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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柴油怎么“刑”?
作者:徐慕涵  发布时间:2023-04-06 11:05:45 打印 字号: | |

柴油易燃、易爆,广泛用于车辆、船舶等柴油发动机,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需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但是有些人从不断攀升的油价和数量可观的工程车用油群体中嗅到商机,私自干起倒卖柴油的营生,殊不知已经触犯刑法,酿成大错。

3月2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这起危险作业案件。



2019年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平房大院内,向他人购买柴油后储存在一辆报废的洒水车和一辆改装过的厢式货车内,并使用二辆私自加装了油箱和加油装置的封闭货车运输柴油向他人出售。

经鉴定,刘某某储存的为闪点(闭口)61℃的柴油。经安全评估机构评估,刘某某采用油罐储存柴油,为危险物品、危险货物;现场存在8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查项;可能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火灾严重时可能造成从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伤亡事故。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查获;同时,起获并扣押封闭货车2辆、蓝白色储油车1辆、厢式货车1辆、名片、POS机、收款码等物品。

公诉机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同时,鉴于刘某某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同时,因刘某某的行为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作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危险作业的犯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依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石景山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用于储存及运输柴油的车辆,均依法予以没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对储存柴油的厢式货车一辆、蓝白色储油车体一辆做无害化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刘某某承担,并责令刘某某就其危险作业行为在一家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

任何经营活动都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不具备任何专业知识及专业资质,在未设有安全设施的环境下储存、运输、倒卖柴油的行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造成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在危险物品经营过程中应注意,既要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更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责任编辑:李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