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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法院调研审理老年人摔伤类侵权案件存在三大难点
作者:杨晨  发布时间:2011-12-15 16:46:02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最近,关于老年人摔伤后恶意诉讼见义勇为者的报道,又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石景山区法院在对10件涉及老年人摔伤的典型案件调研后,发现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以下三大难点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侵权事实认定难。此类案件侵权事实难以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侵权事实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没有目击证人及监控录像,如公共卫生间、旅馆、宾馆及养老机构的独立房间内等,所调研的10件案件中有4件属于这种情形。2、侵权事实发生在商业服务场所或户外公共活动场所的,虽有监控录像,但因为录像设备技术问题无法调取或者模糊辨别不清,无法查明事实。所调研的案件中有3件属于此类情况。3、难以寻找现场目击证人。在最近负面新闻的印象下,公众对此类案件产生了本能的防范心理,普遍采取回避的方式处理,这给寻找目击证人带来了巨大困难,在所调研的10个案件中,没有一个案件中有证人出庭作证。

  二是侵权责任划分难。首先,侵权事实的难以确定是导致侵权责任大小认定难的主要原因。其次,受害人本身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也是导致侵权责任大小认定难的一大原因。再次,在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的侵权类案件中,由于受害人与养老机构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而,合同中对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的大小约定不明,或者受害人拖欠、拒不缴纳合同约定款项等情况也是导致侵权责任大小认定难的另一个原因。

  三是损失数额认定难。由于老年人自身的体质问题,导致其在摔伤就医后的医疗损失费用合理性难以审查。大多数案件中,由于老年人多体弱多病,摔伤后往往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在就医过程中往往产生除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伤情外的治疗其他病症的费用。而法官受专业知识所限,难以对此类费用的合理性予以区分。在选取的10件案件中,有4件通过鉴定程序解决上述问题。

  该院针对以上难点问题提出五点主要建议:

  一是加强调查走访。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加强调查走访。可以采取实地勘察,模拟实验等手段尽量查清案件事实。走访事发当时的目击证人,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尽力使其出庭作证。以此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防止老年人摔伤后恶意诉讼见义勇为者等社会敏感案件的发生。

  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此类案件发生时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往往急于就医而忽视了对现场的保护和证据的提取,导致了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难以举证。审理此类案件中,对于发生在商业服务场所的,应当要求该场所出示监控录像等证据;发生在养老机构的应当要求养老机构尽到了合同约定之注意义务。

  三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平确认侵权责任大小。在此类案件中,因综合考虑当受害机及其监护人自身过错、侵权方的注意义务大小,及受害人是否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等因素,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公平原则为指导确定侵权方承担责任的大小。

  四是加强调解工作。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由于存在许多难以准确鉴定的因素,故而,调解应当成为解决此类案件的首选方式,从而最大限度的达到案结事了及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加强正面报道。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积极的正面宣传,如向媒体公开庭审实况、下基层普法宣传等方式,以弘扬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另外,最近关于摔倒老人的负面新闻报道,对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产生了巨大挑战。有鉴于此,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商业服务机构等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例如,在人员密集的重点部位加强监控措施,设立老年人专用设施等,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易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