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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遗嘱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6-04 15:59:11 打印 字号: | |

遗嘱的效力如何保证?遗嘱中附加的义务有限制吗?未履行遗嘱中的义务,是否影响遗产继承?


案例回顾


李家有兄妹六人,李先生排行老大,2022年11月,李先生立下了一份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中的部分以及我能继承我爱人的遗产部分归我的三妹、五弟、六弟共同所有,但要给我的女儿养老送终,我剩余的存款由弟弟妹妹继承以便安排我女儿的生活。”

李先生立这份遗嘱目的是为了在自己去世之后,弟弟妹妹们能够妥善照顾好自己的妻女。但在2023年1月6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李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不幸离世。而在事发九天后,李先生也因病去世。

李先生去世后,兄妹五人因遗产的分配产生矛盾。

2023年2月,李家老六将其他哥哥姐姐四人,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李家老六称,自2022年6月,他和三姐、五哥三家一起分成两拨,轮流照顾住院的大哥和在家的大哥妻女二人。

对于李家老六的诉求,没有在遗嘱中被提及的老二和老四提出了异议,他们首先质疑了遗嘱的效力。关于本案自书遗嘱的效力,结合立遗嘱时的录像视频、遗嘱的形式要件、立遗嘱人住院时病历记载的精神状况以及遗嘱中立遗嘱人对其女儿今后的生活安排等内容,考虑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完整性,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有效。被告又提出了另一个意见,认为这份遗嘱的义务,原告根本没有完成。

本案中,原告家人于2022年12月底先后感染新冠病毒,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具有特殊性,应视为不可抗力。李先生的六弟、三妹和五弟三家人,自早上六、七点至晚上七、八点轮流照顾立遗嘱人的配偶、女儿,仅在夜间无人看管,并非完全不履行义务,法院认为原告因自身或家人感染新冠病毒无法24小时照顾立遗嘱人的配偶、女儿可以认定为正当理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判决立遗嘱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由三个弟弟妹妹各继承三分之一。



本案中,遗嘱的效力为什么法院认定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此处的篡改是指对遗嘱人已经订立的遗嘱内容,在未经遗嘱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改动。而被告提出的疑点并非真正的疑点,普通人书写稿件也会有改动,更何况是身患重病的李先生,认定该遗嘱并不存在篡改。结合原被告均认可李先生去世前由原告三人负责轮流照顾其妻子和女儿及遗嘱的内容,法院认定其持有遗嘱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下,认定该遗嘱有效。

法院最终是如何认定遗嘱所附义务的履行情况?

2022年12月底,李先生因病住院接受治疗,其弟妹们轮流在白天照顾李先生的妻女,晚上没有留人陪护。被告主张原告明知李先生的女儿患有精神类疾病却在晚上不留人陪护,造成此次悲剧的发生,其并未履行李先生设定的义务,法院应当取消依据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考虑到以下三点,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是遗嘱里面的养老送终并未明确要求晚上必须陪护;二是原告提交了充足证据证明本人或者家人在2022年12月底先后感染新冠,晚上无法陪护;三是虽然李先生女儿患有精神类疾病,其妻子半身不遂,半身不遂又叫偏瘫,分为轻瘫、不完全性瘫痪和全瘫,从双方当事人的描述可以看出李先生的妻子并不属于全瘫,其是可以下地进行简单的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无法预料到晚上不陪护会造成家里着火,李先生妻女双双死亡的后果。



 
责任编辑:李子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