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2023年度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30件,参审数达到30件的人民陪审员,本年度不再安排参审。
特此公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