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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景山区涉VR、AR产业前瞻性法律问题及其风险防范的调研
作者:朱春涛 易珍春 王晓露  发布时间:2024-01-22 11:33:33 打印 字号: | |

虚拟现实(简称VR),是指利用计算机模拟产生一个三维空间的虚拟世界,提供用户关于视觉等感官的模拟,让用户感觉身临其境,即时、没有限制地观察三维空间内的事物。增强现实(简称AR),则是指一种将虚拟信息与真实世界巧妙融合的技术,即将计算机生成的虚拟物体或关于真实物体的非几何信息叠加到真实世界的场景之上,从而实现对真实世界的增强。

近年来,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作为“元宇宙”概念的基础前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前沿方向取得巨大进步,从事VR、AR相关经营的企业日益增多,VR、AR产业持续焕发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二十大后,工信部出台《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提供计划与支持。大力发展VR、AR产业,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护航其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因此,石景山区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对本区涉VR、AR产业企业涉诉纠纷进行了专题调研。课题组以石景山区涉VR、AR产业重点企业名录为依托,在采用文献检索、数据统计、实地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的基础上,以2017年至2021年近五年期间(以下统称统计期间)石景山区涉VR、AR产业纠纷案件为切入口,归纳案件共性特点、突破表象抓取案件背后折射出的前瞻性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法律建议,以期为石景山区VR、AR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益的司法保障。

一、数据检视VR、AR企业涉诉情况

(一)涉诉企业概况

经统计,登记注册在石景山区的涉VR、AR产业企业共计36家。统计期间内,36家企业中存在诉讼纠纷案件的公司共14家,占比为38.9%;截至目前尚未发生诉讼纠纷案件的公司为22家,占61.1%。

表1 涉VR、AR产业企业列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是否涉诉

涉诉案件数

1

北京耐德佳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1

2

北京当红齐天国际文化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

3

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

7

4

光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1

5

北京盖特爱达科技有限公司

3

6

北京威沃世界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1

7

北京虚拟动点科技有限公司

1

8

北京润尼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

9

北京航宇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0

红色地标(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1

11

北京猎户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100

12

北京光年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1

13

北京彩蛋科技有限公司

1

14

北京安怀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15

达瓦未来(北京)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0

16

北京天图万境科技有限公司

0

17

北京枭龙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0

18

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0

19

飞览天下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0

20

北京盛世顺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

21

北京幻世新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0

22

北京易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0

23

北京睿科星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0

24

北京七政明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0

25

北京清睿创忆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0

26

凌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0

27

北京雾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

28

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0

29

中科人居(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0

30

北京触幻科技有限公司

0

31

捷安军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0

32

北京佳珥科技有限公司

0

33

北京微瑞集智科技有限公司

0

34

灵瞳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0

35

北京疯景科技有限公司

0

36

北京萌科科技有限公司

0

(二)案件数量情况

统计期间内涉诉的14家VR、AR产业企业共涉及案件133件,其中2017年为1件,占比0.8%;2018年为71件,占比53.4%;2019年为14件,占比10.5%;2020年为30件,占比22.5%;2021年为17件,占比12.8%。

整体而言,由于当前VR、AR产业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多家涉VR、AR产业企业系成立于2015年以后,成立时间并不长,案件体量较小,但个别年份因某一两家公司涉及系列纠纷而导致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的情况比较明显,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类案件群体性因素较为突出,随着相关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与行业应用融合的加深和普及度的提高,周期性激增骤减情况值得特别关注。

(三)案由分布情况

在上述133件纠纷案件中,民事纠纷案件为122件,占全部案件的91.7%;行政纠纷案件11件,占全部案件的8.3%。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共99件,占全部案件的74.4%,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4件,占全部案件的25.6%。122件民事纠纷案件中,排名前三的案由分别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分别为83件、14件和12件,在全部民事纠纷案件中占比分别为68.0%、11.5%、9.8%。案由分布集中于知识产权领域,与VR、AR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息息相关,这也是作为VR、AR涉诉问题的重点方向。

(四)诉讼主体分布情况

如图2所示,在上述133件案件中,14家VR、AR产业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为31件,占全部案件的23.3%;该14家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为101件,占全部案件的75.9%;另有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件为1件,占比0.8%。在上述案件中,涉VR、AR产业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占比超过四分之三且占比最多的为著作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侵权纠纷,可见相关企业在发展VR、AR产业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侵权情况及风险,需要加强相关侵权风险防范。

(五)结案方式情况分布

上述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共50件,占比37.6%;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共9件,占比6.8%;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共39件,占比29.3%;以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方式结案的案件共35件,占比26.3%。若将移送案件移除,以实际结案的98件案件为计算依据,则判决率达到51.02%,高于我院整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判决比率。说明涉VR、AR产业案件的争议较大,调解难度较大,导致判决率较高。

(六)涉诉标的情况

从案件标的额来看,相关侵权纠纷标的额多在10万元以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标的额多为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合同相关纠纷案件亦多为几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个别合同纠纷案件标的为百万元以上。相较于我院审理的涉及网络游戏、长短视频、药品研发、搜索引擎、电子地图等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或民商事纠纷案件,以VR、AR产业企业为主体的诉讼案件整体标的额不高。

二、数据折射存在的问题症结

(一) 公司内部管理及治理的规范水平有待提升

除著作权侵权纠纷外,涉VR、AR产业企业涉诉最多的案由分别为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与公司治理有关的公司类纠纷。其中,合同纠纷具体包括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作为新兴高新企业,涉VR、AR产业企业往往需要与其他公司签订诸如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新产品、转让技术、定制网页设计、网站维护等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较易引发纠纷。例如,在提供技术服务及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合同中,经常出现因对于服务标准或交付的产品质量、技术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的现象,从而引发诉讼。而且在审理涉及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关系与技术标准判断相互交织,不仅常常遇到技术难题,还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违约责任的判定,导致此类案件争议极大且审理难度较大。

涉VR、AR产业企业还容易出现核心员工、高管离职引发的侵害企业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有关的劳动争议纠纷。例如,在一起涉VR、AR产业企业作为原告起诉其员工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企业在与员工约定的竞业禁止协议中明确载明:通过发送邮件、邮寄快递等确定方式向员工发送竞业禁止通知书时员工方需履行竞业禁止限制,否则视为双方间无竞业禁止约定。而该企业主张以登报的方式向员工发送竞业禁止通知,被法院认定为未以双方约定的形式发送,视为双方间无竞业禁止约定,从而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由于涉VR、AR产业企业多为成立时间不长的中小型公司,但又往往注册资本较高、公司相关利益较大,亦容易出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纠纷。

(二)尚未形成区域性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

 经调研统计发现,在占比超过七成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仅有11件涉及注册商标的案件,且均为商标行政纠纷案件而非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同时无一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或专利行政纠纷案件。

在11件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基本均为涉VR、AR产业企业作为原告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引发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多为与技术密切相关的第9类计算机软件、游戏机和第42类计算机软件相关服务、技术服务等。而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多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因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被禁止注册。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VR产业头部公司如腾讯拥有超4千件VR相关专利,百度拥有超3千件VR相关专利,OPPO、华为拥有超过2千件VR相关专利,均在全球VR产业企业中位列前十名。而我区企业目前不仅无一件涉及VR、AR技术的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或专利行政纠纷案件,而且在133件VR、AR产业涉诉纠纷案件,也无一件直接与VR、AR技术相关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院委托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出具的《VR产业司法保护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在全国及北京市范围内,VR、AR产业涉诉案件中同样以著作权侵权纠纷特别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主,其次为侵害商标权及商标行政纠纷案件,排名第三的即为专利案件,其中绝大多数为专利行政纠纷案件。上述情况反映出石景山区VR、AR产业发展虽处于上升时期,但相关企业仍处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的初级阶段,尚未打造形成自身的注册商标品牌体系,且持有的包括VR、AR设备软硬件专利和技术秘密在内的核心技术数量不多,技术创新成果不够丰厚。

(三)涉著作权侵权纠纷多发易发

调研发现,涉VR、AR产业企业著作权侵权案件可分为两大类。在第一类案件中,涉VR、AR产业企业作为相关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硬件设备、软件或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若在其产品或服务中提供了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作品的播放、浏览或下载,均有可能以单独或与其他公司分工合作的方式构成对权利人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在此类案件中,对于以分工合作或帮助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较为复杂,会涉及对多个被告行为性质以及相应的责任认定。

在第二类案件中,涉VR、AR产业企业若在其研发的VR、AR游戏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等作为素材,亦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这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小,但纠纷一旦形成,往往会涉及多部作品从而形成系列侵权纠纷案件,甚至发展为群体性纠纷。特别是在涉案作品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较高的情况下,侵权企业将可能承担较高数额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对于企业商誉还是今后发展而言均可能造成较大影响。2016年至2018年间,注册在我区的某视频平台旗下专门从事VR视频提供的子公司,即因涉及数百件著作权侵权诉讼,致使公司入不敷出最终倒闭。

(四)目前对于虚拟现实空间中出现的大量创新活动缺乏知识产权法的规制

在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层面对于虚拟现实环境中的创新成果是否能够成为适格的知识产权客体,及其适用规则均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目前我国涉及VR、AR产业及其技术的纠纷还比较少,很多隐性的矛盾和问题还未形成纠纷,因此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及具体、有针对性的司法政策,因此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均沿袭以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思路与认定规则,没有考虑到其领域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而实际上,对于虚拟现实空间中创新成果的保护不仅涉及到VR、AR产品的投资者、开发者、运营者、平台商、使用方等多方利益的博弈,还涉及到现实空间与虚拟现实空间之间跨空间利益的保护与协调,这使得对该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复杂,一旦出现比较有争议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处理难度极大。

三、数据剖析存在的法律风险

随着VR、AR产业及相关企业的发展壮大,许多企业必然会更加重视对于自身品牌的打造以及对于核心技术的保护,而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反映一个产业、一个地区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必然也会伴随而生或出现数量增长的趋势。同时,与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其他纠纷也会出现增长态势。

(一)涉及VR、AR技术的侵权及合同纠纷将会明显增多

随着VR、AR产业的持续蓬勃发展,入驻石景山区的涉VR、AR产业企业数量也将逐步增多,生产、经营及研发能力亦会随之增强。而且VR、AR领域需要进行长期的研发投入,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易形成科技集中、技术集中且发展迅速的格局。根据前期调研走访的情况以及高新技术行业发展的规律,笔者预测,随着VR、AR产业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及与行业应用场景的不断融合,涉及VR、AR产业核心技术的专利授权行政案件、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均可能有所增加。同时,涉VR、AR产业链上下游的公司之间签订的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转让等技术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必然出现较大增长,而且案件标的数额亦可能出现大幅增长。由于相关技术的新兴性及前沿性,极可能因相关技术的不稳定性或研发的难度而出现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一方或双方严重违约,甚至可能出现因技术转让或研发失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从而引发相关类型的合同纠纷。

在上述案件中,如何就VR、AR技术进行对比进而认定为侵权、如何认定一方交付、转让的VR、AR技术是否符合涉案合同中关于技术标准的约定,必然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审理难点。当事人对于VR、AR技术特征的举证与说明,以及法庭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也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法律认定。

(二)涉及VR、AR企业的商标权纠纷将出现上升趋势

VR、AR产业作为新兴技术产业,行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是新设企业的不断增加。因此,除了涉及VR、AR产业头部企业会越来越重视自身品牌,加大商标注册量以外,新设立的企业也往往会将其企业名称或商品标识进行商标注册,由此引发的商标行政案件以及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必然会有所增加。

(三)VR、AR企业之间将出现不正当竞争纠纷

随着VR、AR企业对于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如技术秘密)等核心无形资产的高度重视,以及大量企业进入VR、AR产业致使相关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增大,将导致一些企业出于抢夺市场、“搭便车”或削弱他人竞争优势的目的,实施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纠纷。如出现同行业企业间侵害他人技术秘密、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名称或包装装潢、仿冒他人企业名称,以及通过互联网实施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又是知识产权案件中“千案千面”、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较为复杂的一类案件。比如,涉案VR、AR技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是否对其技术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知名度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的衔接、对知识产权价值的酌定等问题,都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员工离职引发的各类诉讼将持续存在

近年来,因员工离职引发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以及劳动争议案件虽总量不大,但一直保持上升趋势。而VR、AR产业作为技术密集型的朝阳产业,中小型企业数量较多,其公司员工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离职率较高,更易发生包括侵害技术秘密和侵害以客户名单为代表的经营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五)因消费者购买VR、AR产品引发的纠纷会进一步增加

随着VR、AR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将有越来越多的普通消费者愿意购买上述商品或服务。而相关技术工艺的不稳定,以及公众对于相关技术的认知偏差,如出现“虚假现实晕动症”或其他不适,或者因用户带上头部显示器及音频设备后,与现实世界的人或物体发生碰撞、跌倒,均可能引发产品质量、产品责任及售后服务纠纷。

(六)容易出现涉及用户数据信息的纠纷

为给用户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提供定制化服务,运行VR、AR设备时,往往会收集用户的一些个人信息,如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兴趣爱好等,同时也会将用户登陆时所处位置、保存的游戏记录等信息保存下来。上述信息一旦被泄露,不仅会侵害用户隐私,危及用户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财产的安全,而且会造成整个用户群体产生对于该产品是否安全的担忧,极大地影响该产品的后续运营及企业声誉。

四、对策及建议

(一)对于涉VR、AR产业企业的建议

1.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建议涉VR、AR产业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提升审核注意义务,全盘把控知识产权风险,在使用他人素材时确保获得合法授权。例如,在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作为被告的石景山区某VR、AR产业企业在庭审中当庭承认,其曾试图就所提供的他人权利作品寻求授权,在未果的情况下仍决定提供他人作品。可见,在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VR、AR产业中,部分企业虽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仍存在一定侥幸心理,知识产权意识亟待加强。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涉VR、AR产业企业需珍惜企业商誉,努力打造好自身品牌,避免因未经合法授权构成对他人享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侵害;另一方面,涉VR、AR产业企业亦需增强维权意识,一旦自身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害,应主动积极地依法维权,通过行政投诉或诉讼的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2.提早做好品牌规划。由于驻区VR、AR产业企业多为2015年以后新注册的中小型企业,不少公司在已积累了一定商誉后方开始申请注册商标,却发现其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已被他人注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此时无论是变更企业或商品名称还是试图从他人手中购买相关注册商标,均会使企业付出较大代价。因此,相关企业应提早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视情况进行一定的防御注册。同时企业还需注意,其使用和申请的商标应符合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规定,而不得为禁注类型的商标,否则不仅无法获得商标注册还将影响企业口碑及声誉。此外,相关企业应当注意保留好其在先持续使用其商标的证据,在被动卷入商标侵权纠纷时可依法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如果VR、AR产业企业被他人起诉,针对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其可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出庭,申请司法鉴定以及提供技术专家书面咨询意见等多种方式,证明其主张。

3.加强对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护。涉VR、AR产业企业应对其商业秘密采取必要且合理的保护措施,如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注意与重要员工签订内容清晰、约定明确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并且,需严格依照上述协议行事,避免发生相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或劳动争议纠纷。由于商业秘密对涉VR、AR产业企业影响及意义重大,一旦遭遇泄密将可能造成难以估量和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涉VR、AR产业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开展合作时,应当注意做好对核心技术等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的保密工作,确因合作需要告知对方的,要尽量选取有诚信、有口碑的企业进行合作。同时在合同中要有具体、有效的保密义务协议而非对保密义务仅泛泛做出约定,最好进一步明确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等,以切实达到商业秘密不受侵害之目的。

4.订立技术合同时需明确验收条款。涉VR、AR产业企业在签订包含技术内容的合同时,应注意对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时间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收到对方交付的技术成果时,一定要及时验收并以书面方式反馈验收结果。必要时可由合同双方同时在场进行验收,双方在验收报告上进行签字,避免后期因此出现争议。

5.对于用户人身、财产及数据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用户购买VR、AR产品,对于可能产生的身体不适、使用产品的适合环境以及孕妇、老人、病人等不适宜使用相关产品的人群进行重点提示,并充分考虑产品运行时可能出现的一切状况,保证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及稳定性。企业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全面征得用户同意,并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行业惯例或规范,采用数据加密等保护措施,确保用户数据安全。

(二)对于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议

行业协会对于技术突破、研发热点和行业趋势等的感知与把握更为敏锐,加强VR、AR产业行业协会的自律性与引导性对于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建议VR、AR相关产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与行业标准,定期发布行业风险评估报告与行业黑名单,同时组织对VR、AR产业企业定期进行法律辅导与培训,提升整个VR、AR产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业氛围。二是探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提升行业协会调解的专业性与权威性。相关行业协会可尝试与司法机关合作建立合作调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熟悉技术问题与行业运营机制、司法机关熟悉法律规则与适用等优势,在查清技术事实、辨明是非曲直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将更有利于提升调解成功率与信服力。三是建议行业协会积极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性技术意见,充分利用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为法院提供“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等,让专家资源库成为“法院外脑”,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技术相关的核心事实提供有益帮助。

(三)对于行政管理机关的建议

除行业自律外,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与管理对规范VR、AR产业经营秩序亦十分重要。一是区政府应当高度关注本区域内VR、AR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前谋划与布局,确定负责相关服务工作的牵头行政机关,明确工作职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负责”的情况,做好服务促进本区域内VR、AR产业发展顶层规划,为相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与规划提供指导与建议。二是市监部门作为本区域内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具有工商、消费者保护等多项职能,应在保护本区域VR、AR产业发展工作中发挥出更大作用。不仅应不断加强对于VR、AR产业的准入审查与主体备案,定期发布重点保护企业名单,关注相关企业成长,而且还应在消费者保护纠纷中体现出专业作用。三是文旅部门作为本区域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保护和促进本区域VR、AR产业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加大区域内VR、AR产业文化市场巡查执法,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保障这一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四是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本区域内VR、AR产业企业的劳动争议、社保纠纷的服务保障工作。针对这一新兴业态中小微企业众多,企业人员流动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动普法宣传、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工作,真正帮助企业稳定住自身人才队伍。五是商务、税务、体育、园区管委、属地街道等相关行政机关也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建设特色园区、政策支持、挖掘资源搭建场景、举办品牌赛事活动及属地服务等方式,做好相应服务保障工作,不断提升本区域的虚拟现实产业的影响力,努力打造石景山虚拟现实产业发展高地。

(四)对于司法保障的建议

为回应前沿技术需求,引导VR、AR产业形成公平有序的良好市场竞争环境,区法院将围绕以下四方面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关注和了解VR、AR产业最新动向,及时总结审理经验,不断提升相关案件特别是涉及VR、AR核心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水平。二是加强对相关当事人举证的释明与指导。技术合同或专利类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往往举证难度较大,且涉VR、AR产业企业由于设立时间不长,举证能力往往较弱。在此情况下,法院将通过加强对于当事人举证的引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现场勘验及必要时出外调查等方式,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案件。三是定期调研走访驻区相关重点企业,了解VR、AR产业最新发展状况及企业存在的法律需求,以当面解答或事后出具书面建议的方式,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定制化的司法服务。四是采取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组织法律大讲堂、将相关典型案例印制成口袋书、拍摄普法短视频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加大对涉VR、AR产业企业的普法宣传辐射力度。

责任编辑:李子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