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法院信息
石景山区法院调研认为申请人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明易导致案款不能及时发还
作者:王善忠  发布时间:2010-11-16 10:23: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景山区法院针对执行中出现的申请人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明导致案款无法及时发还的问题进行了调研,该院已经核查出现有96起案件的案款因被执行人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明而无法及时发还,涉及金额92万余元。该院在调研中发现造成申请人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申请人异地工作。申请人系外来务工人员,执行期间在北京找不到新的工作,为维持生计离开北京去其他地方工作,变更了联系方式后也不及时通知法院。该种类型的案件有16件,占16.7%。

  二是申请人在京经常变换住所和联系方式。有的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在北京没有常住地址,经常变更住所地和联系方式,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法院。该种类型的案件有18件,占18.7%。

  三是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不大,申请人不积极领取。在有些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不大,多在1000元以下,对申请人的生活没有大的影响,有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基本不关心执行结果,更有的申请人接到领取案款的通知后也不及时前来领取,经过一段时间,有的申请人甚至忘记领取案款。该种类型的案件有14件,占14.6%。

  四是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吊销,法定代表人难以查找。该种类型的案件有42件,占43.7%。该种类型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多是执行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来因为拆迁得到巨额补偿而重新有了偿债能力。由于时间较长,有的申请人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或者吊销,法定代表人经过数次变更,不清楚以前案件情况,不主动联系法院询问案件执行进展,造成法院无法及时得知其联系方式和住址。

  五是调离、退休人员案件移交手续不全。由于近两年执行部门人员流动性大,有的执行人员没有及时将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入卷,办理移交手续时交接人员重点交接了案款提单、卷宗等材料,忽视了对申请人联系方式的交接,导致交接人员无法掌握申请人的联系方式。该种类型的案件有6件,占6.3%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为避免申请人在执行期间变更联系方式和住址而无法联系的情况,执行人员和申请人的第一次谈话中主动告知申请人提供详细联系方式的重要性,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采集其是否常驻北京、现住址、户籍所在地、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尤其是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务工人员,重点采集其户籍所在地的家庭固定电话,避免其更换手机号码后无法联系。二是针对执行中不愿意提供详细联系方式的申请人,法院应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通过公安机关查询申请人的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以及联系方式等。三是针对无法联系的法人类申请人,法院应通过工商部门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申请人的经营地、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并且通过公安部门查询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四是建全调离、退休人员交接制度,由专人负责交接并负责办理后续案件,强化交接人员的责任意识,制定需要交接的重点内容,将执行情况说明、案款提单、当事人联系方式等列入必须列明的交接内容。
责任编辑:易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