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就一定不属于非法放贷吗?
对于何为“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意见》第四条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事实争议出发,从反面作出规定。
一方面,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时,因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故原则上不属于“非法放贷”。
另一方面,前述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1)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2)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