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现代金融产业已成为石景山经济的新名片。曾经的传统重工业正深度向国家级绿色转型发展示范区转型。金融街控股、搜狐畅游、中国保信、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银行卡检测中心等53家高端优质金融企业落户石景山,为石景山区的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伴随着现代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涉银行信用卡、互联网金融等案件大量出现,相关法律问题应当引起高度关注。特别是涉及银行大量涉诉、银行卡纠纷频发,近三年来石景山法院审理银行卡相关民商事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趋势。巨大的案件量增幅暴露出相关银行在银行卡业务中存在风险控制缺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合同义务履行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此,石景山区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对本院近三年受理的涉银行卡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司法统计、查阅案卷、文献检索、专题讨论、与银行座谈等方式,梳理、总结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其成因并就银行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纠纷解决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 近三年审理涉银行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案件类型及数据统计
2015年至2017年,石景山法院共受理涉银行卡民商事案件5793件,2015年收案727件,2016年收案4件,2017年收案5062件,案由涉及信用卡纠纷、借记卡纠纷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信用卡纠纷 | 借记卡纠纷 | 储蓄合同纠纷 | |
2015年 | 721 | 2 | 4 |
2016年 | 2 | 2 | 0 |
2017年 | 5053 | 3 | 6 |
在上述案件中,银行作为原告的案件仅涉及信用卡纠纷案件,具体案情为银行诉请信用卡透支用户还款,共计5765件,占全部涉银行卡案件的99.5%;银行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信用卡纠纷、借记卡纠纷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这其中,持卡人诉称因本人银行卡盗刷要求银行赔偿案件共计16件,占该类案件的57.1%,涉外银行卡盗刷案件4起,其中3起为2017年受理,其他案件涉及储户诉称ATM机出现故障导致退款失败要求银行赔偿、因第三人冒名办理信用卡并消费要求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从诉讼主体来看,2017年涉诉案件量最多的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所涉案件达5002件,其他涉诉银行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永乐支行、北京古城支行、北京八角北里支行、北京石景山支行、北京樱花支行)、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角北支行、北京金顶街支行、北京重兴园支行、北京石景山支行、北京古城东街支行、北京北辛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北京苹果园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科技园区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樱花支行外,所涉银行均在石景山辖区范围内。
从案件审理程序来看,2015年至2017年,银行作为原告的5765件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共5047起,主要原因为被告无法直接送达只能公告送达;银行作为被告的28起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共12起,大多为盗刷案件,主要原因为该类案件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较为复杂,银行及持卡人对责任承担的争议较大。
从案件裁判方式来看,在2015年受理的727件案件中,以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审结的案件共有662件,其中银行作为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为657件;以判决审结的案件31件,以调解审结的案件共34件。在2016年受理的2起案件中,以银行为被告的一起案件以撤诉审结,另外一起以调解审结。在2017年受理的5062件案件中,除117件在审案件外,以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审结的案件36件,其中银行作为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仅4件;以判决审结的案件共4905件,以调解审结的案件共4件。
从诉讼标的数额来看,银行因持卡人透支信用卡而提起诉讼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最高诉讼标的金额为1 012 920.78元,最低诉讼标的金额为1124.21元,仅7起案件低于10 000元,标的额为100 000元以上的占该类案件的42.6%。
2015年至2017年共受理涉银行卡刑事案件10件,银行卡盗窃案件7件,信用卡诈骗案件3件。其中银行卡盗窃案件均为被告人盗窃储蓄卡后通过尝试输入密码等方式在ATM机盗取钱财。而3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均为恶意透支信用卡情形,透支本金分别为39 908.3元、40 153.4元、271 476.28元,被告人存在申领多张信用卡透支使用、用于赌博等非法用途、自身没有还款能力、经银行多次催收不还甚至躲避银行催收等情节。
(二) 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1.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大幅增长,2017年石景山法院审理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高达5049件。收案数量激增存在多方面原因:一是驻区企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持卡人在领用合约中约定由石景山法院管辖因合约履行产生的纠纷,并由其作为诉讼主体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用户催收;二是信用卡市场蓬勃发展,银行在追求发卡量同时降低了发卡门槛,在发卡时对持卡人信用及还款能力审核不严,容易出现持卡人透支消费后无能力还款情形,并因此产生纠纷;三是银行在综合考虑成本、效果等各种因素后,在严格的财务审查制度及缺乏更有力核销手段的情况下,倾向于选择诉讼实现账目核销,且一般采取将积攒下的大量信用卡透支纠纷批量集中诉讼的方式,导致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量在某一个时间点巨幅增长;四是由于信用卡透支纠纷与信用卡诈骗案件分界不清晰,目前也没有关于这类案件民刑衔接的具体指引,对于许多已达到信用卡诈骗案件入罪门槛的持卡人,由于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较长,银行更愿意选择对其提起民商事诉讼而非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民商事诉讼的案件量。
2.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对透支消费的持卡人“送达难”,采取公告送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尽管银行在与持卡人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时预留了持卡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但由于持卡人地址申报不实、银行对信息审核不严以及持卡人转移住址故意逃避还款等原因,诉讼阶段中经常出现无法找到被告的情形,最终不得不通过公告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加大了司法资源投入,延长了审理时间。
3.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显现新特点。以使用信用卡分期透支购车为例,银行将信用卡业务与贷款业务相结合,与信用卡透支用于日常消费不同,在该类业务中,持卡人需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并以所购车辆为银行设定抵押担保,手续费一般也是分期支付。当持卡人逾期支付分期款项时,银行以信用卡透支利息计算方式主张逾期利息并计收复利,甚至就手续费部分主张高利高息,此外还会产生滞纳金等费用,各种费用计算方式复杂,并在无形中形成了多种违约金责任形式。
4.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出现新情况。由于公安机关对银行卡盗刷案件的有力打击及芯片卡的普及使用,境内伪卡盗刷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境外商户大多仅接受安全性相对较低的磁条卡的使用,持卡人在境外刷卡消费后信息被复制并遭遇盗刷事件趋多。随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与银行卡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广泛应用,无卡盗刷案件也逐渐增多。
5.银行金融服务意识欠缺是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持卡人常以对信用卡领用合约条款内容不清楚作为抗辩理由,由于领用合约字体较小导致持卡人阅读不便将直接影响对银行是否尽到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的认定。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对于盗刷缺乏识别、补救机制,多数银行均持放任态度,理由是刷卡消费后资金虽处于预授权阶段,但根据Visa、万事达等国际结算组织的规定是无法撤回的,持卡人挂失银行卡后,银行未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责任承担。
二、 涉银行卡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一)对刑民交叉的处理
1.信用卡透支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
为了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我国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根据数额不同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就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达到了入罪的金额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高院已于2011年出台《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明确了管辖与受理范围,对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债权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可区别不同隋况予以处理:持卡人透支本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告知债权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透支本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如发现透支情节特别恶劣的,亦应告知债权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的,应依法受理债权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透支本金在1万元以下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目前北京法院缺乏类似的审判指引及联处机制,信用卡透支纠纷刑民界限模糊、裁判尺度不统一,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惩罚甚至被束之高阁。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讲,仅以催收次数、透支金额、拒还时间等客观要件作为入罪标准,容易导致忽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出现机械入罪现象,如何做好信用卡透支纠纷的刑民衔接值得思考。
2.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
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方面常常以“先刑后民”作为答辩理由,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确有法官遵循“先刑后民”原则裁定驳回持卡人对发卡行起诉。
但也有意见认为利用银行卡骗取银行存款的犯罪行为是针对银行的犯罪行为,而不是针对持卡人的犯罪行为,持卡人请求银行支付存款或消除信用卡消费记录系基于银行的不适当履行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说明: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于银行卡盗刷刑事案件侦破较少,若等到刑事案件完结再处理相关民事案件,不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和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盗刷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不应当以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尽管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前提,但盗刷事实认定、发卡行与持卡人责任分担等方面也需要借助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事实加以明确,如何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先行处理好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也需要法官思考。
(二)对利息及各项费用的司法裁判
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一般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当期欠款的,适用免息还款;未全数清偿的,按月计收复利;每期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以最低还款未还部分为基数计收滞纳金;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等。信用卡业务与贷款业务相结合时,还会因分期付款产生手续费,在手续费未按时缴清的情况下,未缴手续费款项也会计入信用卡账户适用透支利息的规定。由于利息及各种费用计算方式复杂,银行主要依赖其内部系统进行计算,应诉时常出现无法说明诉讼请求金额、难以详细计算等情况,对司法裁判造成障碍:
1.银行在起诉时往往首先计算出截至某日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各种费用的具体金额,以此作为起诉金额;然后附加请求自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其他费用,该金额无法具体计算出。也有银行在起诉时直接主张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各项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起诉金额为本金数额。判决中需依据银行的诉讼请求依次列明主文判项,但由于银行以其系统计算数据为凭借,而系统数据也处于实时变动状态,导致起诉金额、判决金额、执行金额均不相符。
2.由于利息及各项费用的计算复杂,判决中只能笼统说明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照领用合约计算,或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简单解释计算方法,实际执行数额均以银行一方提供的系统计算数据为准,法院事实上无法对数额计算是否符合约定、是否准确进行审查。
3.按照目前信用卡透支计息方法,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以及月5%的滞纳金即使按照单利计算,每年滞纳金也将达到60%、利率达到18%,若按复利计算,以10000元欠款为例,滞纳金和年利率总和将达122.37%。一方面复利计算及滞纳金均带有违约金性质,重复收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考虑;另一方面,信用卡透支后的高利高息是否符合公平原则也值得反思。目前已有判决否定了信用卡透支产生的高利高息,并按照年利率24%进行调整,但这种调整也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遭到质疑。
(三)对银行卡盗刷案件中责任分担的认定
在发生银行卡盗刷时,发卡行对盗刷人的付款行为不构成对持卡人的履约行为,若发卡行表示将不在相应额度内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服务,例如减少或扣划持卡人借记卡账户资金等、要求持卡人对盗刷人的透支金额还款等,均视为发卡行违反银行卡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银行主要的抗辩理由为持卡人无法证明盗刷事实、有不良用卡习惯、未及时查看账户变动通知导致损失扩大、对泄漏个人信息及密码有过错等。若持卡人无法证明盗刷事实,则银行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持卡人也存在违约行为,则会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免发卡行的违约责任,影响发卡行与持卡人的责任分担,但对于哪些能够构成银行的减免责情形以及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分担比例,则缺少相关审判指引,尤其是随着网上支付、移动终端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兴起,与此相对应的各方新的权利义务也需要进行明确。
1.银行减免责情形的认定及责任分担
一般认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持卡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泄漏个人信息或密码的,可在过错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发卡行的责任。诉讼中,银行几乎所有的抗辩理由都能归结到“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合法交易因而不存在盗刷”或“虽认可存在盗刷但盗刷的产生原因系持卡人泄漏个人信息或密码”。
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距离证据远近及举证能力大小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同时也达到平衡发卡行与持卡人权利的效果。一般而言,持卡人能够提供证据初步证明案涉交易期间持卡人及真卡均不在交易现场的即可认定为伪卡交易;持卡人对信息及密码泄漏有过错应当由发卡行举证证明,而非由持卡人自证清白。尽管考虑到发卡行相较持卡人而言在举证能力方面占据优势地位,因而倾向于赋予发卡行更重的举证责任,但在无卡盗刷情形中,持卡人仍然常常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如在发卡行举证证明争议交易的IP地址与其他交易的IP地址一致、支付验证码短信已成功发送至持卡人预留手机号码时,持卡人常常无法举出反证证明交易并非由本人操作或本人并未收到验证码短信,在这种情况下一律由持卡人承担不利后果是否公平,值得思考及讨论。
此外,持卡人习惯将银行卡借与他人使用、在银行卡背面书写密码、银行卡丢失后不及时挂失等均属明显存在过错的情形,但更多情形下,发卡行主张的持卡人过错与盗刷产生的因果关系并不十分确定无疑,导致过错认定存在不统一,如持卡人点击可疑链接导致信息被窃取是否能视为其存在过错等。而即使认定持卡人存在过错,如何确定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也是审判中的难点,目前大多是法官根据个人主观认识进行自由裁量,缺少相对客观的标准。
2.损失扩大的认定及责任分担
在有些案件中,银行还主张持卡人未及时查看账户变动信息并进行报警或挂失导致损失扩大,但持卡人也会相应主张其由于电信网络原因未及时收到银行卡账户消费信息或由于其他原因未及时看到消费信息。尤其是在出现连续盗刷的情形下,发卡行与持卡人往往对于是否构成损失扩大及责任分担各执一词。
对此,有意见认为持卡人负有认真核对发卡行发送的账户变动信息、及时向银行通知盗刷情况的义务,毕竟除非持卡人告知银行,否则银行无法知晓盗刷的信息,遑论采取止损措施。但也有意见认为,银行开通账户变动信息提醒业务是为更好的服务客户,虽然客观上能够有助于客户及时发现银行卡内资金流动不正常的情况,但并不能因此当然加重持卡人的负担,且短信提醒服务是持卡人有偿定制的,持卡人购买的应当是服务而非义务和负担。即便是在一般理性认知情况下,持卡人也不具有每时每刻均在收到账户变动信息的同时随即查看的义务和能力,更别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第一时间查看信息的情况,如因手机失窃无法及时查收信息、老年人对手机短信功能不熟悉等,对持卡人科以较重的义务确实不符合情理。
即便能够认定持卡人对于没有及时挂失或报警存在过错,合理损失及损失扩大部分似乎也无法进行清晰划分,责任分担又只能根据法官的主观判断及自由裁量。
三、 对策及建议
(一) 加强对信用卡透支案件的联处协调
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定期相互通报信用卡民事纠纷及信用卡诈骗案件情况,通过案件通报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引导商业银行依照法定要件规范自身的起诉和报案行为。探索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关于信用卡民事纠纷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衔接、移送机制,规范民事案件起诉及刑事案件报案材料的审核标准,畅通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信用卡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通道,避免增加债权银行诉累。在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及公安相关侦查部门设置专门联络员,负责案件通报、移送、信息管理、案件协查及协作配合等联络工作。
(二) 优化银行风险控制途径
通常认为,利息、罚息和复利是对货币时间价值与风险资产投资报酬的体现。由于银行信用卡业务采取还款期内免息方式,逾期利息是该项业务的主要收益,从另一方面来讲,持卡人透支使用信用卡后欠款是银行承担的风险,对持卡人逾期还款收取复利及滞纳金是对银行资产危险增大的补偿,按照公平原则,风险资产的报酬应当增加。但事实上,高利高息并没有有效弥补发卡行的资产损失,更多情况下,持卡人反而因为高额的逾期利息及各项费用而逃避还款,即使法院支持了银行的主张,银行大多仅是以判决作为内部账目核销的依据,仍然无法阻止坏账的产生。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科学审定信用卡利息及各项费用的费率及计算方式,督促银行在发卡时加强申领人信用审核及办卡流程控制,关注办卡业务人员管理,避免信用卡业务发展粗放,谨防申领人信用额度与还款能力不符以及他人代办信用卡情形。建议商业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积极约定送达地址,并以醒目方式提示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以便解决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因不诚信造成的“送达难”现象。
(三) 提高银行金融服务意识
在银行作为被告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出银行金融服务意识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尽管领用合约上均会要求申领人抄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各项规则”等申明,且该申明往往成为银行尽到提示义务的证明,但实际上办卡业务人员很少向申领人说明逾期利息、手续费、超限费等各种费用的计算方式及还款顺序。此外,在信用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大多主张款项扣划是即时发生的或向Visa组织申请拒付无效等,对于盗刷并未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即使持卡人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盗刷行为并进行信用卡挂失,但客观上却无法阻止款项流失。相对持卡人而言,银行具有更强的金融科技研发、风险防范及信息获取能力,能够更有效的采取措施控制、分散并弥补损失,银行在取得丰厚盈利的同时应当被赋予较重的社会责任,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周全的权益保护,而非强硬要求客户按内部规定办理业务、对相关情况不予明确说明,建议银行提高金融服务意识并主动作为,升级交易技术、创新金融科技,加强对持卡人防范盗刷的提示教育,针对伪卡盗刷现象健全必要防范措施和控制系统,加大与相关结算组织的沟通协作力度,对银行卡盗刷案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 探索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银行内部严格的资金支出管控及授权体系,即使是在确因银行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导致盗刷的情形下,银行对持卡人的赔偿仍然存在没有会计账目名目出账、支行无法得到调解授权、各支行之间互相推诿等困难,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诉讼中调解工作难做、自行化解比例不高,增加了司法资源投入。建议银行业协会以第三方专业调解身份积极介入诉讼程序,并探索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在银行业协会或银行内设立调解工作站;同时建议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银行卡盗刷赔付机制的调查研究,尝试通过推广有限制的保赔承诺、盗刷险、赔付基金等方式丰富纠纷解决途径,规范赔付标准、审批程序等,
(五) 明确裁判标准统一司法适用
针对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出现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及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建议上级法院在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司法适用,进一步明确涉银行卡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界限与衔接,通过规范涉银行卡案件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查明案件事实,理顺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探索规定盗刷案件中持卡人责任限额、发卡行与持卡人责任分担比例,指导法官在裁判相关案件时尽到司法审查义务,既要避免法官因个人主观认识而片面强调银行义务,也要避免为减少办案负担而片面采信银行证据。加强专业培训及研讨,规范法官对涉银行卡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相关民商法原理的认识,在法官中树立通过司法裁判推动银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