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夏天,飞盘运动火出了圈!无论是小区空地,还是户外草坪,一群年轻人奔跑投递飞盘的身影随处可见,凭借简单易学、装备亲民、社交属性强等独特优势,飞盘从一项小众运动逐渐成为受年轻人广泛追捧的体育新宠。目前,飞盘作为“时尚运动类项目”,已被正式列入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并即将举办全国性的官方联赛。然而,飞盘运动爆火的同时又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飞盘用品应当符合生产标准
程某为体验飞盘运动,在某体育用品商店购买了飞盘商品一件,回到家后发现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且没有相应的中文标识。程某认为商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提起诉讼进行索赔。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互相退还商品和货款,并判决商家承担飞盘价款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可见,生产销售飞盘产品,应当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根据产品的特点在包装上采取适当方式标注包括产品执行标准号等产品标识内容,销售者负有验明其销售商品的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要求的义务。而当前市场上流通的部分飞盘商品,并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产品真实情况,例如飞盘的外包装未载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甚至有的产品缺少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标识。这无疑会导致消费者在购买飞盘时无法全面知悉产品信息而导致产生错误认识,这种情况下,不仅飞盘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隐患,同时也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产品标准是衡量产品质量的主要依据,在商品上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有助于消费者准确了解商品的质量等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所以,如果经营者在售卖飞盘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请求经营者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飞盘作为一种运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一般性规定,厂家在生产时应确保产品包装上印有相关标识且标识必须真实。对于国外进口飞盘,只要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理应遵守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即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应该符合相关标准。作为销售者,商家也应当尽到进货检验、审查义务,避免将不符合标准的飞盘摆上货架。飞盘爱好者在选购时需擦亮眼睛,面对价格低廉、包装简陋的飞盘产品更应谨慎辨别,着重查看产品执行标准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是否齐备。
玩飞盘受伤,谁来买单?
虽然飞盘运动因其简单易学而广受欢迎,且相对于注重身体对抗的球类运动等更加安全,但其中掷盘、跑动、争抢等行为仍具有致伤风险,尤其在对规则不熟悉且缺少裁判控场情况下,被飞盘击伤、争夺飞盘时撞伤、跑动跌伤等情况时有发生。
小周与小曹参加了江某在以其个人为群主的群聊中发布、组织的飞盘运动。运动中,小周在与小曹争夺飞盘过程中倒地受伤。事发当日,小曹陪同小周至医院就诊,并为其垫付医疗费。经诊断,小周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并进行了十字韧带重建手术,花费医疗费七万余元。小周认为,自己的损害是小曹在抢夺飞盘时撞击所导致的,小曹应当赔偿自己损失,而且江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也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小曹与江某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小曹适当分担小周的经济损失。
对于飞盘运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的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对于飞盘运动的场地运营者以及活动的组织者来说,即便损害由其他活动者造成,但如果其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也可能面临侵权责任。
飞盘运动作为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体育竞技运动,争抢、碰撞为比赛中的正常现象,在爱好者们发起并自由参加的组局中,参与者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于此类体育运动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充分知晓。在玩家们通过社群、俱乐部发布的信息,自愿参加飞盘竞技,运动过程中既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对于相关风险一般应当自行承担。一旦事故发生,除非行为人明显违背体育道德和运动规则,对受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外,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只能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分担损失。而作为飞盘活动的组织者,法律规定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运动过程中对参与人员给予活动指导及安全保障,否则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飞盘玩家群体数量快速增长的现状下,运动安全问题更应值得注意。社群在组织活动前,应当将比赛规则、常见风险、注意事项等信息向玩家充分说明,提高玩家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作为飞盘俱乐部及场地运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配备合格教练教学及充分的应急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受伤可能,并且确保在损害发生后及时救治避免损失扩大。飞盘玩家在付费参与运动时,尽量选取运营规范、服务水平高的经营机构,并提前就活动定价、培训费用、保险购买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解,避免损害发生后权益保障存在困难。
“山寨飞盘”打违法擦边球不可取
随着飞盘运动爆火,部分奢侈品及运动潮牌将飞盘作为潮流商品,以定制图案、品牌联名等方式赋予飞盘时尚元素,产品溢价随之提升,即便价格超千元的联名款飞盘在市场上依旧一盘难求。由于飞盘及周边产品的需求水涨船高,加之飞盘参与群体对时尚品牌更加关注,飞盘带来的社交认同感较普通商品更强,此类产品被侵犯商标权、被仿制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更易发生。当前,就有一些不法盯上了这块“奶酪”,通过造假仿制相关产品攀附他人品牌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有新闻报道称,市场上存在假冒、仿造某飞盘运动品牌E公司的商标及标识,盗改该公司旗下飞盘商品的图形图案,并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甚至有不法分子虚假宣称是E公司生产厂家,以欺诈的形式对外获取订单。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也可能涉及侵害E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声誉,扰乱了飞盘市场的正常秩序。
以上针对飞盘商标进行仿冒、仿造、部分修改打擦边球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因此,当假冒仿造的知名品牌飞盘达到较大金额时,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塑造自身品牌愈发重要的今天,侵权行为最多实现短期获利,一旦侵权行为暴露,必然会付出极高的代价,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针对当前飞盘行业中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飞盘厂商应当积极为旗下产品申请商标及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有条件的可以运用防伪标签等技术手段,为产品提供溯源识别。在盗版飞盘、商标侵权泛滥的情况下,权利人更应主动广泛维权,并积极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查处线索。消费者在购买高价飞盘时应选取正规渠道,理性消费,注意甄别飞盘商标、包装、标识,避免因购买仿冒产品而造成损失,一旦发现权益被侵害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或维权。就监管部门而言,应加大对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巡查及普法宣传,加强与权利人配合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不良商家的侵权成本。唯有多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方能最大限度地推动飞盘行业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