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裁判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党的二十大专章论述了法治建设,对司法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要求。人民法庭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是国家审判制度的神经末梢、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支点,但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先天优势尚未被充分挖掘。本文基于全国12229所人民法庭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状,厘清人民法庭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困境和实践路径,旨在明确人民法庭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挖掘人民法庭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潜能。应当将人民法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实现路径与中国大历史治理体系深度融合,践行新时代人民法庭“枫桥经验”,主动在个案审判之外延伸司法公信力,在送法下乡、诉源治理及个案审理过程中主动作为,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新时代人民法庭力量。全文共9131字。
关键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马锡五审判模式;枫桥经验;人民法庭。
引言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人民法庭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是基层中的基层。是国家审判制度的神经末梢、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支点,不仅是新时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沿阵地,也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肩负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治理的重要使命。本文着眼新时代需求,通过现状审视、追因、探析以完善人民法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现实路径,以期在未来制度化运行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彰显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和核心价值。
一、人民法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基础
(一)德法结合、明德慎罚的治理格局
从战国时期到唐代,中国的治国策略一直强调德法结合、明德慎罚。孟子在战国时期就提出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观点,强调政治需要在德与法的基础上相互补充,才能有效进行。
在唐代,《唐律疏议》进一步强调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重要性。它认为德与法是相互依存的,就像昏晓阳秋一样,需要相互结合才能有效治理国家。这种德法互补的治理模式延续了数千年,成为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也是带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智慧。
历史证明,那些成功实施德治与法治结合的朝代,往往是国家昌盛、人民安定的盛世。这是因为德治注重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使人民自觉遵守,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而法治则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相应的惩罚,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这两者相结合,既能使人们内化道德规范,又能通过法律的威慑和制裁,来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德法结合、德治与法治共同治国的策略不仅适用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适用于现代社会。人民法庭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与人民群众紧密接触的最前沿,在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之余,更要肩负起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培养公民道德素养的责任,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调处息争、天下无讼的极致追求
调处息争、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可以追溯到孔子时代,儒家思想对后世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孔子强调了听讼的重要性,并表示希望能够使争讼减少甚至消除。这种理念被后来的统治者和法律制度采纳,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
从大历史的角度看,皇权不下乡是中国传统。“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控制力甚为孱弱”。我国传统“官府+乡绅”二元治理及民间纠纷解决中,习惯法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有“乡啬夫职听讼”,“皆秦制也”的记载。晚清时期“官批民调” 的运行逻辑,是官僚体系有意识地、制度化地将纠纷阻挡在衙门之外,并坚定地将纠纷推回基层社会,而民间调处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乡土社会的生存逻辑,是二元治理和双轨政治的产物。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通过“二元”治理来达到“无讼”社会的目标。这种治理模式有助于将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通过民间调解,可以在纠纷还没有升级为正式诉讼之前,就找到双方的和解之道。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治理的“排头兵”,在参与基层治理时可以坚持这种优良文化传统,充分利用基层自治生态的影响力和权威,将非诉手段挺在前面,有效诉源治理。这与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异曲同工,人民法庭通过依靠群众,与村(居)委会干部等“新乡绅”合力调解,将矛盾纠纷就地解决。这不仅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这种制度安排也能避免冲突的进一步激化,减少社会矛盾的积累。
(三)明刑弼教、天理人情的思想内核
“明刑弼教、天理人情”的思想内核是中国古代普法传统的核心要义。从春秋时代开始,中国就有了向人民公布成文法的传统,如子产铸刑书于鼎,韩非主张法律布之于百姓。明代朱元璋亲自选编官民过犯案例,制定了《大诰》四篇,要求每户都要有这本法律书籍,并且官吏和民众都要熟悉其中内容。明清时期,中国更加重视面向官吏和民众的普法工作。设立了“讲读律令”条文,要求各级官吏都要熟读并讲解律法,每年还要进行法律知识考核,并且有奖惩制度。同时,官员们也积极向民众普法,如汪辉祖在湖南宁远知县任职时,非常重视公开审案,让大量的人观看,以达到威慑未犯罪的效果。尽管中国古代的普法活动带有封建专制、威吓百姓的色彩,但其中所强调的官吏带头学法,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观念,对于现阶段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民众的法治观念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同时,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执法、司法并不是简单、机械地“援法断罪”,而是要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也就是说,在执行“国法”的同时,也要考虑“天理”和“人情”,体察公序良俗和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这要求执法者不仅仅追求形式上的“程序正义”,还要兼顾“情、理、法”,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实质正义”,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
因此,人民法庭深入基层社会治理,更应该借鉴古代中国的普法传统,在执法中不能只关注程序和规定,更要考虑到社会和人民的实际需要。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观念,同时也需要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兼顾“情、理、法”,追求实质正义。只有考虑到“天理”和“人情”,执法才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正,建立起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
二、人民法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困境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对公正司法的呼唤已不断更新,在新的历史节点上,如何传承过去、开启未来成为各地人民法庭面临的紧要问题,但现阶段,人民法庭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面临普遍困境。
(一)文化结构断裂,传统乡绅治理式微
乡绅治理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悠久的传统,早在封建社会时期就已经形成,即由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地方精英群体乡绅主导或参与的地方治理模式。乡绅治理通过利用自身的资源和社会地位,提供一系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满足了基层群众的基本需求,如土地分配、纠纷调解、社会保障等。此外,乡绅通常具有较深的社会关系网络,能够调节和协调基层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他们通过集会、联谊、互助等方式来促进居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乡绅治理不仅通过自身的影响力来调解纠纷,还能够在基层社会中传递各种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促进社会共同认同和社区凝聚力的形成。
但随着新时代经济飞速发展,城乡格局日新月异,部分行政区划发生变化。以北京市为例,农村、乡镇、郊区、城区层层功能调整,人员构成、社会结构等发生断裂,传统熟人社会“缩水”,陌生人社会特征显现。此外,伴随人民群众对福利待遇、公平正义要求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增强,面对多发、新颖的矛盾纠纷,传统乡绅等民间调解组织已然迎应接不暇。2016年,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数与民间组织调处纠纷的比例为1:0.83;到2021年,这一比例降为1:0.53。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化断裂,传统乡绅、长者、老里权威逐渐瓦解,调解能力减弱,本应挺在第一线的民间组织调解治理手段式微,而新的年轻精英力量尚未形成,自治体系尚不成熟,导致大量纠纷涌入人民法庭。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收案量达16 612 893件,有纠纷上法院逐渐成为共识。在巨大的审判压力下,尽管人民法庭从未放弃诸如送法下乡、社区普法以及示范调解等弘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举措,但也必然要给审判指标让路。
(二)法庭布局失衡,难以形成治理合力
人民法庭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需要不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这就有赖于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各履其职、共同发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长期处于相对孤立状态,多元主体缺乏有效联动,未能形成有效治理格局。
首先是人民法庭布局不均衡,与地方联动存在客观阻碍。人民法庭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北京A区为例,其总面积1451平方千米,其中98.5%为山区,其最西边Q镇距离A区城区公交需要2.5小时,距离最近的人民法庭公交需要50分钟。且Q镇公交为定点发车,雨雪天气Q镇会封山,公共交通山区三镇全线停驶。而A区仅设3个人民法庭,与地方基层治理组织的司法沟通、协作力量严重不足。与此相对应,B区同样作为山区,下辖6个人民法庭;F区为城六区,辖7个人民法庭。综合来看,各区人民法庭分布不尽均衡,且样本地区城区郊区以平原地貌为主,距离本院少于25公里的人民法庭占比81%,当事人在前往本院和前往人民法庭处理纠纷司法交通成本相差不超20分钟,人民法庭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基本宗旨尚且未能有效体现,更无法体现人民法庭的基层治理效能。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常常因各种治理力量缺乏整合协同而很难找到合作伙伴。一方面是乡镇或城区政府工作重心在于壮大集体经济、乡村振兴等上级政府关注的重点任务上,对人民法庭工作关注少。另一方面是村委会经过改革,书记村长一肩挑,基层工作四议一审两公开,诸事繁杂。加之基层自治组织内设民间调解员未独立于村两委等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足,无暇也无能力兼顾纠纷调处、配合人民法庭工作。
(三)缺少鲜明特色,司法内生动力不足
第一是人民法庭功能定位与本院并无实质差别。从内设机构方面来看,本研究中样本法庭中存在与本院机关合并办公的法庭,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二致,由此导致人民法庭与本院机关二者辖区重合或不明确,未能实际发挥便利群众诉讼的作用。此外,样本中部分人民法庭机构设置完备,能够满足当事人诉前调解、立案、执行的需求。然而多数人民法庭仅具备开庭功能,立案、执行等司法需求仍需要到本院办理。如前述A区人民法院就需当事人在本院立案后,属于某镇辖区人民法庭管辖的,本院分配给该人民法庭审理,如遇案情疑难复杂,当事人仍需到本院机关进行开庭。从审判职能方面来看,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以传统民商事案件为主,机动车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损害等专业性较强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发回重审的民商事案,均属人民法庭审理案件范围之内。从这一点看,人民法庭与本院内设民庭无实质差别。从案件管辖方面来看,80%以上人民法庭管辖片区内普通一审民事案件;不超过12%的人民法庭仅管辖专门类别案件,剩余其他人民法庭既管辖专门类别案件,也管辖普通民事案件,与其他民庭同质化。多种管辖模式,当事人难以从外观预判,一定程度增加诉讼难度,不利于法院内部精简管理。
第二是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人案矛盾突出。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比例刚性规定,法官数量骤降。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由于样本中多数人民法庭采取多重管辖模式,部分人民法庭结案压力相对大于其他民庭,案多员额少矛盾更为突出(如表1所示)。鉴于法院提倡的均衡结案,对人民法庭无专门考核方案,与法院机关内设民庭同质化。人民法庭亦或多或少存在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现象。每逢月底、季度底、年底人民法庭加班频繁,面对繁重结案压力,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表 1
北京某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室2022年1-12月结案情况 | ||||||
总案件数 | 新收案件数 | 已结案件数 | 未结案件数 | 结案率 | 结收比 | |
民事审判一庭 | 1678 | 1088 | 1190 | 488 | 70.92 | 109.38 |
民事审判二庭 | 1400 | 871 | 1047 | 353 | 74.79 | 120.21 |
xxx人民法庭 | 2345 | 1674 | 1740 | 605 | 74.2 | 103.94 |
人员配置上,样本中北京市72所人民法庭均配备员额法官10名以下,过半数人民法庭员额法官不超5名,前述A区人民法庭常年配置一名庭长,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和一位后厨人员。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人案矛盾突出。
三、人民法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路径
人民法庭在坚持“二元”治理传统基础之上,应当呼应新时代需求,便利人民群众诉讼,重塑功能定位,其规范路径可分以下三步走。
(一)坚持德法共治,不断延伸司法触角
新时代,人民法庭担负业务指导及纠纷调处双重责任。在人民法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过程中,更应秉持“以德服人”的优良传统,在城乡基层注重德治的教化作用,将自治、德治、法治融合发展起来。
1.积极延伸司法职能
通过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道德教化于司法服务建设,创造理性平和的人文环境。中国传统法律重视德治教化作用,强调“仁、义、礼、智、信,温、良、恭、谦、让”等价值观念。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掘我国传统文化的优良传统,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努力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大调解体系,通过镇、乡、村社会治理中心、天平调解工作室、特色调解工作室等机构,在各领域各行业推动纠纷的诉前分流和诉中特邀调解机制,确保每个纠纷都能得到妥善解决。
2.充分发挥“新乡绅”的关键作用
在中国基层社会中,法律秩序的建立不能只靠法律条文。尽管有些地区传统治理手段式微,传统文化观念断层,部分基层自治组织、基层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而处理纠纷不当,导致人民群众寄希望于诉讼解决纠纷。人民法庭诉讼手段过早出现。但当个案夹杂习惯、政策、历史等多重因素时,仅仅靠诉讼难以真正案结事了。基层社会村委会、老党员、干部、选调生、第一书记、经济文化能人等“新乡绅”仍能够对纠纷解决起到关键作用。人民法庭应充分与“新乡绅”合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机制建设。在制度化运行中一方面可将“新乡绅”吸纳为人民陪审员,弥补法官不熟悉当地风俗习惯、社会经验较少等不足,“新乡绅”贴近民情、熟悉民意,能够用情理解释法律,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培育“新乡绅”为法治宣传员,对其设立考核机制,调解数量和社会效果与民间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待遇挂钩,利用他们在基层的影响力,在田间地头、入户走访中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利,从源头降低信访风险。
(二)优化资源配置,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近三年,北京法院人民法庭结案数量占全市法院同期结案数量四分之一以上。人民法庭纠纷调处压力繁重,可谓之办案“排头兵”。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2021年意见)提出“要推动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重要支点的基层社会法治体系。”在此基础上,立足国情实际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实现人民法庭“三个优化”。
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解决人民法庭“人”的问题,是新时代人民法庭长远发展的关键所在。以北京市72所人民法庭为例,仅设置一名庭长和一名员额法官的山区人民法庭,应当至少配齐行政、后勤基础设施和人员。山区人民法庭距离本院路程遥远,虽然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以独任审判为主,但如果需要组成合议庭,无论是安排人民陪审员、审判员来人民法庭办理案件还是让当事人跑到本院机关开庭应诉,都不符合人民法庭延伸司法“最后一公里”初衷和“三个便于”的工作原则。
因此在员额法官的配置上,人民法庭的法官至少要能够组成一个合议庭。且该类人民法庭庭长可兼顾行政与审判工作,副庭长的设置并非必要,避免人事冗杂。对于过半数员额法官在5名以下的人民法庭及其余不足10名员额法官的人民法庭,如法庭不具备专业化审判条件,则应当在新入职法官助理轮岗、新任法官、选调生基层锻炼以及晋升职级等干部队伍建设各方面均向人民法庭倾斜。一方面缓解人民法庭人案矛盾,另一方面不断为人民法庭注入新鲜血液。
此外,人民法庭宜成为法官助理独立办案改革的试验田。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考核法官助理辅助办案工作量及辅助办案质量。量化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独立办案质效,将主动作为、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纳入考核规范。这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和正向激励。
2.与党政机关合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人民法庭与其他主体合力协作。第一,将诉源治理端口再向前移,适当提前介入行政机关听证、论证,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专业意见指引,预判法律风险。针对基层社会常见法律问题,精准开展“订单式”法律宣传。第二,开展示范诉讼,将人民法庭搬到“马背”上、社区里、田间地头,利用身边真人、真事、真案进行案例释法析理,提升人民法庭示范指导作用,践行人民法庭“车轮上的正义”。第三,人民法庭“治未病”,提升司法建议报送实效和指引作用。针对辖区内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及时发送有建设性的司法建议,防范法律风险,弥补法律织物“真空地带”,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指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秩序再造。
(三)重塑功能定位,传承红色法治文化
人民法庭制度的发展始于土地革命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司法工作的创新使得这一制度得以形成。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民法庭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壮大,并在化解社会矛盾、便利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在人民法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提升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囿于人民法庭职能定位,事后调处的审判惯性,多数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还是习惯坐堂问案,除了部分外出送达工作外,已经极少存在上门办理案件和入户办案。以北京法院S区人民法院某人民法庭为例,该人民法庭除需要办理民事一审案件外,还需负责迁安巡回审判工作,迁安是首钢外迁后的一块北京“飞地”,每季度该人民法庭会前往迁安矿区指导多元调解和办理案件,该巡回法庭是全国第一个跨区域法庭。2019年至2021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该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由线下驱车500里改为线上工作会议、云法庭方式进行开展,数十年如一日的坚守践行司法为民初心。
2.创新“枫桥经验”
人民法庭的发展历程中,涌现出一系列重要经验和值得传承的优良传统,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是优秀传统的一面旗帜。这些传统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理念不断传承发扬,并确立了“法源在人民”的司法理念。时至今日,基层法院30%以上的案件由人民法庭审理。必须把人民法庭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试验田”。人民法庭应重塑职能定位,由“办案排头兵”转为兼顾“案件审理与红色法治文化传播”。
“枫桥式人民法庭”不仅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也融入了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潮流中。当前,全国各地的人民法庭在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过程中高度注重发挥人民司法的基本职能,坚持为群众提供最好的场所和最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同时,也高度注重情、理、法的融合,努力实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过程中,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灵活便捷、有利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人民法庭党支部,继承红色法治文化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结语
人民法庭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是国家审判制度的神经末梢、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支点。但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功能仍未被充分挖掘。人民法庭不仅是新时代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应当在人民法庭建设过程中坚持德法共治,不断延伸司法触角,主动在个案审判之外延伸司法公信力,在送法下乡、诉源治理及个案审理过程中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优化资源配置,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在回应民生中“一杆子”解决矛盾,未来在制度化运行中,将人民法庭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试验田”。重塑功能定位,传承红色法治文化,践行新时代人民法庭“枫桥经验”,通过人民法庭文化传承实现秩序再造,倡导无讼风尚,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路自信,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新时代人民法庭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