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经营性网吧因涉侵犯他人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逐渐呈上升趋势。2009年至2010年期间,石景山法院共受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101件,其中涉网吧侵权案件48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48%。经审理发现,网吧被诉侵犯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涉诉网吧通过与影视剧提供商合作的形式,购买影视作品互联网服务平台播放权。用户点击桌面影视图标链接后直接从互联网第三方服务器中获得作品。此类被控侵权案件约占涉案数量的52%。
二是涉诉网吧将影视作品搜索页面中的地址栏设定为某一IP地址并隐藏具体域名,根据用户点击桌面影视图标链接后进入作品网页的IP地址显示,不能直接认定作品来源于本地或互联网第三方服务器。此类被控侵权案件约占涉案数量的11%。
三是涉诉网吧将影视作品存储于自有服务器中,用户通过点击桌面设定的影视图标链接,可以直接从局域网服务器搜索和观看作品。此类被控侵权案件约占涉案数量的37%。
该院经调研认为,针对上述网吧被控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建议采取以下审理对策:
一是对于通过与影视剧提供商合作而链接影视作品的行为类型,严格审查网吧提供的合作协议、付款凭证、作品版权授权说明,并结合作品网页显示地址来源等证据材料,全面、综合认定网吧是否仅向用户提供作品链接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考虑作为免除网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是对于通过影视作品页面直接显示IP的行为类型,考虑适当加重网吧的举证责任。由网吧举证证明上述作品仅来源于互联网第三方网站,否则宜认定网吧实施了直接的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对于将影视作品存储于局域网服务器的行为类型,在查清权利人享有作品权属的情形下,认定网吧实施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