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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刑不刑”?
作者:徐慕涵  发布时间:2024-08-12 15:29: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入职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在其工作地,通过网络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6万余条。2022年5月以来,李某通过QQ聊天软件在100余个群组多次发布出售个人信息的消息,将其非法获取的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元。2023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被民警抓获。


部分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李某实施的非法获取并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李某应当对其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3000元。2.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采取有效措施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和注销侵权使用的社交软件账号。3.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隐私与生活安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石景山法院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指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是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这些对公民重要的隐私信息成为了犯罪分子眼中的“生意经”。日常生活中有的人可能接到过骚扰电话,例如推销“早教培训”“别墅开盘”“精装花园洋房”等等,这可能就是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表现。如果个人隐私信息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获取,诈骗分子利用信息定制一套专属骗术,后果不堪设想。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商品,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子姣