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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知识产权庭)刘伟法官审判团队春节前夕收到当事人锦旗感谢
  发布时间:2020-01-20 16:40: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景山法院行政庭(知识产权庭)刘伟法官审判团队收到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的原告送来的锦旗,称赞刘伟法官团队“人民的好法官,人民的好公仆!”

原告张某的妻子李某原系某超市的收银员。2016年12月29日早7时许,在单位附近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张某认为李某早上去该超市加班,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向石景山区某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初步证明李某符合工伤的证据材料。但公司认为案发当日早上李某并未来加班,也提交了相反的证据材料。石景山区某单位采纳了公司的意见,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向石景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景山区政府的复议决定维持了石景山区某单位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不服该复议决定,曾于2017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石景山区某单位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石景山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院经审理认为,石景山区某单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公司提交的否定李某属于工伤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因此判决撤销了石景山区某单位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石景山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石景山区某单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此后,石景山区某单位又第二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张某对此不服,于2018年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本院经审理认定,石景山区某单位第二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仍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石景山区某单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此后,石景山区某单位又第三次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张某再次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撤销石景山区某单位作出的第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该案立案后承办人刘伟法官对此案高度重视,鉴于原告张某情绪非常激动,且被告石景山区某单位对此案的态度亦非常坚决,承办人刘伟法官积极与张某及其代理人沟通安抚张某的情绪,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降低案件可能发生的影响和谐稳定的风险因素。最终,经过认真审查,合议庭认为石景山区某单位调查收集的证据仍然存在重大缺陷,石景山区某单位第三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仍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张某为此案已经三次提起行政诉讼,且案件关键证人拒绝配合案件的调查,石景山区某单位亦明确表示自己已经没有调查裁量空间,合议庭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同时也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院应当依据现有的证据,依法对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是否构成工伤直接作出判断。最终,本院认定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石景山区某单位应当认定李某的工伤,判决撤销了石景山区某单位第三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石景山区某单位对李某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原告历经近四年时间,终于得到了公正、满意的结果的同时,对刘伟法官司法为民、秉公执法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特送来锦旗以表谢意。行政庭(知产庭)全体干警也将以此为契机,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