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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课带您了解《民法典》继承编亮点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3-06-21 15:26:51 打印 字号: | |

6月20日下午,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法律问题,切实保护每位公民的合法利益,石景山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梁爽、执行局指挥中心团队长王小龙到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天翔社区开展普法交流,就民法典继承编相关的注意事项与大家展开调研讨论,古城街道天翔社区、八千平社区、南路西社区、北小区社区的工作人员代表和部分党员、群众代表参会。

首先,讲解了民法典继承编的七大亮点:

①扩大了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的范围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用“合法的财产”替代了曾经对遗产的列举。这是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的财产形式多种多样,以虚拟财产为代表的新型财产也可以纳入遗产的范围。

②新增了两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规定在《民法典》第1125条中,有隐匿遗嘱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③新增了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宽恕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1125条中,对于情节严重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遗嘱。对于继承人存在上述行为的,确有悔改表现,在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④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在《民法典》第1128条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⑤增加了打印、录像遗嘱的新形式,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第1136条和第1137条中,此外还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但遗嘱都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否则遗嘱可能无效。

⑥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规则,曾经规定在《继承法》第20条中。《民法典》没有保留此条,这是为了更好地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第1142条中,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⑦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1145条—1149条中,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民事责任和报酬,确保遗产得到更好的管理与分配。

其次,对于遗产的四种处理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也进行了讲解。

①法定继承,就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范围的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份额等继承。

②遗嘱继承,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特定继承人继承遗嘱。

③遗赠,就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将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赠与某人,获益人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

④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由该组织或者个人负责自然人的生养死葬,并在该自然人死后获赠其遗产。

最后,对于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的情况,《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如果二者没有抵触,遗产分别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案例分享

案例1

熊力与陶某婚后育有两子四女,大儿子为熊大,二儿子为熊2,熊小2是熊2的儿子。父亲熊力去世后,众人达成协议:老人房产由熊2管理,老人养老,兄弟二人负责。2012年熊2去世,2013年母亲陶某去世,二人均由熊大安葬。2021年熊2的儿子熊小2起诉熊大要求其腾出其父熊2的一间半房屋。

熊2于2012年去世时发生继承,陶某和熊小2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房屋进行继承。后陶某去世,六子女能作为继承人,熊小2作为熊2的儿子能够代替熊2继承陶某的遗产,这就是代位继承。 

之前协议约定熊大与熊2有赡养义务,且安葬也由熊大办理,因此熊大对陶某的遗产应适当多分,其他继承人相对少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涉及的裁判要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2

赵父与宋母结婚后,生育两女一子:赵1,赵2,赵3,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子女均已成年。赵父后与胡母结婚,有五个继子女,登记结婚时胡家小女儿为15周岁,其他继子女均已成年。

2015年胡母去世,胡家大儿子将赵父送入福利院,并约定福利院在紧急情况下联系不到的情况下应先送往医院抢救。

2016年赵父急病,福利院联系不上继子女的情况下,将赵父送往医院抢救,并通知继子女到医院办理相关手续,但无人前往。2017年赵父抢救无效死亡,无家属处理老人后事,医院帮忙料理后事。医院将赵家三兄妹与胡家五兄妹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赵家三兄妹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法院一审判决胡家大儿子向医院支付相关费用,并要求胡家小女儿共同承担责任。

判决后,胡家大儿子不服,上诉认为其与赵父不形成扶养关系,不应承担赡养义务人的责任,二审期间胡家小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

二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赵父在离婚时,赵家三兄妹均已成年,因此三人对赵父均有赡养的义务。赵父与胡母结婚时,胡家小女儿未成年,并且没有举证证明其没有和赵父共同生活,故赵父与胡家小女儿之间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有负担能力的胡家小女儿应对赵父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也是中华儿女最为崇尚的美德,妥善处理父母的丧葬事宜不仅是习俗的要求,也是孝行和人伦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赵父将其三个亲生子女养育成人,并对胡5履行了抚养义务。赵家三兄妹应对自己的父亲持更加宽容的态度,妥善处理好父亲的丧葬事宜。胡家小女儿亦应感念赵父对其进行的抚养,与赵父的亲生子女一起处理好老人的丧葬事宜。综上,判令四被告在赵父遗产不足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医疗费和垫付的丧葬费用。

涉及的裁判要点:处理老人丧葬事宜是子女法定赡养义务的延伸,不因放弃继承而免除。

本案启示意义还在于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验裁判的妥当性,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也是中华儿女最为崇尚的美德,妥善处理父母的丧葬事宜不仅是习俗的要求,也是孝行和人伦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李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