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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法庭建设的功能重塑与路径选择——以直辖市303个人民法庭为样本
作者:高虹、牛毅刚、王华伟  发布时间:2019-09-30 15:57:07 打印 字号: | |

引言

人民法庭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其设置的目的和初衷为“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确立此项制度以来,各地人民法庭在方便群众诉讼、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争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及经济特区等地区发展迅速,城市布局、人口情况、案件数量日新月异,社会主要矛盾转型,供给侧结构的改革,这些都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1),改革步伐应该加快,城市人民法庭布局及功能亟待重新定位。笔者以直辖市303个人民法庭为样本,查找城市人民法庭在布局及功能定位方面存在的不足,分析改革必要性,明确改革路径。

一、城市人民法庭布局及功能的现实问题  

城市人民法庭按地理位置分为城区和郊区人民法庭,在比对样本中大约有65%左右的人民法庭分布在城区,35%左右的人民法庭分布在郊区或山区,大部分人民法庭成立于2005年之前,成立时主要考虑地区人口、案件数量及方便群众诉讼等因素。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城市人民法庭在原始布局及功能定位上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 法庭数量分布不均现象明显

     我国的社会经济飞跃发展,农村的村、镇建设变化很大,交通、通讯建设得到极大的改善,行政区域已经发生了变化,但人民法庭的设置还是原封不动。(2)以直辖市法院为例,郊区纳入城区、农村步入郊区、县改区,区域功能转型、区域人口增多,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部分法院收案数与十年相比增长近十倍,辖区内依然没有设立人民法庭。另外,同类人民法院(3)的法庭数量层次不齐,以北京M、F两家山区法院为例,M法院山区面积广、山里群众诉讼不便,仅设立了3家人民法庭,而F法院情况相当则设有7家人民法庭,M法院的法庭数量甚至不及某些城区法院的法庭数量。

(二) 中心城区法院与法庭距离较近

人民法庭在布局上的一个显著问题是距离过近,特别是中心城区法院的人民法庭,群众到本院诉讼已不是难题。笔者随机选取调查样本中4个中心城区20个法庭核算本院到法庭时间成本。

1.中心城区法庭距本院时间成本核算表(4)

距离(公里)

3-5

5-10

10-15

15-20

数量(个)

5

4

    7

    4

公交用时(分钟)

15-40

30-50

50-90

60-90

开车用时(分钟)

10-20

20-30

30-50

45-55

距离、时间核算发现部分中心城区的法院机关与人民法庭距离过近,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诉讼与到法院机关所在地法院诉讼用时成本没有太大的区别,部分人民法庭管辖领域的区位优势不明显。另外。在调查样本中至少有5个人民法庭仍与本院机关合署办公,没有独自的办公场所,实为机关的内设机构,未能有效发挥人民法庭为地区群众服务的作用。

(三) 人民法庭功能差异较大

不同人民法庭之间的功能存在较大差距,当事人在不同人民法庭的诉讼体验也是不一样的。例如部分人民法庭窗口建设完善,为当事人诉讼活动提供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等集成式、一站式服务,使当事人能够感受到人民法庭与法院机关同质化的诉讼服务,但大部分法庭的功能建设尚显落后,功能基本满足当事人开庭需求。笔者随即抽取了调查样本中10个人民法庭,发现能够立案的法庭只有2个,也就是当事人需要到本院立案后再到法庭进行其他诉讼活动,人民法庭的便民功能并未完全得到发挥。另外,随着时代发展人民法庭的功能也逐渐调整,传统服务型与现代专业性人民法庭交织并存,在调查样本中部分人民法庭专门办理涉交通、互联网、金融等类型案件,成为了专业性的人民法庭,而大部分城市法庭依然延续传统的道路,略显功能创新上的不足。

(四) 人民法庭案件压力大小不均

在城市变迁和发展过程中,区域案件数量与人口数量虽有直接关系,但更多中心城区及功能拓展区的法院案件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及核心产业的发展有着更直接的关系。因此,部分区域人民法院传统案件数量没有明显增长,但与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城市变迁等有关案件增速明显,人民法院承载案件的压力随之增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庭之间收案差距。

 

2.H区7家人民法庭2017年收案情况

人民法庭

A

  b

  c

  d

e

  f

  g

收案(件)

7073

6527

5581

27047

4688

4636

6025

 

3.同一直辖市近郊区6家人民法庭2017收案情况

人民法庭

A

b

c

D

e

f

收案(件)

284

703

776

322

655

1168

通过表格对比说明,城市人民法庭之间存在收案不均衡、中心城区法庭收案远高于郊区法庭的现象(详见表2、3)。

(五) 人民法庭管辖标准的异同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员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除机构编制报请外,其运行模式、管辖范围均由本院自行决定,对人民法庭的布局及功能产生了深远影响。调查样本中,有45%左右的人民法庭管辖3-7个街道或乡镇的案件,35%左右法庭管辖案件1-2个街道或乡镇的案件,剩余20%左右人民法庭的办理专业性案件、办理部分地区案件及本院部分案件,有的人民法院则成为本院的内设机构或者第二办公区,专门审理各类民商类案件。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及功能定位情况各异,其配置的合理性需要深入研究。

二、 城市人民法庭的改革必要性及困境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并入城市,城市的承载力加大,城市法院管辖范围扩大及收案数量明显增加,外在环境、内在因素都决定了城市人民法庭改扩建和调整的必要性。

1.城市规模的扩大

2001年至2016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7.66%增长到57.35%,平均每年2000万农村人口流入城镇。(5)上海以87.6%的城镇率位居榜首,北京仅次于上海达到86.5%,天津排在第三位,为82.93%。农业和农村人口在城市所占的比重已然很小。(6)人口向城市聚集,根据区域大小、人口数量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直辖市等大城市人民法庭数量受政策影响增设扩建速度受到影响,人民法庭设置布局依然如故,城市人民法庭的布局设置调整已经跟不上城镇格局变迁的步调。

2.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型

我国进入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已经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经济学的视域下“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代表着需求,“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代表着生产,二者矛盾是需求和生产之间的矛盾。(7)伴随着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辖区内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庭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另外,人民法庭在案件调处上承担者繁重的任务,以北京法院为例,近四年全市人民法庭结案510047件,占全市法院同期结案总数的21%,面对人民群众需要及日益增长的矛盾纠纷,优化人民法庭资源配置、创新审判管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3.人民法庭的新任务

     人民法庭根植基层,处在公正司法的聚焦点、司法为民的前沿窗口、化解矛盾的第一线,人民法庭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城市治理能力的提升。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14《意见》)提出:“人民法庭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面利民举措。”(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实施繁简分流后的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审理。(9)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面临更加艰巨的工作任务,同样给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和功能创新提出了思考。

   (二)  城市人民法庭的改革困境

人民法庭改革基本停留在法庭自身功能的探索与研究,尚能站在城市的整体发展与群众的诉讼需求通盘考虑。当然,人民法庭具有其历史的特殊性,如何让城市人民法庭全面融入城市的整体发展,调整、优化其布局,发挥更广泛作用,人民法庭改革面临的困境也不可忽视。

1.法庭责任制问题

探讨人民法庭的责任制实际上就是其独立事权问题,目前,人民法庭的功能及案件管辖更多体现了本院机关的意志,缺乏统一的刚性规范标准,以至于出现法庭功能差异、发展不均衡、管辖混乱等问题,司法行政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法庭的功能的发挥。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使人民法庭的功能更明确,定位更准确,真正肩负起化解基层纠纷、参与社会治理的改革重任,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同样需要在制度设计、法庭组织体系建设中予以强化。

2.法庭建设保障问题

历史上人民法庭建设经历了创立与挫折、恢复与重建、发展与转型,经历六十多年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如今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人民法庭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城市人民法庭也将随着城镇化布局的调整、人口数量的增长以及案件数量的膨胀作出必要改扩建。人民法庭受场地、经费等问题建设缓慢等因素影响了地区人民法庭功能的发挥,特别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人民法庭土地用地与经费保障涉市、区两级,改扩建人民法庭需要协调部门增多,现实中法庭用地保障有限,用于法庭建设的经费预算略显不足,某种程度上限制城市法庭功能的发挥及布局的调整。  

3.法庭工作与地方衔接问题

人民法庭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又快又好地化解大量简单的案件。2014年《意见》中也指出,“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人民法庭在大调解机制中肩负着指导和化解双重重任,然而我国ADR机制建设尚未健全,人民法庭的主要功能仍主要停留在化解区域内涉诉讼案件,缺少与地方行政机关、调解组织的配合,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化解机制及组织保障体系,长期处于孤立状态,限制了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功能发挥。

三、城市人民法庭的功能重塑

城市在发展,公民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城市人民法庭的功能应当立足人民法院现实工作的实际,解决法院面临的现实困难,立足于城市及区域发展的定位,满足社会发展对法院工作的新需求。

(一) 立足于功能分类的思考

1. 承接简案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预估,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全国基层法院受理的小额诉讼将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30%左右。(11)现实中,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大部分简单案件未能及时快速处理,简单案件复杂化,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整体效率。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设有小额诉讼程序,我国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小额诉讼程序起步较较晚尚处于探索完善阶段。例如英国1973年就建立了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日本设立简易法院规定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12)小额诉讼单独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专门部门负责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

城市人民法庭对于调处基层民事纠纷具有明显的地理优势。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原则,笔者认为,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基层基础,与辖区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有开展民调及小额诉讼的先天条件,因此可将人民法庭改为速裁(小额诉讼)法庭,将小额诉讼及简易案件从本院剥离出来,交由速裁法庭进行调处。每个辖区根据案件情况可调整或设立1-3个小额诉讼人民法庭,本院或区域其他人民法庭受理的简易或小额诉讼案件均转由附近小额诉讼法庭先行处理,将大批简易案件化解在基层基础,让更多地法官专心审理事疑难复杂案件,进而促进基层法院多元纠纷化解体系的建设,使其条块清晰、功能布局更加合理。

2. 专业审判功能

目前,我国在经济发达、案件量大、交通便利的城市地区已逐步开始探索专业化法庭设置,例如北京金融街法庭,实现了金融商事案件的集中审理。在域外,美国州基层法院设置了各种专业审判庭或另设专门法院,包括家事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额索赔法院。(13)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业化审判尚处探索阶段,专业化审判可探索和开发领域广阔。

笔者认为,中国在推广专业化审判的道路上,人民法庭可以作为重要的承载基地,以城区人民法庭改建为出发点,可选择规模完善与本院距离较近的人民法庭作为试点法庭,专业审理医疗、保险、互联网金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管辖范围以所辖中院辖区法院案件为主,法官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专业法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配合法官开展专业化审判。专业法庭享有较为独立的人事权,专业法庭庭长有管辖案件辖区专业审判人员调配的建议权,法庭案件管辖权由高级法院指定,不受本院干涉,减少专业化法庭的地方行政化色彩。

(二)立足于区域功能承接、案件集约办理的思考

1.服务城市核心功能定位

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结构特点,也有不同功能定位,许多大中型城市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各项发展要素的聚集能力,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特别是北京、上海等国际大型城市功能定位更加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北京时提出了“四个中心”,即政治、文化、国际交往、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在“十三五”期末要基本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海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同时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14)

城市功能具体分布在区域功能定位上,城市功能调整也给城市人民法庭的发展带来的机遇与调整,笔者认为,人民法庭功能调整可与城市区域定位功能相配套。以北京为例,海淀区主要体现科技创新功能,相应可探索改建或筹建互联网等法庭,东城、西城、通州等主要承载政治、金融等功能,可探索改建或筹建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及现代金融等法庭,石景山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可探索筹建文化创业产业法庭,等等。

2. 立审执一体化办理

人民法庭功能主要是方便当事人诉讼,案件的执行需要到本院立案由本院执行法官负责完成,执行法官需要全面了解案件后再开展相应的执行工作,不利于案件的集约化处理,也不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执行。推进立审执一体化建设,加强审判、执行之间的联动,提升案件流转速度,对破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可以考虑人民法庭从立案到执行全程办理,在执行环节可考虑所派法院执行庭向人民法庭派驻执行法官的方法完成,亦可考虑在人民法庭设置专门执行法官来完成,人民法庭的执行法官便于掌握案件情况,利于快速开展相关执行工作。对于一审终结的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在判决或履行期限后可直接到人民法庭立案窗口申请强制执行,减少本院对于简单执行案件的介入,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提高简单案件的执行效率。

四、城市人民法庭改革的路径选择

城市人民法庭在保持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其发展路径应当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符合城市功能的定位,可选择的改革模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一)人民法庭全部改造成速裁法庭

1.科学设定人民法庭数量。城市人民法庭与街道办事处均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延伸至基层的神经末梢,都是贯彻国家法律意志,其设立宗旨都是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5)但从设置的比例和数量上分析,人民法庭数量明显少于街道办事处数量,一个法庭管辖几个街道案件,甚至一个辖区十多个街道未涉设有法庭。从诉讼成本角度分析,人民法庭数量越多,当事人所需的交通成本和诉讼成本相应减少,基层群众接收法律服务更加便捷。从审判成本分析,人民法庭数量增多,可以分流化解法院案件,减少法院审判压力,但势必增加法院人力资源成本和建设经费支付。权衡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城市人民法庭数量不应当减少,可采用中心设置主义,每3-5个街道设置一个人民法庭较为合适,将人民法庭设置的各街道、地区相对中间或交通较便利的地方,方便各街道群众诉讼。根据地区人口、案件数量核算每个人民法庭的人员编制,对于增加的人员编制首先由本法院内部机构改革人员进行填补,不足部分由编办划拨。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统一由高级法院进行协调,保障法庭用地,减少基层法院自身经费开支。配齐配全城市人民法庭,保障其进一步开展工作。

2.人民法庭承接简易案件。从案件繁简分流角度出发,将辖区全部人民法庭改造为速裁法庭,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及简易案件,本院专门负责审理疑难复杂及专业化案件,将简易案件化解在基层基础。速裁法庭的审判团队由年轻法官及助理担任,充分发挥基层法庭培养培训基地的综合作用。派出法庭较少或没有派出法庭的法院,保留本部速裁或建立本部与人民法庭联合速裁工作模式2015年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简易法庭改造进行了尝试,该院第四季度将部分简单民商案件由孝陵卫人民法庭集中审理,当季该庭审结案件546件,超过全院总结案数的80%,2016年又将锁金村人民法庭确定为另一个简单案件审判庭,将全院约3500件简单案件交由两个法庭集中审理,审判质效得到明显提升。(16) 

3.配套建立案件甄别、移转机制。由市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修订本区域内速裁判法庭简易案件的受案标准,打破人民法庭收案管辖的限制,当事人可就近选择本院或小额诉讼法庭进行立案,案件受理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及根据最便于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出发,确定辖区管辖的法庭,将案件自动移转至相关庭室,减少当事人立案及诉讼往返法院次数。

(二)人民法庭全面改造成专业化法庭

1.探索专业化法庭建设的可行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17)建立跨行政区域管辖案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北京、上海等地探索建立了知识产权中院,在基层法院也尝试探索跨域管辖案件,例如北京石景山法院,代管昌平、门头沟、延庆等地知识产权。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由其作为跨区域专业化案件的“试验田”不存在制度和机制上障碍。

2.专业化法庭的经济学价值。“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判决成本…同时,我们绝不能忽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类型化案件专业合议庭的构建会促进专业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磨合和默契,加强合议庭成员间在一般均衡体系下的完全信息状态中裁判意见的一致性,强化类型化案件的前瞻性调研与思考,从而畅通裁判效率,统一裁判法律认识与理性认识,减少单位司法裁判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交易成本与当事人机会成本,最终提升司法效率。(18)

3.将全部法庭改造为专业化法庭的初步构想。1)探索跨域专业化法庭。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这项规定为人民法庭在探索打破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构方面留有充分的制度空间。(19)以城区人民法庭改建为出发点,可选择规模完善与本院距离较近的人民法庭作为试点法庭,专业审理医疗、保险、互联网金融等具有普遍性特点、全国具有示范价值的专业案件。管辖范围以所辖中院辖区法院案件为主,法官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专业法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配合法官开展专业化审判。2)法庭层级的考虑。基层派出的专业化法庭管辖本区具有普遍性的专业案件,人民法庭仍然隶属于本院。专业、技术程度较高的案件,可探索跨域设置人民法庭,除了采用代管的方式的,可上调管辖法庭的层级,由中院直接管辖此类专业化法庭,此类案件的上诉法院变为市高级法院,提升专业法庭案件专业化程度及裁判的专业化水平。3)专业程度的考虑。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以案由设置专业化法庭,比如保险合同法庭,另外就是根据城市定位及区域发展方向设定专业化法庭,例如科技创新法庭、奥运法庭等等。

(三)速裁法庭+专业化法庭构建

1.基础性改革。本着方便群众、方便诉讼的原则,依据所在城市地缘地点、案件状况,将城市郊区的人民法庭全部改造为速裁法庭,城市中心区域的人民法庭全部改造为专业化法庭。

此种改变模式,解决了城市郊区群众因为交通不便诉讼难的问题,同时将速裁审判模式引入人民法庭,促进案件的多元调处。由于城市中心区域交通相对便利,高科技、现代金融等产业相对集中,疑难复杂、专业化案件数量相对较多,因此可将城区人民法庭全部改造为专业化法庭,推进城市人民法庭“双轨制”建设。

2.深层次改革。以城市所在区为限考虑地缘集中因素,建立若干集中管辖几个街道乡镇速裁案件的速裁法庭,其余派出法庭改造为专业化法庭,以所在城市的发展定位为依托建立专业化法庭。

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社会治理时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最基本层级和最基础方式。为了加强速裁法庭与所辖街道的联系,可以探索在速裁法庭所辖街道建立完善“社区法庭”。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社区法庭”建设,例如上海,法院聘用、管理一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责任心和协调能力强的退休法官,形成“社区法官”队伍,天津南开区法院从审判业务庭各抽取一名法官及若干书记员进驻街道办事处,与街道构筑联动化解社会纠纷的机制。(20)社区法庭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法院办案经费、人员数量有限,仅靠自身力量推进社区法庭全覆盖,时间场所固定化,难免有所力不从心,社区法庭建设“流于形式”甚至存在“搁浅”的现象。

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审判活动可以扩大理解为包括社区法庭与审判有关的活动。人民陪审员大部分来自于社区基层组织,数量相对较多,熟悉当地民风,熟悉当地群众,具有丰富的基层调解经验,由其作为“社区法庭”“巡回审判点”的负责人较为合适,根据法院授权,人民陪审员兼任社区法庭的“法官”,对于所辖区域的纠纷可先行开展诉前审判活动,速裁法庭与辖区人民陪审员直接对接,协助人民陪审员开展社区法庭工作,可通过社会购买的方式配合社区法庭工作者,确保了法院工作与基层社区的无缝对接,为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开辟了实践基地。

此种模式,兼顾了人民法庭地域、专业特点,既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又能发挥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笔者认为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城市人民法庭建构模式。

结语

时代的脚步在前进,法院的工作在发展,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必将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挥重要作用。历史的经验需要总结,时代的要求需要回应,城市人民法庭功能的创新和布局的调整,在遵循“两便”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从改革需求、城市建设、人民期待的实际出发,走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道路。笔者相信,人民法庭改革虽然任务艰巨,但前景光明,在司法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1210)。

(2) 廖忠东、赖晓龙:《浅析人民法庭建设的现状及完善》。

(3) 同类人民法院指辖区人口数量、规模及收案数量相当的法院。

(4) 通过百度地图计算早高峰用时。

(5)  中国新闻网:《中国人口城镇率升至58.52%,户籍人口城镇率42.35%》,载http://www.chinanews.com/cj/2018/02-28/8456338.shtml,于2018619日最后访问。

(6)  第一财经网:《这10个省份城镇率超60%,京津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载https://www.yicai.com/news/5295674.html,于2018619日最后访问。

(7)  钱智勇、薛加奇 :《关于生产和需求关系的经济学演进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5月。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124日)。

(9)  周迅:《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城区人民法庭的功能重构》,载《人民法院报》20161012日第005版。

(11) 段艳闯:《小额诉讼问题的分析》,载《青年时代》201620期。

(12) 马志相、周舜隆:《在制度供给中蹚出基层法治之路》,20110818日。

(13) 殷华:《检讨与重构:社会管理创新事业下对人民法院专业化审判法庭建设的再思考》,20121月。

(14) 中国证券网:《十三五”上海城市建设思路浮出:2040年建综合性全球城市》,载http://news.cnstock.com/news,bwkx-201511-3619827.htm,于2018619日最后访问。

(15) 姚芳:《社区管理中街道办事处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分析》,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

(16) 周迅:《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  城市人民法庭的功能重构》,载《人民法院报》20161012日第005版。

(17) 王秋良:《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71012日。

(18) 金晓平:《经济学视角下专业合议庭制度的构建》,载《研究生法学》2017年第32卷第2期。

(19) 贺卫方:《司法区域的构思》,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20) 成都法院网:《城市治理法治化背景下社区法庭的现状评判与改革进路》,载http://cd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3/id/1827281.shtml,于2018619日最后访问。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