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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法院推出“四步法”解决当事人“互诉”商事纠纷
作者:陈晨  发布时间:2010-11-16 10:20:37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互诉”商事纠纷是指,有着较深合作背景的当事人由于利益分配问题导致信任关系破裂,产生一系列相互诉讼的商事纠纷。近两年,该院共受理23件“互诉”类商事纠纷,涉及当事人7对,判决结案的有14件,以调撤结案的有9件。

  该类案件的特点表现为:一是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当事人前期有较长的合作经历,如合开公司或是买卖关系,当出现信任危机后无法有效自行化解矛盾,利益纠葛难以理出头绪,只能相互诉讼到法院解决;二是双方的纠纷基本无法归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只能单独立案,无法形成反诉;三是案件虽然彼此独立,但案件结果上相互影响,即此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会成为彼案件证据认定的依据;四是案件难以调解,判决后上诉概率大;五是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常常会引发出另一个案件。

  为了有效化解双方矛盾,该院引入“四步”工作法:一是“选”,恰当排选审判人员。“互诉”商事纠纷的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同时存在多件互相诉讼的案件,这些案件由一人审理为主可以更有效的化解双方矛盾。二是“排”,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当矛盾存在激化的可能时,可以采取“冷处理”,将开庭时间拉开各案不重合。对于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公司类纠纷,由于该类纠纷在证据上相互依赖,也不宜安排同一时期内开庭。三是“集”,利益衡量集中调解。法官在调解时,可将双方当事人的几个案件集中调解,以便衡量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四是“散”,缓和矛盾分散判决。在判决时,可以利用审理期限的宽度分散判决,判决后一定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互诉”案件中的第一个判决尤为重要,如果该判决难以服判息诉,则容易导致后面案件的上诉。
责任编辑:易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