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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获利,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获刑
作者:刘阳鸿  发布时间:2023-06-28 14:20: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一起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贩卖毒品案件。

被告人于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刘某某与被告人于某提出想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后于某为吸毒人员刘某某、王某某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二包(已灭失),并从中获利人民币二千元,当日于某与刘某某、王某某将上述毒品吸食。

2023年3月1日,被告人于某因吸毒被民警抓获,后主动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

谨记毒品危害十二字: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毒品之害猛如虎,吸毒不仅严重摧残人的身体和精神,更是破坏社会、家庭稳定和谐的定时炸弹。

在本案中,被告人存在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为非法获利而代购实际上就是一种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同时,即便不以牟利为目的,代购毒品的数量达到相应标准的,托购者和代购者可能也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立案起诉。因此,在此也提醒广大社会公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对毒品保持足够的警惕,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李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