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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区域养老诈骗犯罪惩治及治理的调研报告
作者:李婧 赵丹阳 谢亚琼  发布时间:2023-06-21 14:53:53 打印 字号: | |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根据2020 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达到2.64亿人,占总人口的 18.7%,预计到 2050 年,我国上述年龄人口将达到 4.87 亿人,约占总人口的35%。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区将养老领域重点任务和重要指标纳入《石景山区“十四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着力推进“颐养工程”,促进我区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在老龄事业不断改革发展的同时,打着养老旗号以及根据老年人特点专门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欺诈犯罪高发多发,严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2022年4月以来全国开展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我区各责任单位积极响应、协同配合,全面形成对养老诈骗的从严惩治态势,治理养老行业涉诈乱象,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我区养老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养老诈骗犯罪是以“养老”为名,通过欺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的总称,涉及的罪名较多,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犯罪,养老诈骗的主要骗局有“以房养老”“投资养老”“养老银行”“投资返利”等。从我区司法实践来看,2019年至2022年共审结涉养老诈骗案件17件,其中涉医疗养生类养老诈骗案件13件,占比最高。总结我区近年来高发的养老诈骗案件,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被害老人人数多,涉案金额高,社会影响大

养老诈骗犯罪针对的是特定的老年人群体,犯罪一旦实施成功,往往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巨大。在本区审理的养老诈骗案件中,医疗养生类占比超75%,这些案件中,超三成案件的被害人多达百余人,且被害人集中分布在65周岁以上。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多集中在有固定收入的退休人员,他们有一定的积蓄、退休金等可供支配,故被诈骗金额一般较高,而且其在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可能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与家庭和睦。

(二)团伙作案多,犯罪组织公司化程度高,隐蔽性强

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人数多为3人以上,且多为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甚至是组成犯罪集团实施犯罪行为。犯罪集团一般组织严密,各成员分工精细,协作有序,呈现“公司化”趋势。组织者、领导者建立组织架构,吸收组织成员,制定诈骗套路和模式等,其他人员对诈骗环节进行细致分工,并熟练利用诈骗流程和诈骗话术,共同实施诈骗。有的案件诈骗团伙甚至成立公司,以合法的“外观”行诈骗之实。例如在我区发生的一起保健品诈骗案件中,诈骗集团成员分别扮演医生、外联、销售专员、会务、司机、患者等不同角色,相互配合,制造假象以骗取被害人信任。

(三)案件侦破难度大,报案率低,追赃挽损困难

由于犯罪嫌疑人实施养老诈骗犯罪的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供自己挥霍或者填补其经营亏损,往往在立案侦查或者侦查终结时,犯罪嫌疑人的账户里已无任何资金或者仅存有少量资金。同时,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中,一些老年被害人在被骗之后又转而骗取他人钱财,成为养老诈骗犯罪链条上的一环,形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交织的局面,加剧了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追赃减损的难度。此外,很多老年人因怕家人知晓、怕给子女添麻烦、担心遭到打击报复、担心报案后损失的钱财得不到退赔等原因不愿主动报案,即使办案机关找到被害老人,很多被害人仍不愿承认其被骗事实,导致在具体案件中,诈骗金额无法被充分认定。

(四)犯罪人员年轻化,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养老诈骗,尤其是医疗养生类养老诈骗案件中,有些主犯以及诈骗团伙组织中作为业务人员的大量从犯多为85后、90后,甚至部分为00后,呈现出年轻化趋势,学历主要集中在高中以下,一般无固定职业,其中部分为无收入来源的在校学生或者毕业不久的未就业大学生。由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走上犯罪道路。

(五)犯罪公开性强,影响区域广,多为流窜作案

由于养老诈骗针对的是不特定老年人,为提高犯罪成功率,犯罪分子往往借助公开宣传扩大“潜在客户”基数,通过设立公司、租用门店伪装成合法经营,以便公然地实施犯罪。由于作案后犯罪信息大量暴露,犯罪人员出于规避犯罪风险因素的考虑,其再次作案的过程中会刻意远离原犯罪地或者相邻地区,李某15人养老帮扶诈骗案中该犯罪集团横跨石景山、大兴、昌平等多地实施犯罪活动。

二、我区涉医疗养生类养老诈骗案件行为模式及类型

实践中,养老诈骗犯罪包括传统的接触型诈骗犯罪与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非接触型诈骗犯罪等两大类。在此基础上,又可以进一步细分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具体类型。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涉医疗养生类养老诈骗犯罪是我区最为高发多发的类型,占比达全部案件的76.5%,已成为我区打击治理的重点对象。经调研梳理,该类典型犯罪在行为模式和具体类型上呈现以下特征。

(一)涉医疗养生类养老诈骗的行为模式

1.“找鱼塘”,获取被害老人信息,精准选择被害对象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在广场、超市发传单、印发免费健康资料或通过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黑色产业搜集到老年人个人信息,之后通过不定期打电话、上门拜访等方式了解老人身体、经济及家庭情况。依托犯罪黑灰产业链,不仅使犯罪分子轻松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以便于从中挑选潜在被害人,甚至有专门的黑产业链研究受害人行为心理,精准选择诈骗目标以及专业定制攻单计划。例如,将保健品推销骗局的目标人群锁定为65周岁以上、患有两种或者以上基础疾病、不和子女共同居住、有购买保健品经历的人。

2.“设诱饵”,以免费为诱饵,吸引老人陷入“套路”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开推介会、介绍会、免费体检、免费讲座、免费看诊、低价旅游、发放小礼品、上门服务等“小恩小惠”博取老人关注及参与,让老人放下戒心,落入骗子们“放长线钓大鱼”的圈套。

3.“留钩子”,紧盯老人需求“痛点”,量身定制诈骗剧本一是利用老人容易相信权威的心理,花式冒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员身份骗取老人信任,其中冒充著名医院医学专家、中医的较多。二是利用老年人缺少陪伴,渴望温暖与关怀的感情需求,不法分子通常通过花言巧语、嘘寒问暖、热情接待、全程陪护、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所谓的“家人般的温暖”,专攻老人心理防线,让老年人对其产生“贴心人”的错觉,获取老人的信任。三是利用老年人重视健康且消费能力较强但辨别能力较弱的特点,虚构其产品功效,夸大老人病情,引发老年人内心恐慌,从而实施诈骗活动。

(二)涉医疗养生类养老诈骗具体类型

基于以上行为模式,我区涉医疗养生类养老诈骗具体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高价售卖保健品骗局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组织老年人开办健康讲座,由其同伙冒充专家、医生虚假问诊,再以被害人身体存在健康问题,不购买、不使用其产品会造成身体损害为由,以诱骗、欺诈、哄卖给被害人假冒伪劣保健品、虚构保健品药效等方式骗取钱财。但事实上,此类案件中大部分被害人表示,服用涉案保健品、药品后,其症状未改善,甚至部分被害人贻误治疗时机,导致病情加重。

2.退还购买保健品钱款类骗局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针对已经购买过保健品的老人,使用虚假的工作证、公章、制服,虚构国家机关、健康协会等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维权退款的名义,让老年人放松警惕,并以退还保健品钱款需要先交纳手续费、押金等费用为由,骗取老年人钱财,使老年人又陷入虚假维权连环套中,对老年人的身心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

3.假托迷信类骗局犯罪分子通过提前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属身体、家庭情况,针对家中有患疑难杂症的老人,利用老年人看重自身和亲朋幸福安危及破财免灾的心理,谎称自己是老中医传人,虚构老年人自身或者家人的疾病非医院正常药物可治,需“开坛作法”方能化解,要求被害人拿出现金、存款及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交给被告人施法,得手后逃匿。

4.天价治疗项目类骗局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将老年人骗至相关机构后,套取老人经济实力、既往病史、身体健康程度、治疗意愿等信息并提前暗中告知机构工作人员或犯罪分子包装的“假专家”,在为老人体检后,假专家借为老人进行体检报告讲解之机,通过夸大老人“三高”等基础病情,编造老人身患疾病使老人陷入恐慌,同时以夸大治疗项目功效,宣传治疗项目价格优惠,有国家及公司补贴、医疗设备和技术国际先进、之前客户反馈效果好等方式,让老人误以为治疗项目可根治其疾病,购买动辄几十万的天价项目套餐,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及财产权益。

三、我区养老诈骗犯罪的主要成因

当前养老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局面系由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导致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老年被害人自身的原因

一是老年人防骗意识不足,识骗能力不高。老年人接受社会信息少,信息接收渠道局限于常规新闻报道、微信熟人分享等途径,不甚关注日益出现的诈骗手段,防骗意识低,理性思考不够;同时老年人对事物的的辨识力、认知力有所降低,不善于分辨信息真伪,特别是对一些新鲜事物的认识相对片面,对花样翻新的诈骗“套路”不易识别,不能及时认出并破除犯罪分子的谎言,从而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二是老年人大多有发挥“余热”等内心需求。很多老年人退休后渴望为家庭做贡献,为子女减轻负担,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上述心理,将骗局粉饰称“创业”“理财”“保健”等名目,并且多次提供“免费”项目,赠送礼品等,使老年人产生可行可信的错觉。三是老年人经济实力与金融理财意识不匹配。经统计,此类诈骗类案件的被害人多集中在有固定收入的退休人员,此类老年人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其毕生的积蓄、退休金等可供其支配,购买能力强,但大部分老年人缺乏相应的金融理财知识、风险意识淡薄、易轻信他人、盲目追求高收益、贪小利等原因,成为金融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容易成为诈骗分子觊觎的对象。四是老年人感情、生活需求未得到满足。部分老年人因缺少子女陪伴,渴望温暖与关怀,不法分子利用花言巧语专攻老人心理防线,嘘寒问暖,填补老人的感情空白,让老年人对其产生自己人”“贴心人的错觉。同时,一些老人还有生活上的特殊需求,例如维修家电不方便、身体患病但不愿为子女增添负担等,也常为不法分子所利用。五是老年人客观上易接近。由于老年人多已退休,具有较多的空闲时间,日常多出入在小区、公园等地为犯罪分子接近他们创造了便利条件,有利于犯罪分子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

(二)犯罪主体方面的原因

一是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此类犯罪中,部分年轻人文化程度较低,对于犯罪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尤其是在公司化的犯罪集团中,大量业务人员在“公司制度”的“规范”下,逐渐熟练利用诈骗流程和诈骗话术,越陷越深。二是犯罪成本低。犯罪分子利用上文所述较为成熟的犯罪行为模式,在现实物理空间与网络虚拟空间来回穿梭,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信息,运用“情境+话术”进行诈骗,再利用网上黑灰产业链进行洗钱,以规避监管部门调查,犯罪成本较低。三是犯罪收益巨大。养老诈骗的巨额利润和贪图享乐的心理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驱动力,犯罪分子明知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严厉制裁仍然为了暴利冒险而以身试法。 同时,一些养老诈骗属于庞氏骗局,犯罪分子从新客户投资中拿出一部分金钱,当作利息返还给老客户以维系骗局,而老客户尝到甜头之后常常拉亲朋好友入伙,导致辐射范围越来越大,受害者越来越多。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原因

一是司法部门对养老诈骗犯罪的重视不足,协同办案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中,司法部门以往大多将预防、打击犯罪的重心放在了严重刑事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方面,重视和强调侦破大案、要案。相比之下,养老诈骗犯罪大多是小案,或者是由众多小案组成的系列案件,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比不高,故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前,未得到充分重视。随着专项行动的开展,司法部门对养老诈骗犯罪相关案件保持严惩高压态势,但在提前介入、依法快侦快破快审快判、追赃挽损方面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打击机制,以确保精准打击,打深打透。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发力不足,综合治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打击养老诈骗是一项需要系统性治理的工程,涉及到养老机构、旅游、金融、食品药品、藏品拍卖、网络等行业,涉及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网信、银保监等各行业主管单位,需各部门形成合力,方能得到有效整治。目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源头防控方面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践中,相关部门对于行业监管、风险摸排、风险处置等较少能够建章立制,未能形成规范化、系统化工作机制。同时,仍存在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战”与司法部门之间未能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例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能深挖本行业领域涉养老诈骗问题隐患,司法部门未充分发挥“三书一函”在提示风险,强化管控措施、封堵管理漏洞等方面的作用,这种治理困境的存在,一定程度影响和制约了养老诈骗犯罪的治理进程与效果。三是精准普法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各相关部门反诈宣传方面持续投入人力物力,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有死角盲区等问题。在宣传主体上,多局限为司法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普法宣传,但社区工作人员、老人家属等群体参与较少;宣传内容上,多集中在揭露犯罪套路,但未从深层次解决老人的需求,对于金融理财知识、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宣传较少;在宣传方式上,仍多采用讲座、发宣传品等传统方式,缺乏老年人更易接受、更通俗易懂、更接地气的形式。

四、我区审判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区法院按照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做好老龄工作决策部署,针对打着养老旗号以及根据老年人特点专门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作用,从组织部署、犯罪惩治、追赃挽损、宣传教育、社会治理等方面全面发力,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为我区老龄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各项部署落地见效

区法院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以党组会等形式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我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简报宣传、工作联络等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增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辐射面和渗透度,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同、各司其职、整体联动的战斗合力,以实际行动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深化依法打击,确保重点案件办理质效

我院对养老诈骗案件实行台账管理,先后依法审理了公安部、市委政法委督办的二十五人养老诈骗案等重点案件。通过开展提前介入、提前协商、提前衔接,主动加强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等单位沟通配合,针对证据收集、犯罪定性、涉案财物审查等问题组织开展会商研究,提高协同办案水平和打击质效。严格依照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要求,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充分运用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加大对罚金的适用力度,全面体现依法从严精神,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三)紧抓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

我院坚持把追赃挽损作为惩治养老诈骗犯罪的重要内容,贯穿案件处置全过程一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就损失数额认定、被告人财产权属状况、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及时研究,查清财产去向,畅通财产线索收集渠道。二是坚持“因人施策”原则,精准评估被告人及家属退赔意愿、退赔能力,梳理确定追赃重点对象,对具备退赔可能性的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强化法治教育引导,敦促被告人及家属退缴赃款。三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退赃退赔作为认定被告人“实质认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专项行动期间,累计促使养老诈骗案件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1万元。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防诈反诈良好氛围

一是积极开展“贴近式”普法宣传主动加强与辖区街道社区共建合作,依托“法官e站”党建平台开展防范养老诈骗普法宣传活动。以下沉驰援社区防疫为契机,创新“防疫+反诈”模式,让社区防疫最前线变成反诈宣传新阵地。二是发挥新媒体矩阵作用,通过线上直播方式开展防范养老诈骗普法讲座借助抖音、快手等覆盖面广泛的网络平台,发布干警自导自演的养老反诈普法短片,被市委政法委微博转发。三是注重发挥司法审判示范指引作用,依托宣判的养老诈骗案件撰写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入选《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有力提升了反诈宣传的覆盖面和知晓度。

(五)立足司法建议,审判职能得到有效延伸

坚持边打击边整治,通过案件审理,剖析、查找养老诈骗犯罪背后的成因,加强发送司法建议的敏锐度和主动性,积极落实“一案多建议”工作要求。例如,在闫某等25人养老诈骗案件审结后,向涉案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及相关医院发送司法建议,针对其中存在的行业乱象、治理弱项等方面提出建议,促使相关单位开展源头治理、堵漏建制。

五、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在区委坚强领导和科学部署下,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强力推动下,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力遏制,养老诈骗治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实践表明,只要各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形成合力,就能够有效打击养老诈骗犯罪,保护好老年群体的财产权益。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不同的机关、部门与社会力量,包括了源头治理、行业监管、司法打击、宣传引导等不同环节,必须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各部门之间协同发力,才能取得明显的治理成效。

(一)整合资源力量,形成协同联动治理格局

一是审判机关内部加强衔接配合,实现审判执行一体化推进,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和财产返还等工作。二是对跨区域重大疑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加强互相配合,进一步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案件会商、案件通报、联合挂牌督办等工作措施。三是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行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双向配合,尤其与电信、银行等单位保持信息共享,建立多部门协作的案件查办绿色通道,为嫌犯抓捕、证据收集、财产追缴等环节提升工作质效。

(二)优化审判职能,形成强大司法震慑效应

一是依法从严惩治,聚焦六类打击重点,坚持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充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罚金、没收财产的适用力度,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资金穿透、完善涉案财产处置工作。二是全链条依法惩治,办理案件时同步审查洗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线索,发现、识别犯罪团伙中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深挖养老诈骗犯罪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三是强力追赃挽损,秉持“一案一策”,在评估被告人退赔能力、主观意愿的基础上,形成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有的放矢的开展释法析理、教育感化工作,正确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赔。

(三)推进社会治理,铲除养老诈骗滋生土壤

一是健全案件识别发现机制。要将打击养老诈骗犯罪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大局,通过案件办理准确锁定养老诈骗高发领域和风险地带,完善养老诈骗案件识别和移送机制,实现对养老诈骗“露头就打”。二是延伸办案职能司法部门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养老诈骗犯罪成因,针对问题发送提示函、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推动完善监管制度、堵塞制度漏洞。三是加速建章立制。各职能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线索排查、即时联络、沟通协调、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联动开展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防范养老诈骗犯罪长效机制。

(四)推进精准普法,全面提升宣传力度和效果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线索核查机制,加大对该举报热线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制作宣传广告,扩大举报热线的受众面,为司法部门及时获取群众举报线索提供通道。二是充分发挥新兴及传统媒体合力,利用多微多端加强防范养老诈骗普法宣传,用备受中老年群体关注的宣传形式,扩大宣传教育相关文案资料的传播范围。三是转变工作方式,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法律责任的普及和宣传,加强与基层组织联动及沟通频率,利用社区深入基层的优势,对我区老年人群体实行渗透式、全方位的覆盖宣传。

 
责任编辑:李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