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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城市人民法庭建设功能重塑的调研报告
作者:高虹、王华伟、牛毅刚  发布时间:2019-02-24 16:20:38 打印 字号: | |

引言

人民法庭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其设置的目的和初衷为“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确立此项制度以来,各地人民法庭在方便群众诉讼、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及经济特区等地区发展迅速,当代人民法庭“城乡二元”结构体系特征明显。另外,城市功能调整、社会主要矛盾转型、供给侧结构改革、社会综合治理步伐加快、法院案件数量及种类日新月异,这些都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1),改革步伐应该加快,城市人民法庭布局及功能亟待重新定位。笔者以四个直辖市303个人民法庭为样本,查找城市人民法庭在布局及功能定位方面存在的不足,分析改革必要性,明确改革路径。

一、镜像:城市人民法庭功能及设置的现状  

城市人民法庭按地理位置分为城区和郊区人民法庭,比对样本中的人民法庭大约有65%左右分布在城区,35%左右分布在郊区或山区,大部分人民法庭成立于2005年之前,成立时主要考虑地区人口、案件数量及方便群众诉讼等因素。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城市人民法庭在布局及功能定位上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 法庭数量分布不均现象明显

     我国的社会经济飞跃发展,农村的村、镇建设变化很大,交通、通讯建设得到极大的改善,行政区域已经发生了变化,但人民法庭的设置还是原封不动。(2)以直辖市法院为例,郊区纳入城区、农村步入郊区、县改区,区域功能转型、区域人口增多,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部分法院收案数与十年相比增长近十倍,辖区内依然没有设立人民法庭。另外,同类人民法院(3)的法庭数量层次不齐,以北京M、F两家山区法院为例,M法院山区面积广、山里群众诉讼不便,仅设立了3家人民法庭,而F法院情况相当则设有7家人民法庭,M法院的法庭数量甚至不及某些城区法院的法庭数量。

(二) 中心城区法院与法庭距离较近

城市人民法庭在布局上的一个显著问题是距离过近,特别是中心城区法院的人民法庭,群众到本院诉讼已不是难题。笔者随机选取调查样本中4个中心城区20个法庭核算本院到法庭时间成本。

1.中心城区法庭距本院时间成本核算表(4)

距离(公里)

3-5

5-10

10-15

15-20

数量(个)

5

4

    7

    4

公交用时(分钟)

15-40

30-50

50-90

60-90

开车用时(分钟)

10-20

20-30

30-50

45-55

距离、时间核算发现部分中心城区的法院机关与人民法庭距离过近,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诉讼与到法院机关所在地法院诉讼用时成本没有太大的区别,部分人民法庭管辖领域的区位优势不明显。另外。在调查样本中至少有5个人民法庭仍与本院机关合署办公,没有独自的办公场所,实为机关的内设机构,未能有效发挥人民法庭为地区群众服务的作用。

(三)人民法庭与法院内设审判庭功能同质化

调查发现,城市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仍以传统民事案件为主,与法院民商事审判庭功能相同。以北京法院为例,目前承接商事案件的专业化法庭有2家、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法庭有1家,其他人民法庭均为传统民事法庭。笔者对比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四个直辖市的专业化法庭数量不足5%,有的人民法庭成为了法院内设机构或是第二办公区,负责办理本院交办的相关案件。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中,内部审判机构精简整合,审判组织集约化、精细化,而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第二个外派民事审判庭,与改革要求不匹配。

(四)人民法庭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不同人民法庭之间的功能存在较大差距,当事人在不同人民法庭的诉讼体验也是不一样的。例如部分人民法庭窗口建设完善,为当事人诉讼活动提供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等集成式、一站式服务,使当事人能够感受到人民法庭与法院机关同等的诉讼服务,但大部分法庭的功能建设尚显落后,功能基本满足当事人开庭需求。笔者随即抽取了调查样本中10个人民法庭,发现能够立案的法庭只有2个,大部分的当事人需要到本院立案后再到法庭进行诉讼活动,人民法庭的便民功能并未完全得到发挥。

(五)人民法庭案件压力大小不均

在城市变迁和发展过程中,辖区案件数量与人口数量虽有直接关系,但更多中心城区及功能拓展区的法院案件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及核心产业的发展有着更直接的关系。因此,部分区域人民法院传统案件数量没有明显增长,但与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城市变迁等有关案件增速明显,人民法院承载案件的压力随之增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庭之间收案差距。

2.H区7家人民法庭2017年收案情况

人民法庭

A

  b

  c

  D

e

  f

  g

收案(件)

7073

6527

5581

27047

4688

4636

6025

 

3.同一直辖市近郊区6家人民法庭2017收案情况

人民法庭

A

b

c

D

e

f

收案(件)

284

703

776

322

655

1168

通过表格对比说明,城市人民法庭之间存在收案不均衡、中心城区法庭收案远高于郊区法庭的现象(详见表2、3)。

(六)人民法庭管辖地域范围迥异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除机构编制报请外,其运行模式、管辖范围均由本院自行决定,对人民法庭的布局及功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调查样本中,有45%左右的人民法庭管辖3-7个街道或乡镇的案件,35%左右法庭管辖案件1-2个街道或乡镇的案件,剩余20%左右人民法庭办理专业性案件、办理部分地区案件及本院部分案件,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及功能定位情况各异,其配置的合理性需要深入研究。

人民法庭分布不均、管辖标准异同、功能差异较大等现象已经成为全国大中城市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二、围城:城市人民法庭的改革必要性

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极具乡土特性的人民法庭,已经愈发不能满足人们对司法提出的更高的职业化、专业化要求。5)特别是城市人民法庭,其原始功能定位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存在改革的必要性,同时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境亟待解决。

1.城市规模的扩大

2001年至2016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7.66%增长到57.35%,平均每年2000万农村人口流入城镇。(6)上海以87.6%的城镇率位居榜首,北京仅次于上海达到86.5%,天津排在第三位,为82.93%。农业和农村人口在城市所占的比重已然很小。(7)

人口向城市聚集,城市经济发展迅速,而城市人民法庭设置布局依然如故,已经跟不上城镇格局变迁的步调。

2.人民法庭任务量的增长

人民法庭在案件调处上承担着繁重的任务,以北京法院为例,近四年全市人民法庭结案510047件,占全市法院同期结案总数的21%。另外,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14《意见》)提出:“人民法庭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面利民举措。”(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实施繁简分流后的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审理。(9)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面临更加艰巨的工作任务,最高法院的两个意见也给人民法庭在布局和功能创新提供了思考的空间。

3.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

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既要求法院外部参与主体分工协作,也要求法院与人民法庭各司其职。作为司法触角在街道社区的延伸,城市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理应与法院本部民商事审判庭有所区别,大量、快速消化简易民商事案件不失为重塑其功能、再续其生命的有益尝试。2014年《意见》中也指出,“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人民法庭在大调解机制中肩负着指导和化解双重重任,然而我国ADR机制建设尚未健全,人民法庭的主要功能仍主要停留在化解区域内涉诉讼案件,缺少与地方行政机关、调解组织的配合,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化解机制及组织保障体系,长期处于孤立状态,限制了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功能发挥。

另外,人民法庭的功能及案件管辖更多体现了本院机关的意志,缺乏统一的刚性规范标准,以至于出现法庭功能差异、发展不均衡、管辖混乱等问题,司法行政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法庭功能的发挥。

三、破茧:城市人民法庭的功能重塑

德国城市社会学家韦伯在“城市”一文中提出了“完全城市社区”的定义: “一个聚居地要成为完全城市社区,需要具备下列特征: ①防卫力量; ②市场;③有自己的法院; ④相关的社团; 至少享有部分的政治自由”。10) 可见审判力量在城市市区中的功能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司法改革、法院内设机构调整的背景下,人民法庭如何兼顾“两便原则”,既能立足于城市及区域发展定位,满足社会发展对法院工作的需要,又能立足于法院的工作实际,解决法院面临的现实困难。笔者认为,城市人民法庭与偏远地区人民法庭在未来发展方向上应当有所不同,笔者从宏观把控和微观处理两个层面对人民法庭的功能进行重塑。

(一)宏观把控:立足于功能分类的思考

1.承接速裁案件功能

速裁机制是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负担,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也为速裁机制的探索和完善建立了理论和制度基础。在新民诉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预估的全国基层法院受理小额诉讼将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30%左右。(11)现实中,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大部分简单案件未能及时快速处理,最主要的原因是缺少专门机构承接小额诉讼案件。

在内设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设立单独的机构承接相关案件不现实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城市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基层基础,与辖区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有开展民调及小额诉讼的先天条件,因此可将人民法庭改为速裁(小额诉讼)法庭,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原则,将大批简易案件化解在基层基础,让更多的法官专心审理事疑难复杂案件,促进基层法院多元纠纷化解体系的建设。

2. 开展专业化审判功能

专业化审判的来源于“专门法庭”的设立,所谓“专门法庭”一词无论在学理还是实践中均能科学、准确地概况专门审理特定类型案件的审判组织,专门法庭的设立与所在社会、经济、文化、地理因素有莫大的关系。12虽然从法律层面未能给人民法庭开展专业化审判找出依据,但在实践中,北京西城金融街法庭、朝阳的奥运法庭、上海的世博法庭等专业法庭的设置,充分展现了人民法庭服务大局、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政治功能,专业化人民法庭的设置是回应当地司法需求有效方式之一。在欧美国家建立专业审判庭的做法亦不鲜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业化审判尚处探索阶段,专业化审判可探索和开发领域更为广阔。

笔者认为,中国在推广专业化审判的道路上,人民法庭可以作为重要的承载基地,以城区人民法庭改建为出发点,可选择规模完善与本院距离较近的人民法庭作为试点法庭,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结合本院或者所属中院辖区内数量较多专业案件,探索建立医疗、保险、互联网金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化法庭。专业化法庭的法官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同时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配合法官开展专业化审判。专业法庭享有较为独立的人事权,专业法庭庭长有管辖案件辖区专业审判人员调配的建议权,法庭案件管辖权由高级法院指定,不受本院干涉,减少专业化法庭的地方行政化色彩。

(二)微观处理:立足于区域功能承接、案件集约办理的思考

1.服务城市核心功能定位

在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许多城市特别是直辖市的中心城区已经或者将要达到现代化城市的水平,城市发展的现代化对于专业化的需要愈加强烈。另外,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城市功能的发挥对于国家整体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实中,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结构特点,也有不同功能定位,许多大中型城市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各项发展要素的聚集能力,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特别是北京、上海等国际大型城市功能定位更加明确,北京的“四个中心”建设,即政治、文化、国际交往、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在“十三五”期末要基本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海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同时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13)

城市功能具体分布在区域功能定位上,城市功能调整也给城市人民法庭的发展带来的机遇与调整,笔者认为,人民法庭功能调整可与城市区域定位功能相配套。例如北京的海淀区主要承载科技创新功能,相应可探索完善科技创新法庭,通州等主要承载城市副中心功能,可以探索建立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法庭,石景山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可探索筹建文化创意产业法庭,等等。在全国其他省市,例如山东烟台市莱山区打造以行政、文教科研、高新技术为主的城市创新区、牟平打造以生态农业、现代工业、医养结合为主的综合功能区,等等,目的都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把城市功能做大做强,结合城区功能定位组建相应的专业法庭与直辖市异曲同工。

2.立审执一体化办理

出于“两便”原则的考虑,以及立审执集约化的处理,可以推进人民法庭从立案到执行全程办理,在执行环节可考虑所派法院执行庭向人民法庭派驻执行法官的方法完成,亦可考虑在人民法庭设置专门执行法官来完成,人民法庭的执行法官便于掌握案件情况,利于快速开展相关执行工作。对于一审终结的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在判决或履行期限后可直接到人民法庭立案窗口申请强制执行,减少本院对于简单执行案件的介入,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提高简单案件的执行效率。

四、重生:城市人民法庭改革的路径

城市人民法庭在保持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其发展路径应当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符合城市功能的定位,可选择的改革模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一)人民法庭全部改造成速裁法庭

1.科学设定人民法庭数量。城市人民法庭与街道办事处均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延伸至基层的神经末梢,都是贯彻国家法律意志,其设立宗旨都是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4)但从设置的比例和数量上分析,人民法庭数量明显少于街道办事处数量,一个法庭管辖几个街道案件,甚至一个辖区十多个街道未涉设有法庭。从诉讼成本角度分析,人民法庭数量越多,当事人所需的交通成本和诉讼成本相应减少,基层群众接收法律服务更加便捷。从审判成本分析,人民法庭数量增多,可以分流化解法院案件,减少法院审判压力,但势必增加法院人力资源成本和建设经费支付。权衡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城市人民法庭不应当因城市核心功能变化而导致法庭职责调整而撤并,其设置可采用中心设置主义,根据案件数量每3-5个街道设置一个人民法庭较为合适,建立相应的定量管辖调整机制,根据收案数量定期调整人民法庭管辖范围。根据地区人口、案件数量核算每个人民法庭的人员编制,对于增加的人员编制首先由本法院内部机构改革人员进行填补,不足部分由编办划拨。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统一由高级法院进行协调,保障法庭用地,减少基层法院自身经费开支。配齐配全城市人民法庭,保障其进一步开展工作。

2.人民法庭承接简易案件。从案件繁简分流角度出发,将辖区全部人民法庭改造为速裁法庭,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及部分简易案件,本院专门负责审理疑难复杂及专业化案件,将简易案件化解在基层基础。速裁法庭的审判团队由年轻法官及助理担任,充分发挥基层法庭培养培训基地的综合作用。人民法庭较少或没有人民法庭的法院,保留本部速裁或建立本部与人民法庭联合速裁工作模式,当某法院案件在某一时期急剧增长时,可由辖区中院协同指定其他区县的速裁法庭代管,协同调处案件。速裁法庭设置在部分地区试点收到了一定成效,例如,2015年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简易法庭改造进行了尝试,该院第四季度将部分简单民商案件由孝陵卫人民法庭集中审理,当季该庭审结案件546件,超过全院总结案数的80%,2016年又将锁金村人民法庭确定为另一个简单案件审判庭,将全院约3500件简单案件交由两个法庭集中审理,审判质效得到明显提升。(15) 

3.配套建立案件甄别、移转机制。由市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修订本区域内速裁判法庭简易案件的受案标准,打破人民法庭收案管辖限制,当事人可就近选择本院或小额诉讼法庭进行立案,若法庭受理后,根据受案标准甄别案件繁简程度,简案由受案法庭消化,疑难复杂案件自动移转至本院相应内设庭室,减少当事人立案及诉讼往返法院次数。

第一种改革模式立足于对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未能直接体现人民法庭服务城市功能定位的作用,且缺乏对城市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考量,向全国城市复制推广难免受限。笔者认为向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城市适用推广较为适宜,既兼顾了人民法庭便民利民的原则,又能达到快速解纷的作用。

(二)人民法庭全面改造成专业化法庭

1.探索专业化法庭建设的可行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16)建立跨行政区域管辖案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北京、上海等地探索建立了知识产权中院,在基层法院也尝试探索跨域管辖案件,例如北京石景山法院,代管昌平、门头沟、延庆等地知识产权。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由其作为跨区域专业化案件的“试验田”不存在制度和机制上障碍。

2.专业化法庭的经济学价值。“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判决成本…同时,我们绝不能忽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类型化案件专业合议庭的构建会促进专业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磨合和默契,加强合议庭成员间在一般均衡体系下的完全信息状态中裁判意见的一致性,强化类型化案件的前瞻性调研与思考,从而畅通裁判效率,统一裁判法律认识与理性认识,减少单位司法裁判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交易成本与当事人机会成本,最终提升司法效率。(17)

3.将全部法庭改造为专业化法庭的初步构想。1)探索跨域专业化法庭。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这项规定为人民法庭在探索打破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构方面留有充分的制度空间。(18)以城区人民法庭改建为出发点,可选择规模完善与本院距离较近的人民法庭作为试点法庭,结合城市功能定位、辖区专业案件特点建立相应的专业化法庭,专门审理医疗、保险、互联网金融等具有普遍性特点、全国具有示范价值的专业案件,专业化法庭的职能定位随着城区功能的转型、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案件特点可在特定时期内进行转变,专业法庭的法官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与专业法庭的功能相匹配。专业化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性质设置管辖范围,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化法庭,例如著作权案件法庭、医疗案件法庭等,可以代管某一区域内相关案件专业法庭,专业法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配合法官开展专业化审判。2)法庭层级的考虑。基层派出的专业化法庭仍然隶属于本院,为了保持专业审判的一致性、权威性,上诉案件应当由专业化中级法院或中院专业审判团队进行审理,条件成熟地区可建立专业化审判中级法院。随着专业化法庭的探索和完善,部分专业、技术程度较高的案件如果不适合基层法院管辖,可上调管辖法庭的层级,由中院直接管辖此类专业化法庭,此类案件的上诉法院变为高级法院,进一步提升专业法庭案件专业化程度及裁判的专业化水平。3)专业领域的考虑。此问题笔者从四个维度进行设计,一是根据区域核心定位和业态发展,设置相关的专业法庭,例如科技创新法庭。二是根据法院案件集中化、类型化特点,设置相关的专业法庭,例如信用卡服务、互联网金融法庭。三是根据案由特性,设立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法庭,例如环保法庭、保险法庭。四是根据政治因素,设置临时性专业法庭,例如冬奥法庭。

第二种模式最大的优势是精细化审判,促进了裁判尺度的统一,强化了人民法庭服务城市发展的作用,但在全国推广的普适性欠缺,可在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等大中型城市试点推广,尤其适宜在相应城市中心功能区域设置。

(三)速裁法庭+专业化法庭构建

1.基础性改革。本着“两便”原则,依据所在城市地缘特点、案件状况,将城市郊区的人民法庭全部改造为速裁法庭,承接所在区域内的简易(小额速裁)案件,本院专门审理人民法庭移转或本院受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对于人民法庭设立较少或案件相对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跨区域就近管辖。中心城区人民法庭人才集中、案件复杂,因此可全部改造为专业化法庭。速裁法庭、专业化法庭的运行模式前文有所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推进城市人民法庭“双轨制”建设,考虑了城市郊区群众因为交通不便诉讼难的问题,同时引入了速裁机制和专业化审判,促进案件多元化解。

2.深层次改革。依据地缘相近特征整合人民法庭数量,探索建立若干(少于原有法庭数量)集中管辖多个乡镇街道案件的速裁法庭,其余被整合缩减的人民法庭机构依城市发展定位为依托全部改造成不同层级的专业化法庭。

为了加强速裁法庭与所辖街道的联系,应当探索在速裁法庭所辖街道建立完善“社区法庭”,将司法的触角延伸至城市的最基层。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社会治理时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社区法庭”建设,但由于办案经费、人员数量有限,仅靠自身力量推进社区法庭全覆盖,时间场所固定化,难免有所力不从心,社区法庭建设“流于形式”甚至存在“搁浅”的现象。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社区法庭的工作也是审判活动的一种延伸。人民陪审员具有丰富的基层调解经验,由其作为“社区法庭”“巡回审判点”的负责人较为合适,对于所辖区域的纠纷可先行开展诉前审判活动,速裁法庭与社区法庭直接对接,另外可通过社会购买的方式配备社区法庭工作者,确保法院工作与基层社区的无缝对接,为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开辟新的实践基地。

第三种模式兼顾了城市功能定位及人民法庭地域、专业特点,既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又能发挥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笔者认为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城市人民法庭建构模式,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在全国城市试点适用、复制推广。

结语

城市人民法庭的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城乡二元”结构体系的形成必将推动人民法庭“双轨制”或“多轨制”运行。城市人民法庭功能的重塑和设置的调整,不仅要总结历史的经验,更要回应时代的要求,在遵循“两便”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从改革需求、城市建设、人民期待的实际出发,走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道路。笔者相信,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必将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挥重要作用。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1210)。

(2) 廖忠东、赖晓龙:《浅析人民法庭建设的现状及完善》。

(3) 同类人民法院指辖区人口数量、规模及收案数量相当的法院。

(4) 通过百度地图计算早高峰用时。

(5) 孙怀君、袁勇:《城市化进程中人民法庭建设的思考》,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7月。

(6) 钱智勇、薛加奇 :《关于生产和需求关系的经济学演进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5月。

(7) 第一财经网:《这10个省份城镇率超60%,京津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载https://www.yicai.com/news/5295674.html,于2018619日最后访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124日)。

(9)  周迅:《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城区人民法庭的功能重构》,载《人民法院报》20161012日第005版。

(10) 孙明洁:《城市社会学的主要理论及其发展》,载《城市问题》1999年第3期。

(11) 段艳闯:《小额诉讼问题的分析》,载《青年时代》201620期。

(12) 陈鸣:《专门法庭的法律构造与机构建制》,载东南司法评论2014年卷。

(13 ) 中国证券网:《十三五”上海城市建设思路浮出:2040年建综合性全球城市》,载http://news.cnstock.com/news,bwkx-201511-3619827.htm,于2018619日最后访问。

(14) 姚芳:《社区管理中街道办事处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分析》,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

(15) 周迅:《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  城市人民法庭的功能重构》,载《人民法院报》20161012日第005版。

(16) 王秋良:《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71012日。

(17) 金晓平:《经济学视角下专业合议庭制度的构建》,载《研究生法学》2017年第32卷第2期。

(18) 贺卫方:《司法区域的构思》,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