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快递驿站发生火情,消防救援人员迅速控制了火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过,“双11”刚刚结束,驿站内存放的大量快递包裹被火焰吞噬。在电商促销期间,由于货运压力上升,快递因意外灭失的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存放代收点的快递丢失后,消费者该向谁索赔?寄送快递时,又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提问1:
放在代收点的快递丢了由谁赔?
刘女士通过电商平台从卖家董先生处购买了两只金手镯,共计3万元。董先生将饰品委托物流公司承运,保价3万元,运费合计149元,货单载明请当面验货后签收。但快递员在未经过刘女士当面验收和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货物放在了快递超市,同时在物流平台上做了签收处理。刘女士取件验货时发现少了一只手镯,她立即联系快递员拒收。随后,刘女士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卖家董先生和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3万元以及快递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董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董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中,刘女士支付了货款,即已完成了买受人的付款义务,而董先生作为卖家的交付义务是将货物送到买家手中,由买家签收。在运输过程中,董先生作为托运人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至收货人手中,但快递员的行为导致刘女士的手镯丢失并退货。在买卖合同中,卖家董先生因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所以由他赔偿货款;物流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擅自将货物交由非收货人签收,未完成合同义务,也构成违约,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董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董先生可另行主张权利。
如在快递驿站起火事件中,因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买家签收前起火,除因不可抗力、他人过错、货物自然性质等因素导致以外,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签收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具体来说,如货物经买家同意存放在代收点视为签收,风险由买家承担;如未同意视为未签收,风险由卖家承担,卖家承担责任后可向承运人即快递公司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交付标准,《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由此可见,快递在交付前出现意外灭失,买方可以通过卖家退款或补发货物等形式弥补损失,卖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快递公司索赔。
提问2:
门卫、邻居代收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生活中,为了安全便捷,不少快递公司的做法是经业主同意后将快递送至小区附近的代收点或快递柜,但也有的是将快递直接放置到小区物业、门卫或者邻居处代收,这虽然为买家提供了便利,但如果快递包裹在这些代收点丢失或损坏,又该怎么办呢?
如果是代收点代收,需要与业主有约在先,对委托代理事项及风险程度进行约定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此时,代收点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对应的委托合同不同,相应的责任义务也不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代收点无偿代收,则与收件人之间属于无偿保管合同。因代收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否则,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损失由收件人自己承担。如果代收人有偿代收,则与收件人之间属于有偿保管合同,那么代收点在快递代收及保存期间,有承担保管好包裹不遗失或损坏的责任。一旦发生意外,则需要按照货物价值进行协商赔偿。
具体来说,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上有代收快递这项服务,或者小区、单位等门卫处、小商店签收快件是有偿服务,那么收件人与门卫、小区物业、小商店形成一种委托保管合同的关系,门卫、小区物业或者商店需要承担保管好包裹不遗失、损坏的责任,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上没有代收快递的服务,或者门卫、小区物业、商店签收快件是无偿服务,则与收件人直接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快递遗失的责任就不需要其承担。
如果快递员打电话告知收件人将包裹放置在物业或单位门卫处,而收件人明确对快递员、物业管理人员、单位门卫表示不同意代收,但对方仍然接收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快递丢失,收件人既可以向快递公司,也可以向物业或单位门卫追偿损失。邻居代签收也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如果没有让邻居在签收时验货,货物有损坏的责任也不应由邻居承担。如因物业公司、单位门卫、商店、邻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快递损坏或遗失的,收件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需收件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他们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还有的快递员直接将快递包裹放在电表房、管井间等地,导致物品丢失的,快递公司要担责。但若是经过收件人同意后放置、丢失损坏的,由收件人自行承担责任。
提问3:
未保价是否只在运费限额内赔?
大部分买家甚至卖家在邮寄快递时都忽视了保价服务,认为该措施很“鸡肋”,那么,保价费该不该省呢?
小王将一台价值11800元的精密仪器交由快递公司邮寄,但仪器在运输过程中意外损坏,于是小王起诉要求赔偿。快递公司辩称,小王下单时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因此只同意按照七倍运费赔偿532元。法院查明,小王下单时,在“我已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条款》”下方进行了勾选,《电子运单条款》使用红色、加粗字体提示“若您未选择保价,则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认定上述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快递公司赔偿532元。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和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中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未保价快件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在当事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约定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上述案例中,法院即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按照《电子运单条款》的约定确定赔偿。
但并不是所有未保价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认定,都是通过运费限额内赔偿,主要看快递公司是否对限赔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
梁女士因儿子佩戴的助听器配件松动需要维修,支付了5元运费委托邻居潘某发快递。潘某不知邮寄物为助听器,未告知收件员,也未进行保价。半个月后,快递公司告知梁女士丢件,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梁女士便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助听器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承运人,快递公司未将寄件人交寄的物品安全运至约定地点,且不能提供免责证明(如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未对格式合同中的限赔条款进到合理提示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梁女士在交寄快递填写快递单时未说明货物价值较大,也未保价,仅支付了运费,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公平诚信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快递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梁女士损失8366元。
生活中,为了提高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快递公司通常会在《快递服务合同》《电子运单条款》或者纸质快递单上就保价条款进行约定,例如标明“托寄人未选择保价服务,快递发生丢失、毁损的,快递公司按照运费的一至九倍赔偿”等内容。这些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投保时快递公司通过电子系统二次弹窗,或者在纸质快递单上注意事项一栏以字体加粗、标红等方式对是否保价进行提示,法院会认定快递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否则,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生活中,快件丢失、损坏属于邮寄过程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也是引发赔偿纠纷最主要的原因,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赔偿金额方面,而是否保价、是否如实保价则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虽然并不只有选择了保价服务才有权获赔,但是针对价格昂贵或者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物品,笔者建议寄件人在填写快递单时应详细描述托寄物的名称、性质、数量等关键信息,并认真阅读保价条款,尤其是用红色、加粗等特殊方式标明的条款,尽量选择足额保价服务,合理考虑物品的在途风险,如实保价,并保存好购买时的发票或其他凭证,以便后续主张权利。同时建议快递公司应当明确提醒消费者对重要物品进行保价,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发件人要提前告知所运送物品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