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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软件“偷窥癖”该如何防范
作者:闫翼骎  发布时间:2023-03-27 14:08:53 打印 字号: | |

手机App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有的也会给我们增加一些风险,其中尤以两种情况最让人感觉后背发凉:一是如“3·15”晚会上公布的,部分免费破解版App运行时可以悄悄地偷走用户手机里的个人信息,甚至监听通话状态;二是有的App未经允许自动开通续费功能,用户取消订阅操作困难,“免费试用”“0元购”等套路层出不穷。那么,遭遇这些法律风险的用户该如何维权呢?


01个人信息泄露后果严重

手机App“偷窥”甚至窃听、窃取用户个人信息乱象屡禁不止,曾有媒体曝光,有的恶意App能够在十几分钟内访问照片和文件两万多次。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或是窃取用户信息,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在收集前未予明示,或玩儿起文字游戏诱导用户同意;二是通过正常渠道收集了用户信息,但是超范围使用,给用户隐私和利益带来潜在风险和危害。

哪些属于法律上的个人信息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可见,法律上对个人信息界定的关键在“识别特定人”,当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即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的后果非常严重,轻则被骚扰电话困扰,重则可能会遭遇电信诈骗、套路贷、敲诈勒索等恶性事件,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可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告知-知情-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如果利用App收集、贩卖个人信息,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内容,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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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户而言,最重要的是提高安全意识和隐私保护理念。比如在安装App时,应仔细阅读其数据收集请求,根据个人情况来选择是否提供。而且在提供信息的时候,要遵循“供所必需”的原则,不提供超出业务需求之外的信息。其次是可采用适当的检测手段,通过监测工具来发现哪些App偷偷地在后台频繁运行。若出现隐私数据被恶意收集或滥用的情况,要及时保存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


02默认开通自动续费涉嫌违法

王先生为了使用某款App,按其提示注册了会员,但他没有注意到该App在开通会员时,即默认用户签署了开通免密支付自动扣费功能。无独有偶,罗先生在订阅某视频App会员一年后,该视频平台未按照其协议约定以短信方式询问用户是否续订,而是在快到期时直接从罗先生银行账户中扣除会员费。罗先生向客服反映问题时,客服却表示不能退款。

这类默认消费者开通免密支付自动扣费的行为,表面看似方便消费者,但实际上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在网络交易场景下,消费者通常不会消耗太多精力关注签订的协议,一些App使用规则即必须注册会员才能获取相关内容,如果消费者不点击同意,就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所以很多人下意识直接点击确定。而用户未输入密码即完成了自动扣费或续费,这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财产权。

针对上述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进行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权益。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由其自主选择。该《办法》第十七条也明确,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的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因此,默认开通自动续费属于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到的搭售服务。如果经营者所提供的App在未有效提示用户的情况下默认开通自动续费选项,那么经营者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pp自动续费套路深,缘于平台不良竞争心态,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经营秩序。今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当前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对App的自动续费功能做出明确规定,并从规范安装卸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改善用户服务感知的具体措施:“清晰明示产品功能权益及资费等内容,存在开通会员、收费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提示”“采取自动续订、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征得用户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前5日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提醒用户,服务期间提供便捷的随时退订方式和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取消途径。”《通知》明确规定,要有服务续期及时提醒,同时还规定不得采用默认勾选、缩小文字、冗长文本等方式诱导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更改用户未授权权限状态。此外,《通知》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要求通过简洁、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用户最新情况。

从平台角度来讲,若想在挽留长期用户的同时吸引新用户,应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提升用户使用体验,使用户自愿、自主续费,而非被动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续费。App也应允许消费者采用便捷的方式关闭会员渠道,简化退出机制。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平台监管机制,建立黑名单,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App限制“上架”,并给予平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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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增强自身防范和维权意识,从正规应用商店、软件平台在内的渠道选择评价高、用户体验好的优质App,对于协议中收费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未突出标注收费项目的App谨慎下载。在购买会员时,消费者应反复认真阅读协议了解扣费及取消订阅的相关规则,并在会员购买页面及时截图,留存证据。如果发现有自动续费情况的App,应立即留存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定期检查支付宝以及微信是否存在不必要的扣款项目,如果存在应及时关闭。针对老年人以及儿童用户,App应有必要提示下载应用等一系列操作可由成年子女或父母代劳。 


03免费试用“连环计”内藏玄机

余女士发现银行账户被扣费198元,开始以为是被盗刷,后来才发现是之前下载的某视频App,在免费试用后默认余女士同意注册会员并直接扣款。在该App注册页面显示“3天免费试用,之后每年198元”,旁边还有一行小字标注“方案将自动延期,直至取消为止”。类似情况屡见不鲜,部分商家为了引流,使用“免费试用”“0元开通”“1分钱体验×天会员”等词语诱导用户开通会员,实际产品体验却与商家宣传并不一致。此外,部分App开通会员极容易,但是退订很困难,往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才能取消订阅。更有甚者,App已经下架,扣费却仍未停止。以极低的价格,甚至是“免费体验”为噱头,诱导用户开通服务,然后通过自动续费来赚取收益,无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如果商家没有进行有效告知、详细说明,并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使消费者在不太了解或不太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相关合同。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App订阅协议为格式条款。曾有媒体调查发现,市面上许多App在其会员连续包月的相关条款中,一般都会出现密密麻麻且无法放大的文字,若无特殊提示,消费者根本不会注意。部分App会员服务条款虽然对自动续费的取消方式进行了详细描述,但并不是都会载明“自动续费到期前5日提醒消费者”,或者虽然默认存在到期扣费短信提醒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会真的提醒用户。甚至有些App会直接在协议中约定在到期前不必经过用户同意即可自动扣款续费或者规定扣款不可撤销。当消费者联系平台撤销扣款时,平台往往也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单方规定提前扣费,或者规定扣款不可撤销等理由拒绝退款,这也是消费者维权困难的根源。

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是对于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事项,要进行合理提示,让消费者注意到这些条款的存在;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要遵循公平原则。即使经营者尽到了提示义务,但如果违反了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此类条款也应是无效的。对于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也明确了五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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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下载App时应当仔细查看相关条款和内容,特别是弹出的对话框或收到的信息,遇到“0元购”“免费试用”“1分钱体验”等广告和宣传要保持理性和警惕。遇到问题时提高维权意识,不要因为金额较低就“算了”。如果是因为App约定不明而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应及时联系平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李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