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里坨法庭法官朱薇、书记员王海玲、审判辅助人员陈健收到原告刘某、被告高某双方当事人送来的锦旗,获赞“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明察秋毫,体恤民情”。
原告刘某起诉至我院称:2016年1月26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玉泉西街南口,高某驾驶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适有杜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高某在躲避杜某过程中,其轿车前部右侧与人行横道上的原告身体接触,造成原告受伤。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高某与杜某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随后,原告将被告杜某、高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我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时被告高某机动车驾驶证未按期审验,该事项属于商业险免赔事由,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原告伤情经法医鉴定,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100%,并形成完全护理依赖,仅医疗费就已经发生七十余万元。面对如此高额的赔偿金额,被告高某已然无法承受,即使法院判决,原告刘某很可能亦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款项。为查清案件事实,朱薇法官与书记员一同前往我区交通支队调取证据。同时,朱薇法官反复查看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结合相关证据,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与被告高某订立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时,对于其中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的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判决后,原告刘某、被告高某双方有感于法官朱薇、书记员王海玲及审判辅助人员陈健对审判工作的认真负责态度及司法为民的情怀,特来我院送来锦旗以表达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