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保护创新之要在于大力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近日,石景山法院通报了与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关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创新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巨大作用,为创新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则,推动激发创新活力,以“小切口”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护大篇章。
典型案例1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三原告系QQ系列网络社交产品的联合运营方,也是第9类、第42类“企鹅”商标、“QQ”商标及“QQ营销”注册商标的共同权利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被告在其共同运营的网站提供下载、宣传、推广、售卖含有“QQ”字样的“百灵鸟QQ营销”系列软件产品,并在软件图标中使用了9个企鹅图形标识。
“百灵鸟QQ营销”系列软件能够对QQ用户信息进行采集及营销性批量操作,实现大批量登录QQ,在不加入QQ群的情况下对QQ群的成员信息进行抓取和存储,具备大量查看用户QQ空间访客记录等批量操作及群发信息功能、数据采集功能和空间访客信息采集功能。“百灵鸟QQ营销”系列软件为了实现相关功能,预先获取了QQ系列产品中的用户信息,进行存储并且对外提供。对此,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含有“QQ”、企鹅图案的被诉侵权软件的名称及被诉侵权图标分别与三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三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被诉侵权软件以商业获利为目的,通过“设置乱码变量”等技术手段破坏了原告QQ系列软件产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而实施批量操作及用户信息非法采集,并将获取的用户数据作为卖点进行宣传从而增强自身软件竞争力,影响了QQ系列产品的用户体验,可能导致原告用户流失。批量操作行为增加了QQ系列产品的服务器运行压力,提升了原告运营成本,非法采集用户信息行为则破坏了QQ系列产品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数据权益,削弱QQ系列产品及原告企业商誉乃至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五被告立即删除并不得继续使用其非法获取的QQ系列产品用户数据,并共同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96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据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成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便捷的数据流动、高质量的数据供给,有助于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不竭动力。本案中,原告投入大量成本打造了以QQ为核心的社交生态平台,具有庞大用户群体规模,应当肯定其衍生的数据资源在提升产品服务质效、推动技术发展、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存在巨大价值,可为原告在竞争中带来比较优势,依法应当保护。本案裁判明确了基于运营软件产品产生的海量数据资源属于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的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恶意开发“寄生”于他人社交产品的群发性营销类软件非法获取数据资源的行为予以打击,依法保护了经营者数据权益和软件数据安全,对推动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促进产业模式和经济形态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2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电路公司就开发“云章4.0 产品设计研发”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由被告完成项目产品研发交付,原告分期支付研发报酬16万元。履行期自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7日,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设计需实现的技术标准。项目研发过程中,原告支付了两期研发费共计9.6万元,经原告检验项目阶段性产品未达到合同要求,且产品设计进度严重滞后于约定排期。被告于2022年3月完成最终技术成果交付。原告主张被告未能依约提交技术成果,错过了最佳上市时机,且提交的产品存在大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研发费用及违约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被告某电路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3日前交付PCB板图和样机,同时应于2020年12月11日前完成驱动开发等并交付驱动程序源代码,但直至2021年3月被告仍在修改PCB及原理图,研发进度严重超期。项目推进中,被告交付的原理图存在缺陷且在PCB设计、打样中出现了多项技术问题,导致项目开发未进入下一阶段。由于被告的开发时间超过履行期限且最终未能提交符合涉案合同约定功能的技术成果,已构成违约,故判令被告某电路公司返还原告某科技公司服务费、违约金共计11万余元。
【典型意义】
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产业发展极大丰富了集成电路应用场景和细分领域,同时也对集成电路设计提出更高要求,需要经营者以专业的素质、过硬的研发能力提升产品品质,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本案为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因案件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业领域,事实及证据认定难度较大,人民法院综合涉案合同、技术方案、产品验证结果以及双方技术沟通记录等在案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确定了被告研发超期且交付产品不符合约定的事实,依法判定被告方的违约责任。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行业主体对合同约定与技术标准的坚守,法院通过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激励从业者秉持契约精神和敬业态度,着力提升创新研发真本领,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在新阶段实现扩容提质、跨越发展。
典型案例3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超精密研磨抛光材料及设备的研发、经营,其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制定了保密制度。被告金某曾在原告公司担任海外销售经理等职务,并与原告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约定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后金某从原告公司离职,担任被告某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主张,原告的客户信息是公司商业机密,金某在职期间有条件接触到上述信息,入职某新材料公司后,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向原告多个海外客户销售或推介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通过连续多年付费参加海外各国展会拓展维护客户,获取客户联系方式、购买意向、交易习惯等信息,以上信息无法从公开的信息资料获取,且能为原告带来市场竞争优势。金某作为原告前员工,有权进入原告公司系统获取客户名单,在明显知晓原告对于客户信息保密要求情况下,仍在离职前成立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某新材料公司,并于离职前后与原告多名客户联系,寻求并与上述客户达成合作。被告金某违反了保密义务,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判决被告金某、某新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更高技术的劳动资料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条件,精密加工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能够有力促进生产工具迭代升级,对推动先进制造业壮大和生产力跃升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公司从事零部件精密加工产业,所生产的精密研磨抛光材料广泛应用于光通信、半导体、3C电子等尖端行业。原告公司通过联络、洽谈、投入成本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据此积累的客户资源在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和商业价值,成为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要素。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认定涉案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妥善处理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有效制止了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可信赖的法律环境,对促进包括精密加工在内的技术制造产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4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科技公司与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NFT系统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某文化科技公司提供合同项目NFT系统内容管理后台、客户端开发以及系统技术维护等服务,某品牌管理公司分期支付开发费用共计12.5万元,并且自系统验收完成之日起支付系统维护费和固定服务器的费用。涉案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合同款2.5万元。后,原告将涉案合同约定的系统搭建完成并交付被告,经被告测试,该系统于2023年4日上线。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款项,对方未予支付。故原告某文化科技公司主张判令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10万元、系统维护费1万元、固定服务器费用3000元以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原告某文化科技公司与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NFT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对NFT数字藏品发行交易系统进行开发,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开发完成的系统并正式上线运行,但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费用2.5万元,剩余10万元开发费用及1万元系统维护费、3000元固定服务器费用均未按期支付,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令被告支付开发费用、系统维护费用及固定服务器费用三项共计11.3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作为“元宇宙”背景下的新生产物,数字藏品行业汇聚了区块链、算力等诸多新质要素,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和应用的未来产业。数字藏品通过技术手段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相融合,在文化资源开发上具有广阔前景,为旅游、艺术、文创等行业发展带来新机遇,有利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赛道更新。本案中,原告对数字藏品发行交易系统进行有偿技术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人民法院把握数字经济新趋势,依法保护技术服务提供者合同利益,有力维护了数字藏品行业新业态市场秩序及创新发展。未来,数字技术将推动包括元宇宙、NFT数字藏品等在内的新业态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快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人民法院将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力保护知识产权,用法治为未来产业蓄力腾飞保驾护航。
典型案例5
【基本案情】
“好省”APP是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旗下的一款电商导购应用,于2017年在开放平台上线,用户可以在该APP中领取主流商城的商品优惠券,截止2020年该软件累计下载量为2.68亿。被告周某为被诉软件“超好省-省钱助手”APP的开发者及运营者,该软件于2020年9月上架。原告主张“好省”软件经过其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的“超好省-省钱助手”软件与原告软件名称和图标相近,软件内容也与原告业务相同,已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原被告两款软件均为面向互联网用户的返佣类购物软件,二者功能相似、目标用户群一致,存在竞争关系。原告“好省”软件上市时间早于被告“超好省-省钱助手”,且“好省”软件下载量、用户量及使用量较大,并多次被媒体宣传报道以及获得多项荣誉,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好省”软件名称相近、图标相似的“超好省-省钱助手”软件,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故判令被告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智慧社会加速演进,软件作为信息技术关键载体和产业融合关键纽带,在科技创新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软件行业的竞争秩序依赖法治保障,软件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本案是涉网络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原告作为互联网创业公司,开发的手机移动软件凝结着企业智力成果,软件的标识、名称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承载了企业商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恶意仿冒权利人APP软件标识和名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软件行业竞争发展良好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予以打击,有利于以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对护航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营造创新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6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快手APP系向网络用户提供短视频服务的平台,该平台通过统计和展示用户粉丝情况和短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等数据,评价用户及其短视频热度、知名度、受欢迎程度,该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了虚假刷量行为。某贸易公司在网上提供专门针对快手平台数据的交易服务,服务内容为通过模仿真实用户的点击行为,短期内使目标用户或短视频作品的粉丝数、播放量等数据迅速增高,并以此牟利。原告快手公司主张被告虚假宣传行为使快手平台评价系统数据受到污染,导致平台用户粘性、市场声誉及竞争力受损,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真实可靠的数据是快手平台获得用户信任、增强用户粘性的基础,虚假数据会使快手平台将劣质短视频推送给用户,从而降低快手平台的口碑、用户体验及竞争优势,对其运营造成负面影响,故原告主张的涉案数据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被告向用户提供虚假刷量服务,通过虚构快手短视频平台播放量等数据误导快手平台方及用户,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人民法院根据快手手机应用程序的知名度、涉案虚假宣传的收费标准、侵权持续时间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判令被告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新质生产力鼓励新业态拓展创新,新的产业生态和商业模式不仅能够促进资源高效配置,还能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作为新兴的视听业态,短视频已经成为经济社会、舆论宣传、信息传播、文化建设和广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新媒介,为广电视听产业迭代升级拓展了新路径,使全民共创共享成为行业新景观。本案中,快手APP作为国内头部短视频平台,在为用户提供记录生活场景和表达情感功能的同时,促进职业创作者群体不断壮大,在生活娱乐、信息传播及互联网应用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人民法院对基于快手平台的虚假刷量行为予以规制,保护了短视频评价数据及规则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力维护了市场信用体系,助力优化短视频行业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短视频产业繁荣壮大、持续赋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典型案例7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同为游戏软件开发及运营企业,原告甲公司自主研发3D动作PK网游《某神》于2009年推出,且原告将“某神”在第9类及第41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商标。被告乙公司开发运营“神某”游戏并于2010年上线,在游戏下载、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神某4”文字标识。原告甲公司主张被告乙公司对“神某4”游戏进行推广、宣传、下载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神某4”标识。被告某软件公司是一家专业游戏网站的经营者,在其网站上对“神某4”游戏进行介绍、推广并提供下载服务。原告主张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某软件公司停止侵权,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涉案“神某4”游戏由汉字“神某”加数字“4”组成,与原告涉案“某神”商标的汉字相同,仅对文字顺序进行颠倒,因此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同时作为游戏名称进行使用时,虽然两者在词义上略有不同,但仍然会导致社会公众混淆误认。原告甲公司上线游戏、在游戏软件商品上申请注册以及获取注册商标的时间均在先,被告乙公司在上线运营“神某4”游戏时未合理避让原告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软件公司在其网站上对“神某4”游戏进行介绍、推广并提供下载,亦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故判令被告乙公司停止将“神某4”作为相关游戏名称使用并进行宣传、推广,并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万余元;被告某软件公司停止对“神某4”游戏进行宣传、推广及提供下载。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游戏力量”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游戏的文化属性以及对尖端技术的推动和应用,不仅有利于行业自身健康发展,更为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提供重要支撑。网络游戏产业兼具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起来的网络游戏,具有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征。本案为涉网络游戏名称的商标权侵权案件,涉案的“某神”及“神某”系列游戏多年来处于共同存续状态,并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人民法院结合市场调查报告、知名度等证据综合考量,认定被告颠倒游戏名称文字顺序的行为足以造成社会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在先使用及注册的商标权。本案通过依法制止游戏领域商标攀附、搭便车行为,为游戏产业经营者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则,坚定了市场主体的法治信心,有效维护了网游行业的生态秩序和整体利益。
典型案例8
【基本案情】
原告某智能科技公司和北京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委托某智能科技公司研究开发“智能共享平板机柜系统新技术开发项目”,建立一种基于物联网技术及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智能系统”产品以及针对“智能共享平板机柜系统”产品的综合服务平台硬件部分及硬件控制系统,研究开发设计经费总额58万元。原告某智能科技公司主张原告依约完成了产品开发、验收及交付,北京某公司仅支付37.4万元费用,余款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且北京某公司股东李某、康某在明知存在债务纠纷情况下将公司注销及清算,故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康某支付合同款20.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某智能科技公司已完成涉案合同开发工作,智能共享平板机柜系统已经过验收合格并满足全额付款条件,北京某公司未完全给付、迟延给付构成违约。李某、康某作为北京某公司股东,明知公司有债务尚未结清仍违法清算,两人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推动创新的关键在于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支撑。本案是在技术委托开发中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北京某公司委托某智能科技公司研究开发的“智能共享平板机柜系统”,是综合软硬件于一体的平板电脑智能管理产品,集合了智能化无线通讯、电源控制、电机驱动、无人售卖等功能,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及商业应用价值。某智能科技公司为涉案产品研发投入了时间、人力、技术,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交付产品并经过验收合格,其劳动成果及合同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加强对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确保技术创新成果得到应有回报,有利于引导和支持企业持续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