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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法院调研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五方面“难以认定”
作者:陈晨  发布时间:2012-02-23 16:26:10 打印 字号: | |
  近一年,石景山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234件,审结226件,其中判决110件,调解撤诉116件,调撤率为51.3%。经调研,该院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五方面“难以认定”:

  一是是否涉嫌传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违法事实难以认定。2011年,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能涉及传销、非法集资行为的约有8件。传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违法活动往往会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原、被告以借条、欠条的方式掩盖其行为的非法性。当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时,罪与非罪的界限会非常难以界定。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虽然可以感觉到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但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即便移送公安机关后也无法立案,由此对于欠条的有效性也就很难作出法律上的判断。

  二是是否涉嫌“高利贷”行为难以认定。近一年,该院审理涉嫌“高利贷”的民间借贷案件约有14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不予支持,但现实情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规避法律。如出借方在支付借款时从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再把剩余的本金交付给借款人,借条中仍然载明原本金金额。也有的出借人将借款的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在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本金加利息的金额。当事人双方通过以上方式掩盖高利贷行为,使得承办法官这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约定的合法性难以认定。

  三是是否存在暴力、胁迫写欠条的事实难以认定。近一年,该院审理涉嫌暴力胁迫当事人写欠条的案件约有7件。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在债权人暴力、胁迫下写欠条后,往往未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虽然报案但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后未予立案。在这一情况下,是否存在暴力、胁迫的事实就需要承办法官深度挖掘案件背后是否涉及诸如赌债、传销等非法行为,还要查明在借款时是否存在证据证明本金的流转交易,这为理清案件事实带来了难度。

  四是是否属夫妻共同借贷难以认定。近一年该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借贷的案件共27件,约有17件案件的原告诉求获得了支持。部分当事人在离婚后不久向他人借款,有意不写明真实的借款时间,而将借贷日期提前至婚前。当债权人将债务人及原配偶诉至法院后,对于此类借条是否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产生,司法鉴定机构对此鉴定较为困难,承办法官对此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很难作出认定。

  五是是否属于虚假诉讼难以认定。涉及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约有8件,其中绝大多与婚姻有关。有些夫妻婚姻走到尽头时,为了达到让对方少分财产的目的,其中一方会伪造、虚构债务,通过向他人打借条的方式,恶意串通他人损害其原配偶的财产利益。这类虚假诉讼因债权人、债务人配合默契,虚假证据形式完备,承办法官认定事实的难度很大。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建议:

  一是加大对民间借贷的审查力度,防范虚假诉讼。对于可能涉及以上问题的案件,承办法官应该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双方的经济状况,重点审查借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要求承办法官出具调解书的,承办人应当严格审查还款协议内容。

  二是明确事实审查规定及举证责任,加大对非法借贷的惩罚力度。承办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除基础借贷凭证外,还应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交证据,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依法依据职权追加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审查中发现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传销、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承办法官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三是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重视调解工作。承办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注意平等保护双方利益,偏向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利于查清借贷事实。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熟人中,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提前介入,充分利用调解技巧化解双方矛盾。
责任编辑:易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