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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规定“情势变更”
作者:张英周  发布时间:2020-06-29 16:23:12 打印 字号: | |

我国现行《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但在该条款中引入“非不可抗力”对“情势”进行限定,意图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情形之外。而实践中,对征收、新法令颁布实施、社会异常事件等情形,很难区分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对“非典”疫情究竟应归入情势变更还是不可抗力范畴,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曾引发争议。“新冠”疫情爆发后,法律界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分歧主要集中在不可抗力事件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019年10月23日,申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公司房屋教育培训办公使用。2020年3月16日,申某向法院起诉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学生无法到店咨询,经营困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某公司辩称,疫情并不直接导致不可抗力以致合同解除,亦未影响办公用途。法院经审理认为,近期,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防控处置措施,确实会对合同的目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达到合同解除的程度。综合考虑认为不宜解除合同,故不予支持申某解除合同的请求。应注意的是,新冠肺炎疫情确实给申某造成客观上损失。申某可依据情势变更条款与某公司协商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事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删除了情势变更适用于“非不可抗力”限定,明确不可抗力事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扩大了情势变更外延及适用范围,从制度设计、功能定位上理顺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条款的逻辑关系,避免适用的冲突。在疫情发生后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根本不能履行障碍时,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条款解决,造成合同可继续履行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可适用《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解决。情势变更原则创设目的,即在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客观情况下给予当事人突破合同严守原则、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公平原则一种体现。

《民法典》在情势变更中增加了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机制。当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民法典》引入自行协商机制由各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义务重新约定,体现私法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合理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或条款变更、调整,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