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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伤人,谁之过?
作者:杨惠  发布时间:2020-09-28 15:33:19 打印 字号: | |

饲养宠物的热潮正在城市悄然兴起,其背后的社会问题也逐渐凸出,遛狗不拴绳现象常有,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市民在享受饲养动物带来欢乐的同时,应当依法喂养;否则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时,将承担法律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颁布的《民法典》设立专章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民法典》并非首次规定,它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更系统、更完善地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特别规定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此处的管理规定是指对饲养动物危险预防义务的规定,主要表现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除了上述情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还存在适用严格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两种情形,主要包括: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和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上述侵权责任不存在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过失减轻、免除责任的可能。

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构成要件:

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二是产生损害结果,三是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典型案例

 

遛狗不栓绳致人损害

4岁的小红由家人带领在居住的小区内正常行走,被李某蓄养的未栓绳的狗抓伤。后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拒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为了维护小红的合法权益,小红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的动物管理人为李某,李某在遛犬时没有对犬束犬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六千余元。

法官提示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因为动物不具有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具有对动物控制和管理的责任,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否则不能减轻责任。

 

遛狗追逐致人损害

郭某外出束牵引带遛狗,孙某遛狗未束牵引带。两犬相遇打闹,郭某松开牵引绳,孙某未制止,最终导致路过的小明倒地受伤。小明将郭某和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小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万余元,并二被告作出书面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小明受伤的损害后果系为孙某之犬直接撞倒所致,故孙某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小明由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而郭某在两犬打闹过程中未能管控好牵引带,放任两犬打闹,故郭某对小明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认定孙某承担80%的责任,郭某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示

动物之间追逐打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保障公共安全的义务,安全措施要做好,追逐打闹要及时制止,以免发生损害结果。

 

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

张婆婆散步时突然被刘某喂养的长约1米的比特犬扑上撕咬,经查,刘某喂养该狗既没有办狗证也没有拴狗绳,事发现场该狗也无人看管。张婆婆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全身20余处被狗咬伤。经诊断,张婆婆伤情为狗咬伤三级暴露。后张婆婆曾多次找刘某要求赔偿,协商调解均未果,诉至法院。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犬为赵某网上购买,后赵某将该犬遗弃在大院内,院内工人喂养该小狗,其中刘某喂的次数较多。该狗长大后被拴在院内,刘某常把狗放开。法院依职权将赵某追加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咬伤张婆婆的狗为比特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赵某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明知比特犬为烈性犬的情况下,仍购买并饲养。在不具备饲养条件下,赵某未妥善处理该犬,随意将其安放在大院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故认定赵某为比特犬的饲养人,应当对张婆婆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此外,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不只刘某一人喂养涉案比特犬,但其是主要的无偿管理人。事发当天,刘某未将比特犬拴住,造成了张婆婆的损伤。故刘某应当对张婆婆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比一般的小型犬存在的攻击性和危险性更高。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同时,根据《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原饲养人即宠物主人或者现在的管理人有可能是实质饲养者、投喂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饲养动物无论是因为被遗弃还是由于管理疏忽发生逃逸而脱离人为控制的,市民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政府有关机构寻求处理。同时,对流浪动物应避免随意投喂,放任其散养,否则可能会使流浪动物产生食物依赖,长期生活在居民区附近,在得不到管束和控制的情况下,导致损害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