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诚信是最大的商业伦理。 如今,二手车交易市场如火如荼,但二手车交易本身便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尤以“涉水车”纠纷最为典型。作为购买方,买者自慎,应对车辆本身及出售者尽到详尽的审查义务;对出售者而言,更应对交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购买者如实全面告知交易车辆的状况,若未如实告知所售车辆的重要信息,构成欺诈。从法律上来看,单纯的不告知真实情况的消极缄默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只有在根据特别的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交易习惯的要求,可以认为有这种告知义务时,才能成立欺诈行为。为了避免欺诈的扩大化解释,对于消极欺诈的认定应严格审查,同时,消极欺诈的法律后果同积极欺诈一致。
关键词:告知义务 欺诈 欺诈的后果 撤销
【裁判要旨】
本案中,主要涉及到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在发现买卖车辆存在严重涉水事故时,如何认定卖方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消极欺诈情形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售涉案车辆未将涉水事故如实告知中银公司构成欺诈。第一,卖方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第二,被告就其应当知道的车辆状况及在销售前的涉水事故情况未进行如实告知导致买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上述行为足以构成中银公司基于获知信息不全而造成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因此认定被告出售涉案车辆未将涉水事故如实告知中银公司构成欺诈并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后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中银公司提出诉求:请求撤销《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三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6.5万元及支付三倍赔偿款79.5万元。原告2018年7月2日看到车辆出售信息,并于当日看车。当时被告承诺该车辆全程4S店保养维修,车辆没有问题。后双方签订合同,原告付款并办理转移登记。2019年4月20日原告购买保险时发现该车辆于2017年8月9日发生严重涉水事故保险金额高达13.14万元。三被告辩称:车辆的购买价格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我方已经尽到了充分审查车况义务,依据了二手车交易平台的专业检测报告,并找专业人员进行检测,都未发现车辆存在问题;三、我方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购买车辆后可以正常行驶不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厂牌型号英菲尼迪(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初次登记:2016年4月11日。行驶公里数3万。非营运性质。车辆状况良好。车辆成交价格为(不含税费)265 000元。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后,中银公司支付购车款。中银公司在交纳涉案车辆保险时得知涉案车辆曾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保险金额266 185.6元)出险赔付131 400元,出险时间为2017年8月9日,结案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
另查:2017年,原车主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请求赔偿原告保险车辆损失306 557元。2017年8月29日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驾驶车辆过程中,因雨水漫路未发现路面井盖,其车托底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诉讼中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明细载明需要更换的汽车配件包括发动机电脑、气囊电脑、起动机、发电机等17项。2018年9月3日,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31 400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某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于2018年7月9日签订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二、王某某、张某某、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某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购车款265000元;三、北京某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品牌小型客车;四、驳回北京某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三被告出售涉案车辆未将涉水事故如实告知中银公司构成欺诈。第一,卖方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首先,双方合同约定,卖方应保证向买方出售的涉案车辆的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卖方负有核查、检测车辆,并将检测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向买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其次,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可知,涉案车辆在销售给中银公司之前发生过事故且维修更换配件达17项之多,而涉案车辆在销售之前发生事故的情况,属于应当向买方告知的事项;再次,三被告虽然没有二手车销售资质,结合其在购车后短时间内通过出售获利及庭审中自认具有一定的二手车检验技术知识亦对涉案车辆进行查验的情况,其应当对涉案车辆状况及涉水事故情况知晓。第二,三被告就其应当知道的车辆状况及在销售前的涉水事故情况未进行如实告知导致买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二手车交易中,交易车辆是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及车辆维修情况,属于足以影响买方是否作出购买意思表示的重要信息。故三被告未就涉水事故相关事项告知中银公司,足以构成中银公司基于获知信息不全而造成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综上,三被告出售涉案车辆未将涉水事故如实告知中银公司构成欺诈。
关于欺诈的法律后果:涉案车辆的购买主体为中银公司,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用于生活消费需要。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例注解】
一、欺诈概念的厘清
原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原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欺诈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民事欺诈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上存在欺诈人与被欺诈的相对人或第三人;2.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3.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4.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陷于错误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二、欺诈的认定
(一)欺诈人有欺诈故意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具体是指欺诈人主观上对于欺诈行为有所认识,并且主观上希望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1.欺诈故意为“双重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陷于错误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2. 欺诈故意为主观的恶意。即欺诈的一方明知欺诈行为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欺诈行为及该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是明知;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此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欺诈行为,包括积极作为与消极行为。
1.积极作为。积极作为强调行为人的积极表示,是指积极地将不真实的事实表述为真实,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一般而言,故意告知交易相对人虚假信息的积极行为属欺诈行为。
2.消极缄默。消极缄默则是指消极地隐瞒事实。单纯的不告知真实情况的消极缄默行为,只有在根据特别的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交易习惯的要求,可以认为有这种告知义务时,才能成立欺诈行为。
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的与之相关的告知义务。行为人是否有告知义务要考虑:1.行为人明确知晓其应当告知的信息,且该信息的相对人做出决定有重大影响;2.在交易中相对人的地位处于明显的劣势,获得相关信息存在极大的困难,而行为人确掌握着该信息;3.行规的要求。
(三)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被欺诈人是因为欺诈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陷入错误认知,并由此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对此明知仍愿意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另当别论。
2.须是行为时的意思表示。欺诈是对被欺诈人行为时意思自由的违法干涉。
本案中,首先,涉案车辆的涉水事故因为涉及诉讼、鉴定理赔时间较长,买受人在交易之后交纳保险时因保费浮动才得知涉水事故的存在。但通过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曾发生过维修更换配件达十几项的涉水事故,根据二手车交易的习惯,涉案车辆出事故的状况尤其是涉水事故的状况,是影响买受人是购买该车辆的重要考虑因素,属于其应当告知的内容。其次,被告对其应当知道的涉水事故未告知,具有放任原告作出涉案车辆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从而使得原告基于对涉案车辆的错误认知作出购买意思表示。再次,在二手车交易中,交易车辆是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及车辆维修情况,属于足以影响买方是否作出购买意思表示的重要信息。故三被告未就涉水事故相关事项告知中银公司,足以构成中银公司基于获知信息不全而造成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
三、欺诈的法律后果
欺诈是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存在欺诈情形时,受欺诈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欺诈方应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承担返还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等义务或责任,而无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四、参照适用本案例时还应注意的问题
民事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不同。第一,二者的认定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欺诈”进行直接定义,不同于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对所有交易条款上的欺诈行为加以同质化解释过于绝对,平衡多元现实和制度统一才能科学地对经营者追责,根据前置义务的规范结构及其背后的市场秩序营造目的,把握丰富现实生活对法律解释的综合需求,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以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含义。第二,法律后果的不同。如果欺诈行为同时符合民事欺诈也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受欺诈一方可参照上述民事欺诈的救济方式进行救济;也可以选择维持合同效力,适用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定时仍需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于消费者及生活需要购买的规定。
法律规则本身就是生活经验的反映,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即是将社会生活的新经验通过法律解释融入到具体的裁判当中去。本案以合同法的欺诈为基础法律规范,根据欺诈的法律要件认定三被告出售涉水事故车辆构成欺诈。尽管因主体和标的的障碍未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但该案件的作出有利于规范二手车交易,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