作为实现方便诉讼经济基础的司法资源在配置和利用上还存紧缺、失衡和浪费现象;当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急剧增长的诉讼案件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时,司法资源优化利用与合理配置问题理应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尽快提到司法改革的进程上来。

  鉴于此,本文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运用成本与收益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实现方便诉讼的成本障碍为切入点,把方便诉讼置于司法资源紧缺的背景之下,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分析,以寻求一种既能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又能实现便民的诉讼机制。最后,笔者从我国现实司法实际状况出发,在成本与收益模式下,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试图通过重构司法正义理念、构建科学的司法程序运行机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调整资源运用策略等,以合理配置充分运用现有司法资源为视角,寻求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路径,最终形成实现方便诉讼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提高诉讼效率有机统一的良性循环机制。 (全文共10576字)

以下正文:

引  言

  现阶段,方便诉讼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所确定的目标。 而方便诉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花费的诉讼成本的高低,诉讼成本的高低最终又取决于可利用司法资源的多少及其配置情况。因此,实现方便诉讼有必要从司法资源的角度对诉讼成本进行整体考量。诉讼成本指进行诉讼活动所耗费的社会资源总和,包括所消耗的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其中,公共成本是指由国家财政负担的诉讼成本,主要包括裁判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用资、办公经费、法院工作人员的薪金、福利等;私人成本是在当事人承担的诉讼成本,主要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复印费等。   

             

  如图一所示,A代表公共成本,B代表私人成本;A1代表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公共成本,A2代表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公共成本(案件受理费);B1代表完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诉讼成本,B2代表由败诉方承担的私人成本。假定诉讼费用为C,则C=A2 B2。但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中,私人成本几乎被排除在诉讼收费制度之外 ;如图二所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C=A2。因此,从诉讼成本衡量角度,启动诉讼程序,实现方便诉讼,就要从根本上降低国家负担成本和私人所负担的成本,需要充分考虑节约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一、实现方便诉讼的成本考量—成本与收益分析

  (一)问题的引入:实现方便诉讼的成本障碍

  方便诉讼作为司法为民原则的体现,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成本问题。只有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才能让更多的普通百姓亲近司法,从而享受司法改革的惠果。而经济分析学家告诉我们,个体是利益最大化者,在其采取行动前,通常会通过成本—收益比较分析来选择行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当成本大于或等于收益时,会放弃该行为;当成本小于收益时,才会实施该行为。在公共资源消费方面,因个体不直接承担使用费用,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但通过控制个体获得的收益与个体支付的成本之比值,可以引导个体谨慎有效地使用公共资源。诉讼资源作为一项公共资源,自然面临稀缺、浪费及不合理配置的困扰。因此,解决这些矛盾,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实现方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是应当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方便诉讼的经济学思考: 成本与收益衡量

  经济分析学家波斯纳认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考虑成本和收益相互关系的问题,从而判断其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效率或效益。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成本与收益分析”理论是完善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因为“所有的制度和规则(包括法律)在履行中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带来成本和收益。” 因此,在启动和运行诉讼程序时,只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等成本的投入,诉讼才能有效运转从而得以生产出合格优质的“产品”。因此,实现方便诉讼就要讲诉讼成本,选择成本较低的方法或手段,以最小诉讼成本获得最大限度的诉讼收益效果。

  (三)方便诉讼的经济规则: 诉讼效益的追求

  效益原则作为备受经济和社会关注焦点问题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断地从经济向法律制度领域拓展,成为衡量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内容。效益,又称效率,追求的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效果。 根据诉讼效益理论,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使得对其使用时要追求财富的最大化,从而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追求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益。 因此,在诉讼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诉讼效益或者说成本与收益,重视对有限司法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及利用。

  (四) 方便诉讼的实现途径: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在诉讼案件激增,案多人少,办案压力不断加大,而司法资源又紧缺情况下,践行司法为民原则,真正实现便民诉讼,就要实现方便诉讼、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诉讼效益有机统一。但是,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现实状况,决定了实现方便诉讼需要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将现有的司法资源优化、整合,按照合理的标准加以分配,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司法成本作为司法资源的核心要素,日本学者棚獭孝雄将该“生产正义的成本”分为国家的“审理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如何在国家和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生产正义的成本”才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是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而方便诉讼原则要求在总体上降低法院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前提下,合理分配二者应当承担的诉讼成本。因此,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就要合理分配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成本,不仅要降低个案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要降低法院的诉讼成本。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生产正义的成本”只有低于其生产的正义,司法活动才能实现其社会价值,诉讼这种特殊的“消费品”才能真正“飞入寻常百姓家”。

  二、方便诉讼的现实需求—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必要性分析

  当前,方便诉讼在法院司法改革进程中己取得重大进展,逐渐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热点;但是,作为实现方便诉讼基础的司法资源在配置和利用上还存失衡和浪费问题。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必须对有限的司法资源予以合理配置。

  (一)司法活动的经济基础需要合理配置资源

  现阶段司法所面临的挑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造成的。由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司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司法活动始终会耗费资源,因为其本身并不能创造社会价值,其以恢复失衡的权利与义务为目的,这就要求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从而达到最佳效果,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最多的纠纷与诉讼。” 由于诉讼活动是受成本与效益原则支配的经济活动,当事人和法院都需要降低诉讼成本,在诉讼活动中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诉讼活动中,降低个案诉讼成本需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较小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司法收益。

  (二)司法资源紧缺的现状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受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制约,我国司法资源整体状况不容乐观,贫困落后地区的司法经费不足、基础装备设施落后状况还没有根本改观。而司法活动的成本来主要来于财政供给和诉费的交纳,而法院财政来源与当地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受制于当地政府财政状况。而诉费标准只有符合普通大众经济承受能力,才能扩大司法救助和保护范围,从而实现方便诉讼要追求的社会效果。从目前来说,诉费收取标准的降低,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法院对诉费成本的原始积累。要保持司法正常运转,在案件数量激增,原始成本积累相对减少状况下,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优化利用司法资源就显得更为重要。

  (三)实现程序公正需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科学合理的程序设置便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司法资源配置的合理程度反映了程序公正实现的程度。正如学者所说“司法资源是保证程序公正的重要物质基础。在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条件下,要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必须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优化组合。要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的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作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良性循环,需要对司法运行所需要的资源进行科学配置。

  (四) 提高诉讼效率需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纵观司法实践中名目种类繁多的便民措施,多以保护诉权和程序性权利实现为立足点,由于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诉讼效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要真正实现方便诉讼,关键就要提高诉讼效率,尤其是在司法资源紧缺的背景下,诉讼效率更应成为方便诉讼追求的目标。所谓著名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正体现了人们对正义效率的追求。

  三、司法实践中司法资源配置现状及原因—实证的考察分析

  当前,各地法院出现的“诉讼爆炸”浪潮将法院陷入“案多人少”“重负难堪”的尴尬境地。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快司法权运作节奏,实现方便诉讼,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亟需重视和解决。

  (一) 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案件数量无限增长的矛盾:司法

公正受损机率的增加

  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如不降低个案所消耗的司法成本,当案件数量突破法院所能容纳的限度时,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无限的案件数量之间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冲突,确保司法产品的正义质量成为法院面临的严峻挑战。以北京市法院为例,北京市法院从2003年至2007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68万余件,比前五年上升了58.2%; 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达到39万余件,比2007年上升了6.3%,收案和结案数均创下历史之最。 2008年,仅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0553件,比2007年上升了29.5%,首次突破万件大关;而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711275件,首次突破千万件大关,上升了10.9% 。但全国法官数量并没有明显增加,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大多通过压缩办案时间、简化办案程序等措施提高办案效率,但这种高效的方式不可避免地与司法公正性的实现发生冲突。

  (二)司法资源行政化管理状态和地方化倾向:导致司法过度“超载”

  我国司法机关承载职能过于宽泛,除承担裁判纠纷功能外,还承担了许多与裁判权在本质上不相干或不相匹配的一些功能,形成司法机关在现实中的行政化状态。 现实中,一些法院被当作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审判事务的职能部门,致使一些法院“过度超载”。在司法资源本来就紧缺的情况下,司法过度“超载”的结果是投入办案资源的减少,司法的公正性遭受民众和社会的质疑的机率增加。比如有些法院扮演了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等多重社会职能的角色,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投入与审判职能不相称的“招商引资”等“特殊服务”中。作为基层法院更是身处“万千重关系”中,民众、社会与政府的期待已超出了法院能力的界限,而司法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过度的开发甚至滥用将会损害它的基本功能。 而现实中,由于法院人事、财权资源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迫不得已”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角度去执行和行使司法权,使得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在超负荷任务面前显得更加捉襟见肘。

  (三)司法实践中司法资源浪费现象:司法资源利用率低

  1.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消耗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

  近来,恶意诉讼案件成为新闻媒体、百姓关注和议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实践中,因恶意诉讼导致误判而引起再审或诉讼过中滥用诉权的 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或法定义务的履行或以泄私愤、报复等为目的提起恶意诉讼,或滥用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等权利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正如学者所说:恶意诉讼和此类既无经济上的价值又无社会效益的滥诉行为所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对本不充足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使有限的资源无法被合理的调配以解决更多的问题。

  2.涉诉信访、再审案件不断攀升,造成司法资源大量耗费

  涉诉信访案件不断攀升可以说是在全国法院系统普遍现象,因涉诉信访提起再审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升级。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申诉、再审案件110416件,占二审案件20.2%,而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高达37.8%。 对当事人来说,无论是申诉、信访还是再审都意味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的投入。对法院来说,居高不下的再审率和涉诉信访率,直接导致司法机关对个案成本的增加。 这些反复申诉的案件,不仅消耗着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严重影响着正常的审判工作;这与当今世界越来越重视有限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以提高诉讼效率的司法价值目标背道而驰。

  (四)司法资源配置排挤现象:弱势群体司法消费成本相对较高

  “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太过高昂,人们也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争议的希望。” 随着社会分化、贫富差距加大,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贫富之差距、能力之悬殊、信息之不对称和法律专业知识匮乏等使得他们在参与司法资源分配过程被排挤到边缘地带。 如此导致社会弱势群体在获取有限的司法资源过程中需要付出更大的对价。作为在司法资源配置中处于被排挤地位的社会弱势群体,在承受诉讼费等直接成本时,还要考虑为获取司法资源所花费对价中所包含的机会成本。 对主流社会成员来说,诉讼门槛降低,虽更容易获取司法资源,但是并不意味他们没有成本效益的衡量。阿克洛夫“逆向选择理论”暗示人们将案件诉诸法院前,会对诉讼的成本和收益进行预先评估,只有他们认为胜算很高的案件才会进入司法程序。 因此,即使弱势群体当事人有条件获取有限司法资源,其往往比主流社会成员要付出更昂贵的代价。

  四、成本与收益模式下的方便诉讼与司法资源配置——制度构建

  以实现司法为民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其目标是更能使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的司法救济和司法服务,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则是实现方便诉讼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重构司法正义理念:诉讼成本的正义考量

  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及运行模式。但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正义观念是将正义与成本置于水火不容的状态。因此,重新构建司法正义理念,需要把对司法正义的考量从个案审视上升为整体、全局的角度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司法不仅要在个案上实现公正,更要在整个社会层面实现整体的司法公正。在便民诉讼、保障诉权成为改革浪潮的前提下,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我们不能企求通过减少案件数量或者苛求增加司法资源以降低诉讼成本;而要通过合理程序设计、采取灵活多样办案方法、手段、适当的能动性司法,在整体案件中对现有司法资源进行科学合理配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个案成本。

  (二)构建科学的司法程序运行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1.追求司法效益最大化

  从某种程度上说,司法效率是解决司法资源配置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方便诉讼与合理资源配置的最佳结合点。成本与收益原则的要求是利最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更多正义的裁判。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正蕴含了现代司法制度对正义追求。而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要求以最少司法成本,在最短时间、最大限度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因此,依据效率的原则完善相关审判程序,保证个案之间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为此,一是加强审限观念,拒绝随意超审限拖延办案。案件只有在法定期间内审结才能保证效率。因此,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审限现象,在法律上对故意或变相延长审限做法予以禁止或制裁性规定,建立一整套法定期限内及时结案的规则和评估标准,更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 二是区分案件性质和类型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实行繁简分流。对简单案件贯彻简化和诉讼经济的原则,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从而提高效率;对疑难、复杂案件投入足够的司法资源,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基础上,满足公众和当事人所期待的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2.实现审判流程的科学管理

  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探索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实现规模诉讼就成为降低诉讼成本有效手段。司法权是按照严格程序设计运行的过程,构建审判流程的科学管理机制,可以发挥规模效应,从而提高审判效率。规模效益就是作为一种规模化的投入而产生的长远效益,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管理程序设置,也应当考虑规模效益以及它所蕴含着的长远效益的问题。 把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规模化的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和分类,可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效果。为此,一是实现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相对分离。把审判权从财产保全、政据调查、交换证据等流程中分离出来,由立案庭或审判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以提高审判和流程规模运行的效率。二是把庭前准备从庭审中分离出来,把实体审判的法官从诉前保全、证据调查、证据交换等活动中分离出来,由审判管理办公室 等部门办理,提高庭审的效率,以符合诉讼效益要求。三是实现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对分离,避免行政管理权对审判权过度越俎代疱的侵蚀,提高审判权行使的效率。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和滥用

  1.规范涉诉信访和再审程序

  某种程度上讲,涉诉上访的严峻形势很大程度是由于处理涉诉上访问题观念偏差所致。尤其是非司法程序满足上访人不正当利益需求方式,起到一种负面示范效应,导致涉诉群众上访频繁,数量增多,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对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为此,一是改革现有涉诉信访制度,将涉诉信访纳入法律程序,严格限制涉法信访的范围。二是限制涉诉信访的接访部门,实践中大量涉诉信访案件通过政府、人大、检察院等机构或代表个人接受或批转,对此,应严格依法限制涉诉信访接访部门,由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和处置。三是规范涉诉上访行为,健全涉诉上访案件信息排查、上报和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大限度解决在基层或萌芽状态。

  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多元化和职权化,是导致多种渠道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原因。而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不仅以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还使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不仅消耗、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两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我们享有终审权并非是由于我们的判决总是正确的,正好相反,我们的判决被认为是正确的,就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 因此,在人力资源数量有限情况下,健全制度规范是在短期内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为此,完善审判监督制度,限制再审的次数和时限,禁止“无限申诉,无限再审”。正所谓“法有权威则治,法无树威则乱”。

  2.规制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行为

  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行为不仅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从我国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整体出发,健全制约体系和强化法律规制力度,在客观上增大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的风险,提高其违法成本,是进行制度预防与行为制裁的有效措施。为此,一是将诚实信用作为诉讼活动基本原则,赋予其规范执行力,并辅之违反该原则的惩罚机制。二是强化诉讼风险指导,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正确地行使诉权。三是将恶意诉讼作为一种独立侵权行为,允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四是建立滥用诉权损害赔偿机制,加大对滥用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五是改革诉费负担方式,将诉讼费用范围扩大到聘请律师或代理人诉讼代理费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提高违法成本。

  (四)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节约司法资源

  1.小额诉讼程序

立足我国国情,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司法环境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实现方方便诉讼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一个有效措施。小额诉讼程序以高效率特点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 ,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大量小标的额案件,可以减少普通程序案件数量,从而高效合理的分配司法资源。为此,一是在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设立独立的小额法庭,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实现小额诉讼的简易、迅速、低成本的价值理念。 二是把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案件的范围确定为能明确认定的小额金钱给付财产纠纷上。三是允许法官、当事人采取自由灵活诉讼程序以体现小额诉讼解决纠纷的经济性原则。 四是采取一审终审原则并赋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并由其他法官审查的救济措施。

  2.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案件数量激增、审判压力加大、“案多人少、重负难堪”,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纠纷解决、矛盾化解渠道的不畅。诉讼虽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甚至不是最有效的方式。因此,根据我国现实国情,疏通解决纠纷的通道,寻求多种化解矛盾纠纷渠道就成为必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实现方便诉讼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一个重要路径,具有成本低廉、能克服和缓解诉讼程序本身固有的负效面效应的优势。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此,在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矛盾增多的当前社会环境中,由当事人根据案件类型、标的不同适当地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作出选择;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做好诉讼、调解、仲裁的衔接和协调,使其组成一个协调统一的解决纠纷体制系统,共同承担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任务。

  (五 )调整资源策略:实现方便诉讼

  1.便利弱势群体诉讼

  为均衡司法资源分配,防止社会弱势群体在司法资源配置中因被排挤而边缘化的倾向,需要对弱群体的司法需求和期待给予更多关注和政策倾斜。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群众越能获得司法救助,就能越能降低诉讼成本。”为此,一是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对弱势群体政策范围内给予适当倾斜,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和诉讼主体,对生活经济条件困难群众适当减免诉费,以减轻其“法律权利的贫穷”。二是加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力度。对生活确实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费,避免“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而打不起官司”。三是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对诉讼能力较弱、无能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加强诉讼风险指导和释明工作。

  2.保持司法谦抑品格

  在当前司法体制模式下,司法机关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基础上,要保适当保持司法固有的谦抑、克制品格,抑止职权主义无限不当扩张,对属于能动性司法范畴“任务指标”应持谨慎的态度,避免过分追求司法“服务”效果所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立场的合理怀疑。“一个法官毕竟不能像身着长袍的唐吉诃德那样为打击非正义而四处奔跑,最终弄得筋疲力尽。” 法院永远不可能成为推动经济改革与促进社会发展的急先锋,法院不应当承担也无法承担这样的重任。当然,保持司法适当谦抑与克制,并不意味着司法的被动和消极,适当的能动司法,同样利于实现方便诉讼,合理配置利用司法资源。所谓“过犹不及”正是如此道理。

结 语

  转型时期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把方便诉讼作为改革以及法院工作的方向。然而,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推进方便诉讼的进程中,法院面临着案件无限增长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冲突。由我国现实国情决定的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实现方便诉讼不能不考虑诉讼成本问题。为此,笔者从成本与收益理论分析入手,基于司法资源稀缺条件下诉讼成本考虑,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司法资源配置的现状及原因,提出资源合理配置的必要性。最后,从成本与收益模式下的制度构建和机制运行层面,探索实现方便诉讼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利用的最佳结合点,以达到方便诉讼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诉讼效益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方便诉讼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良性循环机制。总之,方便诉讼下的司法资源配置问题,不仅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责任编辑:易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