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法院2010年受理公示催告案件34件,同比增长70%,除公告期限外的平均审理期限为9天,用时相较去年缩短了5天。
该院前期对公示催告案件进行调研分析,认为存在四方面突出特点:一是申请人对遗失票据的救济措施及其应用条件缺乏了解,未在丢失票据后及时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使票据权利存在潜在的危险。二是公告费用相对较高,申请人在拿到法院的公告模板到报社刊登的环节上犹豫拖延,特别是小额票据,存在申请人不愿缴纳公告费用的情形,使公示催告程序无法顺利进行。三是各银行办理止付手续的要求和程序不同,以致有些金融机构在收到法院出具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后不能即时予以止付。四是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申请人对如何实现自己与前手之间的债权存有疑虑。
根据以上特点,该院采取四项措施提高结案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公示催告案件:
一是针对当事人在发现票据遗失后一般先到金融机构要求挂失的做法,将《公示催告案件受理及办理程序提示书》发放到辖区内各家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该提示书包括法院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内容、具体流程和所需费用四个部分,方便当事人了解公示催告程序,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二是初次接待当事人时,对公示催告程序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和各环节的具体作用予以说明,特别是对当事人拒不缴纳公告费用、撤回申请等行为,阐明相关法律后果,提示申请人依法办理。
三是加强与辖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就办理止付手续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交流,对一些突出问题发出司法建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针对公示催告程序给持票人及其前手之间的债务履行带来的影响,承办人员要充分行使释明权,向申请人详细介绍票据在公示催告各阶段的法律效力和除权判决生效后的权利救济措施,消除申请人的不解和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