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回应广大残疾人殷切期盼的重要举措。
在第34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石景山法院通报司法典型案例,既是对该院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残助残事业的法治倡议。
典型案例1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系盲人,其于2021年5月入职被告某盲人保健按摩院,工作内容为向顾客提供推拿按摩服务,2022年6月离职,陈某的工资由按摩院老板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2022年4月至6月工资未发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工资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调查发现,原告陈某的工作单位并非其起诉的被告按摩院,且陈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其诉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面对陈某追索报酬的急切需要,法院没有直接判决驳回请求,而是与陈某积极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并根据陈某提供的线索,辗转联系到为其介绍工作的王某。王某承认原告陈某系在王某的公司工作,且公司愿意结算工资,是陈某一直拒绝联系。承办法官意识到,陈某作为盲人接打电话、读取信息并不方便,很可能没有接到公司的结算通知。经过多次与王某沟通、说明情况,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出庭与陈某当面沟通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化解误会,王某当庭支付了欠付陈某的工资,原告陈某也同意和解,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残疾劳动者由于身体不便,在就业市场上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签署合同、确认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现实障碍,劳动权益受侵害后,可能因为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而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法院将切实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作为出发点,抽丝剥茧查清事实,找准痛点调解矛盾,帮助盲人劳动者有效摆脱维权困境,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对依法保障残疾人“劳有所得”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2
【基本案情】
高某与毛某为夫妻,二人因工致残分别达到四级和五级伤残标准。王某与高某夫妇系对门邻居,两家房屋的中间是单元门入口及楼梯,在靠近王某房屋一侧的楼梯下方空间,有一个封闭的铁皮小屋,内部放置高某夫妇的残疾车等私人物品,王某房屋与铁皮小屋相邻的一侧墙壁存在大面积发霉和开裂情况。王某认为是高某夫妇私自用铁皮封堵楼梯下部空间,导致墙体不透风,进而引起自家房屋墙体返潮、发霉,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拆除楼梯口小屋及铁门,并对王某房屋墙体返潮、发霉等情况进行维修。
【处理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夫妇均系腿部因工负伤的肢体残疾人,高某所在单位在位于其房屋楼道的楼梯下方空间安装了铁皮小屋,便于高某夫妇停放残疾车及日常出行。铁皮车棚系高某所在单位为工伤家庭统一材料、规范安装,未占用消防通道,未影响电子防盗门使用及其他居民正常通行。王某并未就其主张的铁皮小屋造成妨害物权和毁损墙体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房屋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特别是对方为残疾人的,更应从便利其生活角度给予包容和帮助。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涉案铁皮车棚的来源、用途及相邻影响,充分考虑高某夫妇停放及使用残疾车日常出行的合理需要,依法驳回王某拆除车棚的请求,切实保障了残疾人出行安全和通行便利。法院以司法判决延续社会温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立、自强,坚定了残疾人的法治信心和对美好生活的希望。
典型案例3
【基本案情】
原告赵甲(8周岁)为孙某与被告赵乙之女,是原发性听力残疾儿童。2011年7月3日孙某与赵乙离婚,并约定原告赵甲由孙某抚养,赵乙每月支付抚养费等。经人民法院判决,除抚养费外,赵乙还应支付赵甲医疗费及康复训练费。被告赵乙认为赵甲的恢复情况不需要再进行康复训练,且赵甲所在的康复中心系其母亲孙某自己开办的机构,故对产生的康复训练费不予认可。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间,赵乙未支付赵甲康复训练费,故原告赵甲将其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原告出生后不久便患有重度听力残疾,需要进行康复训练,并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每月的康复训练费。为原告提供康复训练的某特殊儿童教育中心是在册的康复训练中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产生了大额的康复训练费用,应当由被告和孙某各负担一半。被告提出孙某系康复训练中心负责人,因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采信,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原告的证据。故判决被告赵乙支付原告赵甲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康复训练费1.7万余元。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做好涉残疾儿童案件审判工作,不仅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更关系着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本案中,原告作为离异家庭里的残疾儿童,其身心健康发展需要国家、社会及家庭的格外关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异父母应当尽心尽力携手为残疾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人民法院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审判理念,准确认定离异父母的抚养义务范围,合理确定涉案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保障其能够得到康复训练、健康管理、医疗救助等服务,有利于帮助残疾儿童走出阴霾,促进其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典型案例4
【基本案情】
王某与吕某原系夫妻关系,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系二人之子女,其中王某3系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四级)。王某、吕某先后于1998年和2019年死亡,留有共同财产涉案房屋一套,且二人生前未就房屋继承事宜订立遗嘱。被继承人吕某生前与王某2和王某3一直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王某2一直照顾吕某和王某3,负责吕某生活起居、带吕某就医等。四名子女均同意涉案房屋由王某2继承,王某2向其他当事人支付折价款,但对遗产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故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因被继承人王某和吕某未留有遗嘱,故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个子女中,王某3系智力残疾人,无自有住房,无配偶无子女,无工作,生活困难,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某2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判令王某3、王某2分别享有涉案房屋27%和37%的所有权份额,王某1、王某4各享有18%的份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继承纠纷中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通常情况下,在继承人生活状况、劳动能力、赡养义务等条件相同或相近时,所继承份额均等。但是,《民法典》规定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王某3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智力残疾原因独立生活能力较为欠缺,被继承人死亡后王某3的未来生活保障面临困难。判决从王某3生活和发展需要出发,依法适当提高其遗产分配比例,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特殊照顾和倾斜保护,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也让残疾人充分感受到了法治温度。
典型案例5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患有视力残疾,某日其被路边电线杆的斜拉线绊倒,摔伤之后被附近群众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刘某右侧股骨骨折,住院治疗10天。涉案电线杆是被告某通信公司所有和管理,原告刘某主张被告公司对涉案电线杆的管理存在严重瑕疵和安全隐患,导致原告被绊倒摔伤,故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处理结果】
石景山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存在视力障碍且无人陪同,举证能力相对薄弱,承办法官及时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细致查看涉案电线杆周围布局及拉线情况,了解到电线杆附近缺乏相应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并及时保存证据。为了实质化解矛盾、减少残疾人诉累,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为双方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明晰事实、释明风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公司一次性给付刘某医疗费用等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审判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需要贴近残疾当事人最真实的司法需求,保障其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本案中,针对当事人因身体残疾原因,客观上难以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既减少了残疾人的诉讼负担,也为全面界定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处理纠纷奠定良好基础。经过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以“法”为先、以“情”为要,顺势而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帮助残疾当事人降低维权成本,促进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典型案例6
【基本案情】
刘某系聋哑人,2023年9月刘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商场地下一层的两家衣服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窃取衣物。被盗单位报警后,被告人刘某于2023年10月被民警抓获,起获的被盗衣物已经发还被害单位。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日对刘某盗窃案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石景山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刘某送达了起诉书并了解其身体状况,并为刘某指派了辩护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同时,还邀请专业人士全程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为刘某提供手语翻译。庭审中,主审法官将语速放慢,控制庭审节奏,方便手语老师准确完整地将指控内容、合议庭发问等同步翻译给刘某,并确保刘某用手语表达的内容能够清晰完整地传递给诉讼参与人员。最终,经合议庭综合评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刘某表示愿意接受判决结果并努力服刑改造,对手语老师和法院表达了感谢。
【典型意义】
残疾人违法犯罪固然应当受到制裁,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需要得到平等尊重和保护。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聋哑被告人刘某的特殊情况,依法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聘请手语翻译,通过搭起沟通桥梁确保当事人“听”得明白、“说”得清楚,保证刘某的陈述、辩护等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为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提供有力支撑。审理过程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裁判理念,通过维护程序公正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彰显司法对人权的尊重,使聋哑被告人也能“听见”公正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