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放火案件。
2022年3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门口路边,酒后为发泄情绪,使用打火机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路边汽车的车衣点燃,造成该车辆起火,后引燃停放在旁边的被害人韩某某的汽车。火灾造成陈某的白色汽车被烧毁,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200元,韩某某汽车的前保险杠被烧损,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虽陈某某自述其因酒后不快,为发泄情绪,临时起意,随意选择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点燃,但陈某某在点燃该车车衣后即离开回家,其对点火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及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
案发现场位于成片居民区,从陈某某点火到消防人员到达现场,车辆已燃烧二十余分钟,该车已被烧毁且已将临近停放的另一辆汽车保险杠烧毁。陈某某放火时间发生在凌晨1时许,若未及时发现报警,及时扑救,火势完全存在进一步扩散风险,陈某某采取纵火的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车辆损失费、拖车费、车辆损失报价费、车辆保管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九万一千零二十七元。
法官提示:
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放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巨大损失,更有甚者会危及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饮酒并非脱罪的借口,酒后纵火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