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的被告
小陈是一名盲人按摩师,其自述于2021年5月入职被告盲人保健按摩院,工作至2022年6月16日。由于2022年4至6月工资未发放,小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4至6月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受理此案后,我多次拨打起诉状所列被告按摩院电话,接线人员均表示对该案件具体情况不知情,请联系老板处理。几经周折,我终于联系到了此前招聘小陈到按摩院工作的负责人小王。
然而,小王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却声称,小陈起诉的按摩院2015年之后已经关闭了,小陈根本不可能与其起诉的被告存在任何关系。
从小陈提交的证据来看,他只提供了其与相关人员关于入职及工资支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并无明确证据指向被告,这也是此前小陈在劳动仲裁时其所有请求未得到支持的原因。
抱着对小王的说法将信将疑的态度,我询问了原告的法律援助律师,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小陈为被告提供劳动。律师反馈已经提交了全部的证据。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由于特殊的身体状况,对普通人来说再简单不过的签署合同和确认自己的劳动场所,对小陈而言也并非易事。
进展到这里,小陈通过诉讼维权的前景并不乐观,但好在与小王沟通的过程中,我能感觉到小王对小陈入职和工作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小陈的案件是否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小王是关键。
不辞而别的阴影
虽然小陈起诉的被告很可能主体错误,但小陈为盲人保健按摩院工作的事实毋庸置疑,只是起诉的公司名称存在问题。如果小陈的诉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很可能小陈将换一个被告主体,经历新一轮的仲裁和诉讼,这对小陈个人和司法机关来说都不是理想的结果。
因此,我向案件承办法官张飒汇报了本案的进展,张飒法官让我继续和小王沟通,找到小陈提供劳动的真相。
我从小王处得知,小王招聘小陈入职后,小陈曾与公司签署过劳务合同,2022年受疫情影响,按摩院有部分时间闭门不经营,小陈向按摩院请假回老家处理私事,但从那之后一直未返京。
之后小陈也曾联系按摩院索要未支付的工资,但按摩院表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职手续和结算,小陈不知为何一直没有亲自回来办理,而是突然向劳动监察部门等机关举报投诉按摩院,并提起劳动仲裁索要工资,这一行为让小王十分反感。
“我们不是故意不给他发工资,是他不辞而别没有回按摩院办理离职手续。现在还投诉我们、起诉我们,这做的也太绝了吧?既然他要走诉讼程序,那我奉陪到底,不过他这个被告根本不对,我都没有义务出庭应诉。”小王认为小陈的投诉和起诉行为无异于将过往的交情弃置不顾,因此也没有必要再顾及过往的交情,请法院按照正常程序处理,但这对本案来说并不是理想的解决方式。
拉近的椅子,拉近的心
在沟通过程中,我了解到小王的“痛点”在于其与小陈曾多次沟通过返京办理离职事宜,小陈非但不配合,还直接进行投诉和仲裁,这让小王非常生气和失望。
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张飒法官告诉我,不管小王的说法是否属实,小陈是否确实未办理离职手续,可以确定的是,小陈和小王在办理离职结算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双方很可能存在误解,因此解开双方的误解应该是调解工作的核心所在。
“小陈视力不便,咱们不能按照一个普通人的标准要求他接收和回复消息,加上当时疫情期间出行不便,出现这样的情况您也多理解理解他。”我尝试引导小王换位思考,理解一下小陈索要工资的维权心切。
小王多次表示其与按摩院并不想拖欠员工工资,因此我“趁热打铁”,向小王说明:“如果咱们这个案子不能妥善解决,小陈很有可能还会通过其他途径继续维权,甚至换个主体继续起诉,这次起诉对象不对,总会有对的时候,到时候对按摩院的经营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开门做生意,和气生财。您和小陈当面聊一聊,咱们一次性解决了问题,您也得个清净,不至于三天两头处理投诉和诉讼问题。”
多番沟通之后,小王终于同意前来法院与小陈进行协商。开庭当天,小陈及其法律援助律师、小王均到庭。本着争取调解的原则,法官张飒和我先让双方自行沟通。由于小王前些天突发耳疾,听力受限,只有相距一米之内才能听清对方的话,因此与以往原被告双方在各自席位就座不同,在律师和我的帮助下,小王将椅子靠近原告席,与小陈对坐而谈。
“小陈,这事儿你办的真不地道,你在按摩院的时候我对你怎么样,那个时候那么难也没有欠你们工资,你有什么需要也都尽量满足,你说有事回家也让你回了,工资你不来怎么给你结算,给你发了那么多微信怎么不回复?”
“是,王哥,我是把您当哥,那不当时我着急嘛,那个时候出行那么困难,我是想直接微信结清不就好了,我回来又不方便,我以为让我回来是故意给我制造困难不想给我结工资,我实在没办法,想着找公家帮忙是不是还有希望。”
“我们都是正规公司,员工离职是要跟本人办理手续,我们都要留存记录,我们也要保护自己不是。我跟财务核实了你没发工资的钱数,你看是不是这个数,是的话我现在转给你,你可别折腾了。”
或许是此前与小王的沟通为调解做了铺垫,也或许是拉近的椅子弱化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在法庭上,小王和小陈很快达成和解,小王当庭向小陈支付了工资,小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至此,本案实现了案结事了。盲人劳动者由于生理不便,在就业市场上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签署劳动合同,确认提供劳动的对象对于他们来说也需要付出更多的艰辛。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坚持进行诉讼难以达到维权效果。从现有的线索入手,向前一步,抽丝剥茧,找到痛点,解开误会,才能实质化解纠纷,实现当事人权益保护和法院定分止争的“双向奔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