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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自习室”如何物尽其用
  发布时间:2021-05-31 11:43:11 打印 字号: | |

漫长疫情的来袭改变了人们以往的生活方式,全面“线下”转“线上”成为后疫情时代和互联网时代结合下催生的产物。从教育领域来看,随着寒假的来临,“线上自习室”进入人们的视野,为家长们提供了无暇顾及家里“神兽”时新的选择。

“线上自习室”,顾名思义就是将传统的自习室线上化,使用者通过下载APP软件参与学习小组,以视频的方式同步直播自己的学习过程。小组中的成员一般会有一个相近的学习目标,如某项考试、或读书等某种主题。组内可以互相监督,APP平台也会制定管控制度,借此营造自习室的学习氛围。有的小组还会设计一些专门的学习监督员等角色,使线上学习环境更加规范。但正如“双刃剑”是互联网的代名词,线上自习室隐藏的问题也应受到重视。

 

1.“学习+社交”,注意人身、财产、隐私保护

从用户的角度来讲,一定要注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自身人身、财产、隐私等多重权利加强防范。线上自习室除了自习功能,还会因其“互相监督”“一起学习”的特点演变出社交模式。同在一个自习室的用户很容易产生共同话题,线上自习室平台提供者为增加用户黏性,也会提供添加好友等聊天功能。当两人的关系日渐亲昵,线下见面可能会被提上日程。此前,男子约见网友,醒来后钱财被转走,还背上了贷款的话题冲上热搜。除了“破财”隐患,人身伤害在网友见面中也屡见不鲜。对此类现象的维权一般可援引《民法典》第二遍的物权部分及第七遍侵权责任部分,情节严重的,或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的线上自习室增加了直播学习功能,用户可以在学习的同时做直播,接受观看者的打赏。除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无合同无效情形,则赠与行为有效,因反悔而索要打赏钱款将无法受到支持。因此打赏要谨慎,出手无悔。

此外,参与线上自习室时,用户不可避免需要打开摄像头,在此模式下一定要注意对自己的隐私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视频学习时,用户应尽量选择没有标志物的公共空间进行。如确需在家中等私密场合自习,也应对私密物品进行遮挡,或移出摄像范围。

 

2.无论有偿无偿,平台应负起相应责任

线上自习室服务平台因服务内容、项目的不同,有付费或免费的区别,但从平台责任承担来看,并不会因为有偿或无偿的区别而免责。当用户按照要求注册并使用该平台,双方即成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作为线上自习服务提供方,平台应当尽到监管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由此,平台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因用户之间直接视频连线,参与线上自习时,可能会在视频中出现许多不可控因素。检索“线上自习室”时,不乏用户反应视频中会出现骚扰或“耍流氓”镜头。这就要求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应严格资格审查和身份核验,加强账户封禁和反馈投诉通道建设。

对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安全保障要求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可以参考双方订立服务合同时对安全保障标准及风险分担的约定,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平台对风险发生存在的过错程度,平台对风险的提示程度以及用户对该风险的知悉程度。因此,平台应履行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对“线上自习室”存在的风险加以告知并说明,给予用户充分选择空间。如可在进入页面设置强制阅读文段或以动画视频形式告知用户使用风险及防范技巧。

最后,《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其中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个人泄露的新闻屡见不鲜,平台亦应注意对用户个人注册及使用信息的保护。

 

3.对未成年人群体应特殊化管理

未成年因其有限的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往往是社会重点关注的特殊人群,也是“线上自习室”的一大使用群体。当网络、“线上自习室”与未成年相遇,就产生了许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使用了一整章的篇幅对未成年进行了网络保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当线上自习室将自身服务标签之一打造为是为未成年学生提供线上学习环境时,就不应在该平台页面中插入网络游戏链接,其推送内容也只能限于教育教学方面。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因此,当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通过线上自习室参与学习时,需要其父母使用其信息进行注册,而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注册线上自习室也需要经过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对于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账号充值或对自习室中的学习直播视频进行打赏的,可以参照其他网络直播案件处理规则。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及二十条规定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操作无效,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对涉案金额、年龄、智力情况、监护人是否追认及监护人是否尽到教育监管义务等情节对行为效力进行考量。


 

 
责任编辑: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