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半年,石景山区法院受理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近60件,与2010年同期相比上升103%。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该院从分析案件类型差异及当事人利益关系入手,初步探索采用“2 1”调解模式,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1年上半年,涉网络著作权案件调撤率达到72%。
“2”是指“以案释法”式调解与“促使合作”式调解。前者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且缺乏合作意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该院在加强庭前调解力度的同时,积极与兄弟法院沟通,取得类似案情的生效判决,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有效的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就合理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并及时履行完毕,此类案件约占调撤案件总数的70%。后者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存有一定争议,但就侵权作品的商业使用具有合作意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承办人员针对案件特点,通过庭审前后的大量调解工作促使著作权人与网站签订合作协议,以付费使用作品的方式圆满解决争议,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此类案件约占调撤案件总数的20%。
“1”是指充分发挥该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建立的知识产权委托调解机制的作用,将技术因素复杂或被诉当事人属互联网协会成员单位的案件,交由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利用互联网协会自身的资源优势及与相关互联网企业的业务联系,在实现案结事了的同时,规范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此类案件约占调撤案件总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