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知法园地 > 理论研究
网络服务商深度链接行为的司法判定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豆果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作者:刘岭  发布时间:2018-05-17 16:32:2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知)初字第880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444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被告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

【基本案情】

  原告央视国际公司发现由二被告共同开发的手机APP应用软件“舌尖上的中国2”(以下简称涉案软件)中,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中央电视台出品的电视系列节目《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节目的侵权行为;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共同答辩称:

  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的正版光盘署名承制单位是央视纪录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制单位是电影投资方委托的电影制作单位,根据著作权法,委托和受委托之间如果没有另外约定,应是受托方享有著作权,原始著作权人应是央视纪录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没有提供上述两单位的相应授权,因此认为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原告提供的侵权公证书及被告豆果扬天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播放过程看到,涉案软件是跳转到了搜狐视频的客户端页面,不管是原告的侵权证据还是被告豆果扬天公司提供的抓包程序公证证据,都能证明被告豆果扬天公司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根据原告提供的侵权公证书截屏,显示涉案软件程序大小是7.9MB,根本无法承载大量的视频,远低于正常视频客户端大小。通过被告豆果扬天公司抓包程序公证书可以看出,在播放过程中截取的数字信息域名均为tv.sohu.com,证明涉案节目播放来源是在搜狐视频网站,且二被告未对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进行编辑整理;二被告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立即断开与搜狐视频网站的链接;被链网站即搜狐视频网站系经涉案节目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到目前为止搜狐视频网站仍可以在线播放涉案节目;被告豆果扬天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为试用版本,是2014年5月6日上线。原告是在2014年5月15日取证,原告第一次取证时没有任何评分,在6月10日取证时评论数也只有5。因此,该客户端上线时间短、影响力小;根据原告进行的公证过程可以看出,原告仅仅对手机中的照片进行了清空,并没有对手机恢复出厂设置,无法判断涉案节目是否事先存储在公证的手机中;涉案软件系由被告豆果扬天公司开发运营,与被告豆果信息公司无关。综上所述,二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豆果扬天公司是否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根据涉案节目的片尾署名以及正版音像制品封面内容,在二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中央电视台享有涉案节目的著作权。另根据中央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原告央视国际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继受取得涉案节目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的权利。故二被告关于原告央视国际公司不享有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非本案适格原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2014)沪静证经字第2316号和2685号公证书以及(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918号公证书的公证内容,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和二被告当庭陈述,本院认为涉案软件系由二被告共同开发运营的手机App视频播放软件,通过连接互联网络可以在线播放涉案节目全部内容。

  本案中,二被告辩称涉案软件系通过软件的搜索链接功能,链接到案外人搜狐视频网站服务器中,从而在手机上实现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并提交(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918号公证书的公证书及公证光盘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2014)沪静证经字第2316、2685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与二被告提交的(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918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对于涉案软件信息中的“更新日期”存在不同,在二被告公证时间晚于原告央视国际公司公证时间近半年的情况下,二被告公证时涉案软件信息显示的“更新日期”却早于原告央视国际公司公证时显示的“更新日期”,因此二被告公证中使用的涉案软件与原告央视国际公司二次公证中使用的涉案软件存在不一致,故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二被告公证内容不能支持其辩称的事实;在原告央视国际公司二次公证的涉案节目点击播放过程中,无法看到播放页面发生跳转或显示跳转至搜狐视频网站的链接地址,仅凭视频画面显示的水印并不足以证明涉案节目的来源,故本院对于二被告的上述答辩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节目系通过软件的搜索链接功能来自于搜狐视频网站的主张,故本院推定二被告通过涉案软件提供涉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

  本案中,二被告未经涉案节目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即共同通过涉案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节目所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央视国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经济损失及二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本院将综合涉案节目的商业价值、播放期间、授权使用费用以及二被告实施侵权行的主观故意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的赔偿数额;对于诉讼合理支出部分,公证费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全部支持,律师费仅有票据而无相关代理合同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酌定,差旅费无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豆果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通过手机App软件“舌尖上的中国2”提供电视节目《舌尖上的中国2》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豆果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二万三千元,共计二十七万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手机应用软件App在当今时代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新的侵权纠纷。本案就涉及中央电视台热播的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在手机app软件上在线播放而引发诉讼纠纷,因此倍受社会公众关注。本案中,由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共同经营的手机应用软件App“舌尖上的中国2”,被诉未经许可提供央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的在线播放服务而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二审法院分别在判决中,主要针对对如何认定手机应用软件App的经营主体,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应否予以采信,涉案手机应用软件App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还是仅提供了链接服务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详尽论述。

  一、如何认定手机应用软件App的经营主体

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涉案软件“详细信息”中有“©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国内第一美食社区——豆果网(www.douguo.com)经授权独家打造”的内容。从著作权法意义上理解,标注©的主体应为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域名备案信息则进一步显示,涉案“豆果网”(网址:http://www.douguo.com)亦为豆果信息公司主办。因此,一二审法院在豆果扬天公司自认其参与了涉案软件开发运营的基础上,均认定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为涉案软件的共同经营者。二被告在二审中虽主张涉案软件标注“©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标注错误,应标注为豆果扬天公司,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由于二被告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关于涉案软件经营主体的反证,因此仅凭其陈述不足以否认豆果信息公司为涉案软件的经营者。

  二、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应否予以采信

对于央视国际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2014)沪静证经字第2316、2685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指出央视国际公司用于公证的收集仅进行了“照片”清空,没有完整恢复出厂设置,不能确保取证设计的清洁度。对此,一二审认为,上述两次公证过程所使用的均是公证处提供的集,可信度较高,通常能够保证取证设备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对于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918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首先,从形式上,央视国际公司主张取证所采用的手机是由二被告自备的,不能保证清洁度,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央视国际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次,从内容上,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所作出时间晚于央视国际公司公证时间近半年,且是在一审法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之后,但其公证时涉案软件信息显示的“更新日期”却早于央视国际公司公证时显示的“更新日期”,故在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公证时使用的涉案软件与央视国际公司两次公证中使用的涉案软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且涉案软件在一直在其控制之下,故不能排出其修改涉案软件的可能性,就此问题,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455、10456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用以证明同一APP软件存在“更新日期”不一致的问题是因需在不同版本的设备上安装使用所致,属正常现象,不能据此断定APP软件本身进行过修改。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从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455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现时的内容来看,在不同型号的苹果手机安装的两款APP软件,其“更新日期”均相同,无法证明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的主张。(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456号公证书仅为对“更新日期”不同的情况向苹果公司进行了提问,网页打印件也仅是对提问的再次确认。其后,所附的据称是来自苹果公司的回复邮件,系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自行打印,且央视国际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其真实性及其与前述公证书的对应性均不予认可,即使考虑该邮件,其回复内容亦只针对不同设备下载的APP软件大小不同,并未涉及“更新日期”不同是因何所致的问题,因此,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无法为其一审公证中使用的涉案软件与央视国际公司一审两次公证中使用的涉案软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做出合理解释,故二审法院对其在一审中提交的(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918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不予以采信。

  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在二审中另主张,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两份公证书所附公证录像截屏不全面,属于选择性取证。但就此问题,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2014)沪静证经字第2316、2685号公证书中显示的相关内容并无不合理之处,且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否定该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故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三、涉案手机应用软件App是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还是仅提供了链接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多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由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实行明显优势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可被采信。即在原告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提供了相关作品的情况下,被告如认为自己仅提供网络服务,对此负有举证义务。

  本案中,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主张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应就此进行举证,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认为,在涉案节目点击播放过程中可以看到播放页面发生了跳转,但未就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2014)沪静证经字第2316、2685号公证书则显示,涉案节目在点击播放过程中未离开过涉案软件,亦未显示有跳转至“搜狐视频”网站的绝对网络地址,且涉案节目播放视频画面虽然显示了“搜狐视频”的水印,但仅凭该水印并不足以证明涉案节目系链接自“搜狐视频”,故一二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均不予支持。同时,在案证据还显示,“搜狐视频”网站亦未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转授权。因此,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通过涉案软件直接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

  本案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以及对损害赔偿数额的恰当酌定,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个案中充分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同时发挥了遏制侵权,倡导正版的积极导向作用。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